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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搭上3000元的鉴定费

 杨凯杰 2015-05-31
这个大爷太“任性”,欠人钱不承认

白搭上3000元的鉴定费

2015-05-15 作者: 来源: 农村大众
  于某经营化肥批发业务,年近60岁的王某在莒县寨里河镇某村开了个农资小超市。2013年6月30日,王某向于某赊购化肥40袋,货款2800元,王某向于某出具欠条一份。2013年7月2日,王某又向于某赊购化肥50袋,货款为3500元,王某又向于某出具欠条一份。以上两笔欠款共6300元。
  后来,于某向王某索款未果,于2014年11月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中,王某不认可欠条是他写的,不认可欠条上的签名是他签的。查明事实的唯一办法,就是进行欠条笔迹鉴定。可如果要申请笔迹鉴定,两张欠条光鉴定费就要3000元。法官向于某、王某做了说明:如果经鉴定,欠条确实不是王某写的,于某要承担3000元的鉴定费;如果是王某写的,王某要承担3000元的鉴定费。可于某、王某均坚持自己的意见,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按照举证责任的规定,于某向法院预交鉴定费3000元。法院委托权威的笔迹鉴定机构对于某提供的两张欠条进行了笔迹鉴定,结论为:欠条确实为王某所写。
  根据于某提供的欠条及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王某欠于某化肥款6300元未给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认定。王某称于某提供的两份欠条均不是自己亲笔所写,但经鉴定2份欠条系其书写,因此,鉴定费用3000元应由王某负担。2015年2月,法院判决:王某付给于某化肥款6300元,并向于某支付鉴定费3000元。法院判决后,王某没有上诉,将9300元自觉交付给了于某。
  这个大爷太“任性”,写了欠条又不承认,白白搭上3000元的鉴定费。在此,法官提醒,要诚信做人,不诚信要付出代价。        (崔荣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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