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单位及基本情况: 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是浙江纳爱斯公司在益阳的分支机构、独立企业法人。公司地址在益阳市金山南路8号。法人代表庄启传、总经理沙高龙、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日化及洗涤用品等的制造和销售等。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2002年10月正式投入生产,是益阳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之一,公司现有员工近千人,为加强管理,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成立了以总经理沙高龙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但未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由生产科负责,配备了一名兼职安全员,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该公司拥有多个生产车间和班组,洗衣粉车间是其主要车间之一,现日生产洗衣粉500吨左右,该车间又分多个工段和班组,分别安置在车间的一至五楼,一楼为接粉(从粉斗)装袋工人作业,二楼为喷粉后配(即把粉配好后由电动送粉车沿特定轨道送至各粉仓)工人作业,从一楼地面至二楼地面有五、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有关情况 死者:宋文辉,男,40岁,益阳市黄泥湖乡黄泥湖村人,2003年进入纳爱斯公司做临时工,一直在洗衣粉车间工作,以前在丙班被分在五楼搞投料,今年五月份由于摩托车出事故被摔断腿后回家休养了一段,八月份重回公司上班,公司考虑他的腿伤,将他调整到乙班并在二楼负责后配工作。 三、事故性质记录: 根据调查情况分析,调查组一致认为“9·10”事故是一起因防护设施和安全监管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不强等而发生死人事件的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高处坠落。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纳爱斯益阳公司洗衣粉车间的粉仓、粉斗等高达 2、死者宋文辉和同班作业工人熊重菊安全意识不强,违章作业。 (二)间接原因: 1、公司领导生产安全意识不强,未按要求设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 2、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死者宋文辉跌入粉仓内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救治。 3、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没能严格按有关要求进行,未能树立职工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责任。 五、责任分析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宋文辉,洗衣粉车间喷粉工段乙班后配组工作人员。其安全意识不强,违章作业,直接导致了该起事故的发生,是事故的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责任追究。 2、熊重菊,洗衣粉车间喷粉工段乙班后配组工作人员。与宋文辉分同组作业。其违章操作,且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不强,在宋跌入粉仓内几个小时而未能发现而前来接班的张涛却一眼看出异常情况。对事故的发生同样起了直接作用。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建议对其予以依公司内部有关奖罚标准予以内部责任追究。 3、袁小平,作为洗衣粉车间喷粉工段乙班班长,对宋文辉“失踪”事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喷粉工段后配组检查不仔细,违章作业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依公司内部有关奖罚标准予以内部责任追究。 4、肖弼明,作为洗衣粉车间喷粉工段的工段长,对喷粉工段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发现,并且对工段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等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依公司内部有关奖罚标准予以内部责任追究。 5、万清泉,作为洗衣粉车间的车间主任、未能较好的履行其职责,安全监管和培训教育不到位等,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建议依公司内部有关奖罚标准予以内部责任追究。 6、郑杰,作为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的生产科长,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副组长,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建议依公司内部有关奖罚标准予以内部责任追究。 7、沙高龙,作为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欠到位:没有组织制定公司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等。没有按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面领导责任,建议由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1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整改措施 1、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从导致事故发生的各个因素深刻反思,查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以对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搞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公司应按《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管理。 3、公司应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的作用,进行一次全面的多方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隐患并进行整改。 4、进一步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杜绝违章作业、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等各项工作都应严格按规定进行,不得流于形式。 5、公司及下层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促进隐患治理。做到检查不走过场,杜绝安全生产中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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