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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斑马线的行人停步,机动车能先行吗? 何素静

 昵称1288665 2015-05-25

    时间:2015年5月19日9时

    地点: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行政庭

    案由: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案情:2015年1月31日,贝先生驾车驶至一处人行横道时,见行人站停,便驾车先行通过。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0元并计3分的处罚。贝先生对该处罚不服,向海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贝先生仍不服,4月13日一纸诉状将海宁市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

    案情回放

    2015年1月31日,浙江省海盐县的贝先生来海宁市办事,途径海宁市区西山路时被当地交警拦下。交警告知贝先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要处以罚款100元并记3分的处罚。

    该条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对于这个结果,贝先生当即表示了异议,并要求查看监控路线。他认为,事发路段车流量、人流量均较多,他无法确定监控中的所谓违法车辆是他驾驶的。况且即使车辆是他驾驶的,予以他行政处罚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贝先生说,不能对法条做机械理解,法条规定机动车让行人先行没错,但前提是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如果行人已经停下主动让车辆先行,车辆可以先行通过。“如果认为人行横道上只要有人,机动车就必须停下让行人先行,那行人只要走人行横道,岂不是根本不用顾及左右是否有车?而录像显示路段是一条交通繁忙的主干道,按交警理解,只要行人出现在人行横道就必须停车让行的话,机动车基本就无法通行了。”

    贝先生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他在2015年2月13日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书。4月14日,贝先生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处罚决定,交警大队公开赔礼道歉。4月21日,法院受理此案。5月19日,该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邀请了当地驾校学员及海宁志愿者旁听庭审。

    庭审现场

    焦点一:违法车辆是原告驾驶吗?

    庭审当天,贝先生亲自到庭参加诉讼,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顾建飞、民警陆阳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

    贝先生直言,被处罚当天,他确实经过事发路段,但是通过监控等视频并不能看清车牌。虽然违法车子的颜色与型号和他的车子一样,但是并不能就此确定该辆车是他驾驶的。

    为了查证这一点,法庭反复播放了交警大队提供的现场监控以及执法录像等4个视频。

    在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一辆银色的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斑马线,而行人由南向北横穿斑马线。银色车辆通过时,行人站停,车辆通过后,行人继续往前走,但该监控视频并不能看清该车辆的车牌号码。

    对于这点,陆阳向法庭说明,由于当时是现场执法,交警在前方100米左右设置了执法区域,在人行横道上,也有多名执法人员,在违法地点也有摄像记录。在发现原告交通违法后,执法人员即通知前方拦截点进行拦截,违法车辆一直在交警部门的视线中,因此可以确定违法车辆是由原告驾驶。

    陆阳还请法庭再次播放了执法录像的第1分31秒,贝先生在视频中亲口说了“他停下来了,我开了”,他们认为,这充分证明贝先生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焦点二:行人停下,机动车也不能先行吗?

    贝先生表示,即使能够确定违法车辆是由他驾驶,交警大队予以处罚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车子已经刹车减速,行人已经站停在避让车子,而不是车子把行人逼停。”

    贝先生认为道交法第47条规定,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法条的关键词应放在“正在通过”和“应当”上,“正在”应当是连续性动作,而行人已经停下步子,车辆当然可以通过。而法条中的“应当”也并不是交警理解的“必须”的意思,因此本案不在处罚范围之内。

    在执法录像中,执法民警明确指出,即使行人主动避让,贝先生也必须停车让行。贝先生认为交警大队的执法是对法条的机械理解。

    交警大队当庭指出贝先生对法条的理解有偏差。“法律条文中有可以和应当两种规范,应当就是必须做。不光是这个法条,其他法条我们也是这么理解的。”法条规定是“停车让行”,而非减速让行,光减速的话,作为行人是很难判断的。当行人在斑马线上时,机动车必须停下来让行人优先通过,以保护好行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对此,陆阳还出示了一个公安部的数据,即2013年至2014年,全国因未礼让斑马线行人导致交通事故共4907起,一共造成1145人死亡,死亡率达到23%。

    针对贝先生提到的有效通行的问题,交警大队表示,在机动车道上,设置人行横道,本身就是为了交通的有序进行。行人只能在规定的地段过马路,本身也是要受到不乱穿马路的约束,而为保障行人人身安全也是车辆的一种义务,所以车辆必须在遇人行横道有人通行时礼让行人,除非行人明确授意车辆先行。

    庭审持续2小时,法官宣布该案将于近期宣判。

    文明礼让为何那么难

    庭审后,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顾建飞说,2014年至今,海宁对不礼让行人进行处罚的至少有上百例,不理解的司机很多,不过经过执法人员的解释,大部分司机都自愿接受处罚。这是他们第一次因司机不服未礼让斑马线处罚决定而被行政诉讼。

    顾建飞认为,贝先生的这次起诉,除了进一步督促他们做好执法工作,同时也相当于就斑马线礼让行人进行了一次普法宣传。

    然而贝先生则表示,如果法院驳回其诉请,他还会继续上诉。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有车抢道,也有人抢行,人车抢行造成了许多交通事故。以至于不礼让斑马线,与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并列成为影响交通安全的七类突出违法行为。

    因此,除了关于“停车让行”具体内涵的法律争议,该案还促使我们去思考如何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去传播普及“文明出行、相互礼让”这一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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