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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四维空间809 2015-06-05
 (四维按注:无罪推定的始想)

陈永忠

    近期为了完成宁夏高校的课题,重新阅读了刑法经典著作即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颇有新的感受。贝卡利亚作为18世纪意大利的著名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创始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其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被尊称为刑法学专业的“圣经”。本书包括序言和47篇专题,作者在启蒙思想(属于孟德斯鸠的忠实信徒)的影响下,抨击了封建社会以罪刑擅断、司法专横为主要特征的刑法制度。他不仅为现代资产阶级刑法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提出的一系列精辟的刑法基本原则和诸多令人耳目一新的独到见解乃至今天都有现实的意义。以下简要摘述贝氏几点刑法思想的亮点,愿与同仁共欣赏。

   一、关于罪行法定主义思想

    现代罪行法定主义原则的基本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贝卡利亚在关于刑罚权的开篇中即引述孟德斯鸠的著名论断,“任何刑罚只要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他认为“对于每个公民都应当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他是有罪的和在什么情况下是无罪的这个一般原则,绝不容许有任何例外。”他还认为“颁布法律的权力只能属于立法者——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整个社会的代表。任何法官——他只是社会的一个成员——都不可能既为社会的其他成员规定刑罚而又不违背公正的精神”。

   二、关于罪行相适应的思想

    贝卡利亚系统论述了“刑罚同犯罪的均衡性”,提出了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尺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他指出:“使民族遭受到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因此,那些认为犯罪人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的人的想法是错误的。”同时还批判了以被害人的身份和罪孽的轻重作为犯罪标准的错误做法。他认为“在这两端中间,由上到下排列着一切违反公共福利的犯罪行为—由最大的一直到最轻微的犯罪行为。如果几何学可以应用到人类行为的无数模糊不清的结合上面。那么就应当有一个相应的刑罚—由最重的到最轻的—阶梯”。“要使刑罚成为公正的,刑罚就不应当超过足以制止人们犯罪的严厉程度”。为此他提出了轻缓刑罚的思想,对死刑的存在表示了质疑。他认为“哪些刑罚才是同这些犯罪行为相均衡的呢?死刑对于安全和社会秩序来说,是否是真正有益和必要的呢?”“刑罚愈是残酷,人们的心灵亦愈是残酷无情……。”“各个世纪的经验表明最重的刑罚从来没有能够阻止了决心侵害社会的人们的行为…….能给人们的心灵以最大的影响的,并不是刑罚的残酷,而是刑罚的持续时间。”由此反映了他的强调长期徒刑的“改造教育”效果,而否定了死刑存在的功能。

    三、关于刑罚平等适用的思想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理,因此贝卡利亚主张犯罪人不论社会地位如何,同样的罪应受同样的刑罚,不能因犯罪人的身份、地位不同而同罪异刑。他说:“对最高贵的公民和最低贱的公民的刑罚,都应当是相同的。……而法律对于它所约束的所有人来说,都是一视同仁的。”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明确规定了罪行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大原则,实际上完全吸收了贝氏的刑法思想。

    四、关于无罪推定的思想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罪行没有得到证明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的人。我国在1997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才首次规定。贝卡利亚早已明确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那么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应当说,贝卡利亚的“无罪推定”的思想,有着丰富的内涵,并不是孤零零的存在,更不像许多学者所引用的那样——他只是说了这么一句话。贝卡利亚主张“无罪推定”,反对讯问前要求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宣誓的作法,反对秘密控告,主张赋予被刑事追究者以辩护权,主张“逮捕”情形法定化,审前羁押的时间应短暂,强烈抨击纠问式的诉讼程序(对此,贝卡利亚称之为“侵犯式诉讼”),推崇“调查式诉讼” ,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法官不偏不倚地了解事实,中立地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而不主动追究犯罪。

    在结论篇中,贝卡利亚把他所有的刑法理论归结为一句话,又称之为定理:“要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刑罚必须是公开的、即时的、必要的,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均衡的、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

(作者单位: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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