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已分配经济适用房或其它保障性住房申购对象中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其他企业职工不予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但单位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二、申请条件有哪些? 1、在本市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2、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工作场所在中心城市和乡镇所在地; 4、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三、缴存额度标准如何确定? 凡申请缴存托管的个人,缴存基数下限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标准确定,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确定。缴存比例按缴存工资基数的8%标准确定,缴存额度按缴存工资基数的2倍计算。每月最低缴存为372元,最高缴存为1852元。 四、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1、个人申请办理缴存托管开户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下同),业主或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能证明本人收入的纳税证明; 2、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 3、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4、已分配经济适用房或其它保障性住房的企业职工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5、按最低标准缴存的不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持规定的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提出申请。 2、审核。托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并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中心联名卡业务联系函》,由申请人本人填写《职工申领住房公积金龙卡个人信息核对表》。 3、办卡。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有关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受托银行出具领卡凭证,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签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已存入大于一个月缴存额的公积金联名卡及缴费凭证等资料到托管中心签订三方委托收付款协议。 5、托收。申请人在办妥上述手续后,应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缴存额足额存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内,托管中心将于每月20日前委托银行集中扣款,次月缴入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县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托管帐户。 六、相关业务的办理 1、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提取。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3、转移。转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按规定将个人账户转入托管中心,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转移通知书》、公积金缴存卡(折)。转出:已办理托管缴存的个人,如被单位录用且单位为其缴存公积金的,应按规定将个人账户转出托管中心,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转移通知书》、公积金缴存卡(折)。 4、缴存标准的调整。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度的调整原则上每年按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已经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缴存额度只能调高不能调低。调整后申请贷款的,必须在调整后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以后,方可以新调整的缴存额度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温馨提示 ㈠对未按规定缴存的处理。每月托管中心委托银行集中收款不成功的,托管中心应及时通知个人,逾期仍未缴存的,经市托管中心或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领导审核同意后,于当月月底前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个人要求继续缴存的,欠缴部分应予补缴。凡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出现上述情况的,取消个人缴存托管资格。 ㈡对贷款后停止缴存的处理。贷款后停止缴存的借款人,由托管中心发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按时足额缴存,逾期不缴的,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律师函》,告知借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并取消以后缴存托管资格。 ㈢对骗贷的处理。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经查实,公积金中心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以后缴存托管资格。 ㈣退出缴存托管的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缴存托管退出手续,并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注销账户。 1、个人终止缴存托管的(贷款未还清的除外)。 2、违反缴存托管有关规定并被取消缴存托管资格的。 ㈤业务办理时间。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2日至25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湖州市府庙商城七号楼(房地产大厦)四楼 业务受理网点电话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中心:2050370; 2372522(吴兴区)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南浔区分中心:3918284;3018220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德清县分中心:8067155;8060405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长兴县分中心:6037951-814;6033515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安吉县分中心:5025749;5125258 湖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ww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