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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律师庭上相处之道

 望云1120 2015-05-23

  作者:关倩 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今天推荐的文章来自江苏高院关倩法官。 “法庭外,需要的是共同的法律热忱和法律信仰;法庭内,需要沉稳、细心地对案件事实及法律认知进行互动,需要的是着眼案情的理性思维及严谨的逻辑推理。”

  共同的法律信仰、共同的逻辑思维方式、共同的法言法语、共同的职业理性、共同的活动场域,搭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庭审中,法官与律师的相处之道应为何?以下就所学所思,不揣浅陋,谈一谈自己的几点认识。

  一、相处之道的两个原则

  第一,和而不同。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讲求和谐是因为每个主体的认知角度限制了其自身的认知能力。法庭外,需要的是共同的法律热忱和法律信仰;法庭内,需要沉稳、细心地对案件事实及法律认知进行互动,需要的是着眼案情的理性思维及严谨的逻辑推理。职业共同体应然的沟通模式,就是用共同的法言法语去探讨、阐释法律条文及其中蕴含的法律精神。在庭审中,法官与律师应彼此用心聆听对方的声音,即使观点不同,以达成共识为目的的发问与倾听也是有意义的。

  第二,存异求同。法庭里的对话要合乎法理、合乎法律,合乎共同所接受的法律教育知识所给我们带来的共同法律认知。法律职业共同体拥有共同的理性,是最终能够达成某种共识的必要条件。尤其在商业模式日新月异的发展态势下,律师在前端帮助客户设计法律产品、降低商业风险,往往是商业创新的法律探索者。而法官在纠纷发生之后依据争议,审视、评判法律产品设计的优劣,适用法律的规定,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判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平衡各方的利益。对于不甚了解的跨界知识,法官是乐意虚心倾听、向律师学习的。

  二、庭审中法官的角色及作用

  1.法官的驾驭作用。经常能听到的庭审要求被称为“驾驭庭审”。庭审中的双方当事人有着各自的立场及利益归属,但却有着共同的诉讼目的——胜诉。庭审好像一驾马车,法官要驾驭两匹准备朝着不同方向飞奔的骏马,合力把车拉到预定地点,达到构建完整法律事实的庭审目的。庭审时间较短,因此更加强调效率,法官要在短短的庭审中尽可能地获取最大量的、有用的案件信息。

  2.法官的追问利器。英美法系的庭审可以通过律师紧张的诉辩过程,将案件事实逐渐展现于法官面前,而在法官主导指挥的庭审过程中,法官对庭审的驾驭与掌控起到决定作用。一张一弛、收放得当,法官需要能察善观,既不能任由当事人就一个问题重复叙述,又得让当事人对要点问题展开充分的陈述与辩论。既要避免当事人的陈述偏离论题,又要让当事人明白自己的审理思路,尽可能做到心证公开。当法官想从当事人的回答中探寻事实的真相时,还常常要运用“追问”这一利器,点到为止的发问往往流于表面,无法取得预想的审问效果,对于有经验的法官而言,通过逻辑缜密的层层追问,就可以把案件事实一点一点地完全铺展开来。

  3.法官的发问技巧。在以指挥权为核心的庭审过程中,法官的思路,诘问的角度,问话的句式、语气,从广义上而言,也都可归入裁判方法。同一个法律事实,换成不同的问题,有时会有不同的答案,这是由于有些当事人趋利避害回避直接面对问题,或故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之前在“法律博客”网站上看见一篇老律师写的文章,言词间充满忿忿,原因是一名年轻的法官提出了一个假设性的问题,“如果被告不通知,你们就不会去现场吗?”这个问题让律师感觉法官站在对方被告的立场,让其在博文中发出司法不公正的怨声。提这个问题,本身并不代表司法不公正,但提问需要经验技巧,这是确定无疑的。

  三、从实例出发对律师的几点建议

  “虚为信之本,实为信之质”。法官与律师作为职业共同体内的成员,应以虚受人、低调言行,彼此信任对方的职业操守及专业精神。既要彼此包容,更要彼此尊重。贬损法律的权威、法律的公正,只能使整体的职业价值降低,带来社会对司法、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不信任。法治彼岸繁花似锦,需要职业共同体成员并肩前行。以下通过实例对律师朋友提几点建议。

  提示一:厘清诉辩思路,拆解要件事实。

  律师:在答辩时开始宣读法律对于“借新还旧”的定义,准备继续讲解该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并准备宣读相关的法律条文及案例裁判要旨。

  律师:在法庭调查中对提供担保的原因开始娓娓道来,包括:(1)担保人与该银行有长年的合作关系;(2)担保人的关联公司希望在该银行能够取得更多贷款;(3)担保人不认识债务人,在担保时也没有见过债务人,完全是出于对银行承诺的信任。但以上陈述均无证据可予证明。

  法官建议:

  1.对专业常识无需过度解释。目前实务界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作为基本的裁判方法,通过读取案件事实,考察当事人请求权的法律基础,解答“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的问题,确定法律基础后对照案件事实进行归入分析,并最终得出请求权能否获得支持的裁判结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对律师同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一方面可遵循此路径提炼庭审应对思路,另一方面也可据此依照案情的展开调整自己的诉辩策略,提升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发表诉辩意见时要注意切中要害,辩论意见要与诉请主张一一对应,形成有力的交锋与对抗。对于法律条文点明即可,无需逐字宣读。

  2.有力的观点一定要带出证据。在已经过庭前证据交换程序或者在二审中,则只需罗列证据名称即可。观点与证据的组合,会使得论述更加有据有力,更能说服合议庭。应尽量避免例中所举天女散花式的故事性陈述,更不要海阔天空地引经据典,把一些宏大叙事、与案情无关的观点在庭审中侃侃而谈,风马牛不相及的陈述既耗费了庭审的时间,也会让各方感到疲倦。

  提示二:熟悉诉讼资料,树立诚信形象。

  法官:你方实际收到的款项数额有多少?

  律师:先收到42张承兑汇票,其中3张承兑汇票签收后退还作为借款利息了。

  法官:为什么和一审陈述不一致?

  律师:一审不是我代理的。

  法官建议:

  1.诚信形象起始于行为举止的严肃性。在每一位法官的心目中,法庭都是庄严的圣地,都会尽力悉心呵护这份职业情结。法官、律师恰当的着装和举止,是彼此尊重的基础。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恰当举止的要义应指在庭审中以证据为支撑用事实说话、以法律为支撑用观点说话,对自己的发言负责。

  2.尊重同行,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庭前应仔细阅读诉讼材料,切忌“轻而无备,性急少谋”。一审案件尤如白纸作画,确定攻防思路十分重要,以请求权分析法作为应诉入手方法,分析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逐一拆解审查,非常必要。二审案件的诉辩争点相对集中,如对关键事实的问题仍简单以“不清楚”““““庭后核实”来答复法庭,难免过于轻率。如例中所举,二审律师认为一审代理人的陈述有失当之处,应向法庭陈述并作出合理解释。律师以“不是我代理的”来进行回应,或者觉得怎么有利于己就怎么说,难免会给合议庭留下不诚信,至少是不敬业的印象。

  提示三:紧扣争议焦点,提高庭审应变力。

  法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律师:宣读庭前准备好的书面代理意见(或陈述同己方的答辩意见)。

  法官建议:

  1.固定争议焦点、强化己方观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庭审之眼”,一切的论辩都要紧扣焦点。如觉得己方的重要论点未被明确列入,可主动提醒合议庭注意。即使合议庭告知该观点已包涵在争议焦点的内容之中,这种提醒也会使法庭充分注意到该观点的重要性。

  2.用好法庭辩论环节,不要照本宣科。庭审的时间有限,应力争在庭审各环节给合议庭留下直观的、有理有力的印象。法庭辩论是对庭审调查事实的总结提炼,在发表法律观点时,一要重墨构勒己方的攻防脉络,着力抓住法庭调查中出现的新内容,突出己方在证据及论辩上的优势。二是要尽量避免重复起诉状或答辩状的内容,尽可能地体现庭审新情况、新变化,并在庭后提交书面的、完整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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