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2、支出 单位:元
注:“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以上数据来源:湖南国调信息网、湖南统计信息网【约每年3月中旬发布】 湖南国调信息网:2014年湖南城乡居民收入与支出情况: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湖南统计信息网:湖南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http://www./tjgb/hntjgb/201503/t20150320_115537.htm
3、2014年湖南省社平工资(约每年6月发布),发布之前适用上一年数据 2014年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525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44 元。 2013年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3893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658元。 湖南统计信息网:http:///sjfb/hnsj/201506/t20150601_117037.htm 【注】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湖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伙食补助费: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省内 30元/人、天,外省50元/人、天。 【注】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4〕15号)规定,省内100元/天、省外西藏新疆120元/天,其他均为100元/天。湖南省少部分法院已经适用该标准。
使用说明: 1、以上第1—2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统计数据,第4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2、死亡赔偿金根据户籍(城镇、农村)性质参照第1项标准按20年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户籍性质参照第1项按20年计算乘以伤残等级系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小孩抚养费计算到18岁,不满60岁的计算20年,超过60岁的超过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第3项),计算六个月。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该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见后附表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5、人身损害纠纷伤残可赔偿的项目: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医疗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鉴定费。 人身损害造成死亡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约每年六月初发布】 来源: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 发布:湖南省统计局 | 发布时间:2015-06-0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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