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书法研究】书“法”的含义  ■陈方既

 东方竹马 2015-05-24





书“法”的含义


陈方既


  一切的艺术创作都有方法问题,它属于技能范畴,一般都不作为审美效果来认识。书法则不一样,“法”既是指书写的技法,更是重要的审美内容。且“法”的运用、运用的效果,还表现在“度”的把握上,因而有“法度”一词为书法所专有。尽管发展到后来,还有了“从有法到无法”之说,但这并非是不讲“法”,而是讲“无法之法”,称“无法之法,乃为至法”——这是什么意思?这是怎么来的?如何去追求它的审美效果?其意义与价值又是什么?

  一般日用器具的制作,人们都会从实践中摸索利用工具器材性能进行操作的方法。这一点,中国人并不保守,早有“千个师傅千个法”的说法。但是,对书法之法的讲求,可没那么简单。

  以蔡邕《九势》为例,这可能是历史上留传下来讲书法之法的第一篇文章,可是该文不称《九法》,而称《九势》,这就在告诉人,书写讲法,是为了求势的(那时还没称书法为艺术)。该文开篇不是讲具体技法,而是讲用法之理。原来这一系列技法讲求,都不是他个人的主观规定,而是书写中要把握的自然规律,总括一句话,就是阴阳的矛盾统一。写字,用的是“法”,写的却是“理”,即自然之规律。

  书法之所以成为审美意味深厚的艺术,并非只是由于表面上有似而不是、不是又似的有意味的形象感,更在其中有属于这个古老民族深厚的哲学精神内涵。所以当书写工具器材、书写方式稳定,字体稳定以后,人们便将书写中积累的技法经验进行总结,于是蔡邕《九势》、卫铄《笔阵图》、智果《心成颂》、欧阳询《结体三十六法》等和其他一些讲“法”的论著先后问世。

  现在回头来看,这类讲“法”的著作大体上有两类:一类是讲各种字该怎么结体。——后人依其法结字,确实得到平正安稳的形式,但为什么一定要这样结构,以隋智果《心成颂》为例,他讲的只是心理感觉,并未说出道理,所以其文有这样的命题;另一类则努力以人的现实经验之理,比喻相关之字的结构。——这样人们容易理解并可举一反三,悟得更多的结体方法,欧阳询《结体三十六法》就属于这一类。

  这两种讲“法”的方式,逐渐使人形成两种不同的学书认识和方法。

  一种是视“法”为前人书写积累下来的保证用笔结体的基本经验,书写遵守它,学仿它,就可以保证书写具备通用的文字形式。

  另一种则认为必须遵守的“法”只是自然规律,每个人都可以据规律随情性作自己的安排。理解规律,是为了让自己的书写合乎规律,而不是为了要求每个人都来仿照前人书写的样式。

  二者都认为自己所讲是“法”,都认定“法”要准确掌握。准确掌握就是“无过无不及”,适“度”。“度”把握好了就有美,就是艺术。

  在书法为实用的历史背景下,写出的字,好比现今统一的印刷体似的,让人看得清楚明白,所以唐代科举考卷上就规定考生遵守《干禄字书》。可是人都是有个性的,个性都会从其运笔结体中表现出来,就像不同人各有不同面目而生动自然。这一规定出现,大家都得抑制个性,强作一体,就不合自然规律了。即这种书写,符合了为统一科举考试而强制的“法”,却违背了“书肇于自然”之“理”。

  怎么办?这就看怎么认识了。

  有人认为书写之有、文字之创,本就是实用需要决定的。现在文官考试,为了方便阅卷,需要有尽可能统一的书法形式,为什么不应该制定统一的标准让众人遵守呢?这是一种随时代的实用需求提出的法度观:不要以个性妨碍实用需要的统一性。

  还有一个情况:魏晋以来,正、行书已形成稳定的形式,也积累了丰富的技法经验。人们普遍认为,这种书势端谨、大方,既实用又美观,这才是足以为法之书。大家都该学仿,从而便形成了以这种法式、风神为美的时代书风。这种学书势头,从唐代起一直延续到北宋初。这时在人们心目中逐渐形成了一种书法观点:任何人写字,如果笔下不见晋规唐法,即被认为是“偏离正途,误入魔道”,就不能算是书。

  强迫不同的人按同样的方式面目写字,虽然是实用需要,但这究竟是违背自然规律的事。有识之士认识到这一点以后,大胆突破。于是就出现了被“唯有晋唐面目才是书”的人视作“无法”。事实上,世上一切事物构成都有内在规律,如果真是“无法”,书法也就没有了。有见识、有能力突破的,只是限制了艺术个性发挥的那些程式化技术规定。实际上这些被哂为“无法”之书恰是坚守着书法艺术形象得以构成、艺术效果得以产生的基本法则的,因而所作便出现了更新鲜的为人所美的效果,故被人称之为“无法之法”,并誉其“乃为至法”,意思是:不守那种要求将字写成统一样式的方法,却充分把握了书之为艺术、之有审美意义与价值的根本方法,这才是最恰当地用“法”。

  为什么这样认识“法”、运用“法”,“乃为至法”呢?因为“法”的运用,是为创造有生命、有个性面目的艺术形象服务的。只有在这一意义上显示了书家的见识、修养、功力,才具有用“法”的意义与价值。

  为什么用“法”还要讲“度”呢?写字,是为了创造生动的艺术形象,没有“法”的运用不行,“法”的审美价值与意义,全在形象创造中恰到好处地运用,“无过无不及”,把握好这一点,就是掌握了“度”。书中显示出这种效果,正是艺术见识修养功力的表现,“无法之法”,适得其“度”,正是书家识“法”、用“法”的最高境界。一件书作如果不能从用“法”上展现出这种效果,就不能算达到用“法”的高境界,就直接影响作品的艺术性。

  总体来说,“法”的认识、运用,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最先只是利用工具器材性能实现书写,在越来越熟练的书写中,人们发现了审美效果,就逐渐有了以实用为前提下的审美效果追求,“法”也在这一目的要求下积累。可是在用“法”中,事实上又出现了两种认识、两种态度:一种认定“法”是既利实用又保证审美效果必须恪守的绝对规定,否则就不是“书”;另一种则认为“法”只是前人书写中积累的体现了自然之理的经验。只要不违书理,是可以作个性化的运用的,而且用“法”的目的意义和审美效果,也正在这里。

  今天,书法已成为纯艺术形式,“法”是不是还要讲求?如何讲求、运用才有意义、价值?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我们应该很明白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