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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相对与绝对 ——律师哲学思维谈话录

 lgzlawyer 2015-06-01

证据的相对与绝对 ——律师哲学思维谈话录 相对和绝对是一对非常重要的哲学范畴。相对性就是有条件性,绝对性就是无条件性。相对是有条件,暂时的,有限的;绝对是无条件的,永恒的,无限的。 怀疑是绝对的 存在是相对的 对证据的解读一定要持一种相对的态度,要质疑、怀疑证据,要知道证据的存在本身都是有条件的,角度不同,阶段不同,条件不同会做出不同的解释。这是在证据当中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关系的表现。 对证据中的某些绝对成分也应该持怀疑的态度。法律讲程序。程序就是一个重要的条件。程序如果有问题,程序违法,照样可以动摇证据的绝对性,甚至是案件的定性。辛普森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物是绝对的 物证是相对的 有人认为“物”本身是客观实在的,是绝对的。难道含有主观成分吗?在案件中,我们面对的不是“物”本身,而是“物证”,物证是采集过来的,采集的方法、过程就掺杂进人为的因素了。所以陈瑞华教授说“无采集则无证据”,只要是证据,都是采集来的,都含有主观因素。也就是说,都是附主观条件的。这就是包含相对因素了。 刑事案件当中脚印、指纹等等都是采集来的。脚印、指纹等等是物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往往是决定性的。采集的过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没有可视性证据证明,那么证据本身就会显得苍白无力。无采集则无证据,你的采集过程有证据证明吗?现在公安侦查中最缺乏的就是这些证据!他们的采集过程片片断断,形不成证据链。往往导致物证失去客观性、绝对性的证明。从而失去证据价值——证明力。 相对中把握绝对,在绝对中把握相对 相对和绝对是一个事物的两重属性,就像矛盾的斗争性和统一性一样。辩证法讲的矛盾,都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相对性不是一个事物,是一个事物的一重属性,这一个事物同时具备相对性和绝对性。相对性和绝对性互相依存,相辅相成,是一个矛盾共同体。 拿证据来说,我们一般讲主观性证据有口供、证言等等,人说的,我们一般统称为主观证据。主观证据有个特点,相对性最强,绝对性最弱。但是这个时候的相对性绝对性就跟说定性的时候不一样了,而是指主观性强,客观性差。这里要注意,客观性在证据里面是绝对性因素。既然说我们追求的是证据的稳定性,证据稳如泰山,我们叫铁证如山。它的稳定性往往是无条件性。条件易变,附条件越少的东西越不易变,也就越稳定。在办案过程当中,我们追求的是最稳定的东西。最稳定的因素是什么?是客观性。 证据分类属相对 证据中口供、证言往往看做主观证据;客观证据指的是物证、书证、勘验报告、鉴定意见等等。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这里的客观证据,只是一个分类,只是说某些证据所含的客观性因素多一些,而不是一贴标签,它就是客观证据了,要分清这一点! 客观证据是帝王证据 我们好多律师不敢涉足客观证据,看卷的时候只注意口供,不注重研究客观性证据,这是很令人担忧的。在法庭上堪称颠覆性辩护往往是揭露客观性证据的主观原形,一句话这是“砸场子来了”。这是公诉人的最怕。客观证据一动摇,是颠覆性的,法官、公诉人的信心也没有了。而且公诉人现在有个毛病,也不重视这些客观性证据。虽然说它是客观证据,稳定性大,但不是说它没有相对性。主观性和客观性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主观证据也不排除里面有客观性的东西,同样,客观性证据当中也不排除有主观性的东西。 证据皆有主客双重属性 建立相对性思维,正确的相对观和绝对观,同一事物当中具备两个属性,这是相对性思维在实践当中的指导意义。我们对主观性的证据要怀疑,同样,对客观性证据也要怀疑,为什么,因为不管是主观证据还是客观证据,主观证据不是绝对主观,客观也不是绝对客观。 把绝对性、相对性思维拿进来之后,大家就知道,原来主观证据不是绝对的主观,里面有客观的因素,这种客观因素一旦和某些书证、物证、鉴定意见或办案时候留下的痕迹相印证,表述和上述证据相符合,主观证据的客观性就会大大增强。比如说,一把刀的隐蔽地点,和嫌疑人的表述一致,别人不可能掌握,那么嫌疑人的供述——这个所谓的主观证据,就可以视为具备客观性了。所以说,没有绝对的主观,没有绝对的客观,就是这个道理。 必要证据链 证据链往往分简约版、豪华版,这样说比较形象一点。豪华版包装特别好,那么,简约呢,简约到什么程度就能用呢,简约到必要——主观证据要有客观证据相印证。比如说,指认笔录要有勘验笔录相印证,口供要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或办案时候留下的痕迹相印证。 再说现场指认笔录,这个东西应该是客观性强的证据,但是如果没有现场的勘查报告与之相印证,现场没有发现痕迹、布条、毛发等等,则导致它如同口供一般的成为主观证据。它本来应该是绝对的东西,恰恰成了相对的了。 比如说王书金的案子,很重要的尸检报告——客观证据,恰恰出现了“未见骨折”四个字。尸检报告往往客观性非常强,它讲的客观实证性是绝对的,非常稳定的。但是一个“见”字暴露了其主观的马脚。一般人看到尸检报告“未见骨折”就会认为未骨折,不对,未“见”骨折不等于未骨折。接下来我们就要看看尸检的手段,有X光吗,没有,解剖了吗,也没有,那么到底骨折没有? 这个形成于1994年产生的的尸检报告虽然具有原始性,但它在此暴露了主观性问题。而主观性的东西恰恰是相对的,是不稳定的。尸检报告和王书金的供述都是主观性的东西,它俩是效力平等的证据,怎么能拿前者来否定后者! 这就是说,某些所谓的客观证据,应该是有很多绝对因素的,反而恰恰充满了相对性,全是可变的。 真实非客观 真实性是主观对客观的认识,主观越接近客观越真实,所以说真实性和客观性不是一个概念。真实性是认识论概念,客观性是本体论概念。 在案件进行当中,控辩双方在不断追求的是真实性还是客观性?法庭上,法官问证据三性,大部分问的是真实性,而不是客观性。现在看来这个问法是不对的,应该问客观性。 法庭中对证据质证应当是追求客观性。首先,真实性本身就是主观成分,这个“真”就是认知,认识过程。第二,这个“真”也可以指形式上的真实,但我们追求的不是形式,而是内容,是实体的客观性,也就是绝对性。 真实性这个概念太模糊,拿王书金这个案子来说,王书金这个案子是不是真实的我们怎么知道?尸检报告、现场勘查报告是1994年形成的。就其原始性而言(1994年形成)是真是的吧。可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不是说它形成于1994年,而是说它的内容是不是具备客观性,它是不是真实的反映了当时的客观实在,它是不是具备一个客观实在性! 这是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区别,法律人一定要把这个问题搞清楚。证据如果不具备客观性就不能采纳。所以说,我们的证据三性应该讲客观性!审判的目标是追求案件的稳定性、客观性、绝对性。证据的核心价值在其客观性! 法律真实从属于客观真实 有些人重法律事实,轻客观事实。千万不要忘了,法律事实恰恰是在法定的程序下,追求客观事实,或者叫追求事实的客观实在性。我们千万不要因为程序,废了实体,更不能说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合法的客观事实。 相对思维与辩护 我们大量的案件是靠间接证据来证明的,而证据链越多,附的条件就越多,相对性越强。相对性强则给律师带来了很大的辩护空间。相对性思维引人辩护技能的目的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绝对性、客观实在性,我认为这才是独立辩护的应有之意。绝对性是我们的目标,相对性是我们的手段。 今天就等于从相对性和绝对性的辩证关系,来看证据的客观性问题。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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