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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沙家浜》是否构成著作侵权之探讨

 环坳冲 2015-06-07

 不久前,浙江大型文学双月刊《江南》在2003年第一期刊登了一部与文革时期流行的京剧样板戏同名的中篇小说《沙家浜》。因为小说把京剧《沙家浜》中以智慧、勇敢而家喻户晓的“智斗” 英雄人物阿庆嫂描写成了“潘金莲”,这部小说也被称为“风流版”《沙家浜》。小说发表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支持赞赏者有之,反对批评者有之。原创作品作者遗孀以及沙家浜镇当地政府认为小说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剧作者的知识产权,同时也伤害了沙家浜人民的感情,表示要用法律武器捍卫原作品和沙家浜的名誉。最终,事情以《江南》杂志公开赔礼道歉而告一段落。那么,小说《沙家浜》是否对原作品构成著作侵权呢?本文试就这一问题作一下探讨。

 

一、小说《沙家浜》与原创作品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联系

 

要搞清小说《沙家浜》是否构成对原创作品的侵权,首先要搞清两部作品之间是否存在联系。

 

声名显赫的京剧样板戏《沙家浜》的前身,是上海市沪剧院表演的沪剧《芦荡火种》,原排时剧名为《碧水红旗》,由文牧(执笔)于1960年根据崔左夫的《血染着的姓名——三十六个伤病员的斗争纪实》改编。故事发生在1939年,新四军转移时将郭建光等18名伤病员留在阳澄湖畔的沙家浜,他们同以春来茶馆老板娘的身份为掩护的地下党员阿庆嫂和当地群众一起与胡传魁和刁德一的“忠义救国军”进行了顽强机智的斗争并取得胜利。该剧于1964年被北京京剧团移植为京剧,初名依旧是《芦荡火种》,后改名《沙家浜》。

 

引发争议的小说《沙家浜》的作者是浙江省一位据说“很有前途”的青年作家薛荣。小说所描写的故事发生在抗日战争时期的阳澄湖沙家浜镇,主人公阿庆开着春来茶馆,他是一个身材矮小、做事唯唯诺诺的人,因为阿庆嫂没有生育能力,他在高家村有着女人,还有一个孩子——金贵。而阿庆嫂和胡传魁司令、新四军某部指导员郭建光也有着两性关系,这事镇上的人都知道,阿庆就是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下生活,虽然他也有着男子汉的尊严,可他没有任何脾气。一次阿庆带着金贵去放羊时被鬼子发现,儿子金贵被打死,阿庆中了鬼子的毒子弹——在策划怎样救助受伤的新四军战士过程中,胡传魁和郭建光联合策划,准备将鬼子的炮楼炸掉,最后受伤很重的阿庆在听到他们争论该由谁将这炮楼炸掉时,挺身而出,最终阿庆牺牲。

通过对比两部作品,可以发现,小说《沙家浜》与原创作品在故事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以及主要人物上基本一致,在故事情节上则存在较大的差异。京剧《沙家浜》和沪剧《芦荡火种》的故事主线主要围绕救护新四军伤员展开,而小说《沙家浜》中虽也有救护新四军伤员的内容,但主要围绕阿庆、阿庆嫂与郭建光、胡传魁等人之间错综复杂的男女关系展开。

 

小说《沙家浜》的作者薛荣坚持声称这部作品属于“独立创作”,认为“小说《沙家浜》中的几个人物只是和原创中的人物名字一样,发生的大背景一样,其它的跟原创没有任何关系,同样跟所谓‘戏说’没有任何关系”。但《芦荡火种》的执笔作者文牧先生的遗孀筱惠琴女士并不这么认为,她指出,“你要搞文学创作,尽可以自己去深入生活,去搜集材料,何必利用《芦荡火种》的真名真姓来搞?这样搞完全是丑化。”薛荣也承认,创作小说《沙家浜》是受到京剧《沙家浜》的影响,是要把京剧《沙家浜》中的人物关系由“革命关系”重新创作回“人性化”的关系上来,否定“高大全”的英雄形象,还原历史艺术人物一个“本来面目”。由此可见,薛荣在创作时是以京剧《沙家浜》为蓝本的,因此他才在小说《沙家浜》中使用了与京剧《沙家浜》完全一样的时间、地点、背景和人物。而小说的名称定名为《沙家浜》,也使读者很容易联想到家喻户晓的京剧《沙家浜》。国家版权局相关人士也指出,小说《沙家浜》不管是改编还是重新创作,都与原创作品有着不可避免的关系。

 

那么小说《沙家浜》究竟属于改编还是重新创作呢?我认为其应该属于改编性质的演绎作品,而不属于重新创作。理由是:

 

一、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小说《沙家浜》将原创作品的表现形式由戏剧改为小说,符合改编性质。

 

二、作品以原剧为蓝本,其名称及故事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主要人物及部分故事情节都套用了原创作品,所不同的是对原创作品中主要人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修改和重新演绎。

 

三、作者的创作动机和目的就是要重新评价和定位原创作品中的主要人物关系,否定原创作品中“高大全”的英雄形象,必然使其在创作和读者阅读时以原创作品以对比参照系。

 

由此可见,小说《沙家浜》如果脱离了原创作品,作为作品主要构成要素的时间、地点、人物无从得来,故事情节无法展开,作者着力描述的所谓“人性化”关系只能由作者去重新创作其他不同的时间、地点和背景,在不同的人物和故事情节中发生。因此,我认为,小说《沙家浜》不具备重新创作的构成要件,作者薛荣关于小说属于“独立创作”,与“原创没有任何关系”的说法不能成立。小说《沙家浜》属于根据原创作品改编的演绎作品范畴。

 

二、小说《沙家浜》演绎原创作品未经合法授权

 

那么,薛荣改编《沙家浜》是否得到原创作者的授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三)修改权,即修改和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京剧《沙家浜》和沪剧《芦荡火种》,都存在众多的主创人员。从小说《沙家浜》发表后他们及其亲属的反映看,这些主创人员均未授权薛荣修改原创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公民作品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原创作品显然还未超出这个保护期限,况且已故的原创人员也都还有继承人在,因此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尚未失去保护。也有人认为,京剧《沙家浜》或者沪剧《芦荡火种》均属于作者完成本单位任务,且由单位提供了创作物质技术条件支持的职务作品,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北京京剧团或者上海沪剧院。即使是这样,由公开报道可知,北京京剧团和上海沪剧院也都公开表示没有授权薛荣进行此类改编创作。而对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的保护期是其首次发表后的五十年,以此计算现在也未超出保护期。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薛荣对原创作品的改编都没有得到任何授权,属于著作权法所禁止的未获著作权人许可修改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那么,小说《沙家浜》能否算作是对原创作品的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使用,亦或是强制许可使用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出了十二种情况,在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主要有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称之为合理使用。小说《沙家浜》不属于这十二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依著作权法之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统一或者许可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称之为法定许可使用。小说《沙家浜》也不在此列。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小说《沙家浜》的作者薛荣没有提出过此类申请,国家著作权主管机关也从未作出过同意薛荣行使此项权利的批准。

 

小说《沙家浜》对原创作品的修改,既没有得到原创作者的授权,也不属于对原创作品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或强制许可使用,那么作者薛荣是否还享有著作权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是,演绎作者在行使其著作权时必须注意,演绎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而对被演绎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他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果第三人要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者和演绎作者得双重同意。《江南》杂志发表小说《沙家浜》,显然没有事先征得原创作者的同意。而从小说发表后引发的争议看,主要焦点还在于原创作者及相关人员认为小说《沙家浜》歪曲、丑化了原创作品中的英雄形象。

 

三、小说《沙家浜》对原创作品的人物形象进行了歪曲和丑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也就是说,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维护作品的纯洁性。而小说《沙家浜》的作者薛荣、《江南》出版社以及部分文艺评论家认为,样板戏《沙家浜》是一个“高大全”的精神产品,是不符合历史环境的产品,小说《沙家浜》是一个试验性的否定这种“高大全”的形式的理性文艺创作,只是从人性化的角度,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创作,没有丑化原创作品中的人物。那么作者是如何“人性化”地演绎了原创作品中的主要人物呢?京剧《沙家浜》中“智斗”一场家喻户晓,阿庆嫂智勇双全的英雄形象深入人心;而在小说中,阿庆嫂是胡传魁的姘头,也是郭建光的情妇,郭建光在胡传魁面前“居然也有一种摇头摆尾的哈巴狗的样儿”。阿庆嫂的丈夫是个武大郎式的人物,草包胡传魁则成了“有一股义气在,有一股豪气在”的好汉。

 

以下节选自小说《沙家浜》中的部分情节:

 

阿庆嫂VS郭建光:“我跟老胡是姘头的关系,也真个是姘头的关系,我看他敢打日本鬼子,为人又豪气,不像我家的那个阿庆,蔫巴拉叽的,三拳头也砸不出一个闷屁,所以我跟胡传魁有一手。我不怕镇上的人说三道四的,今天用嘴皮子杀人,明天鬼子机关枪一扫,大伙儿都见阎王去了,谁怕谁呢?”

 

阿庆嫂VS胡传魁:胡司令扯掉自己的裤子钻到了被子里,却没忘记关照阿庆打枪时看准,可千万别伤着阿庆嫂。床上传来暧昧不清的肉体搏斗的声音,这声音像一股冲开堤防的洪水似的漫过地板,冲出房门,阿庆像一片枯树叶似的被这股洪水夹带着冲下楼去。

 

郭建光VS胡传魁:“你不要一声不吭,我老胡的眼睛是雪亮的,怎么样?郭指导员。”“她不是你的老婆。”“她也不是你的老婆,她的丈夫是阿庆。”“唉……正事归正事,至于这个嘛,你就走着瞧吧。”

 

可见,在这种所谓的“人性化”描述之中,大量充斥的却是关于“性”的描述。

 

文艺界人士指出,京剧《沙家浜》的人物是原创作者深入生活,体验后创作出来的艺术形象,其人物形象是具有典型性的,他们有着现实意义,他们所表现的价值观和革命观是典型的,人物是家喻户晓的,是一个完美的形象。对小说打出“反‘高大全’的试验性创作”的说法,一些新四军老战士十分反感,指出当年上海沪剧院创作的沪剧《芦荡火种》和随后改编的京剧《沙家浜》是根据常熟人民抗日历史创作而成的,根本不是文革的产物,何来“高大全”之说?他们说:“当年有36个新四军伤员在沙家浜,当地人民把他们藏在自己家里、稻草堆里,还有的用小船把战士们送进了隐蔽的芦苇荡,当地很多妇女都自告奋勇,为战士们做饭、缝衣服,那种军民鱼水情是非常纯真、光明磊落的,而小说里却编得非常暧昧,这是一种诋毁和玷污!” 京剧《沙家浜》及其相关作品,虽然出自“文革”,且主人公是虚构的,但是几十年的历史证明,无论从艺术还是思想的角度,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所肯定,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定理来判断,它是一部好作品。如果因为“文革”该否定,就类推到凡是“文革”的东西(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都统统该抛弃,那就不仅是偏激,而且是形而上学的历史割断。

 

京剧《沙家浜》为什么会长盛不衰,为什么会得到广大群众的喜爱,就是因为在京剧《沙家浜》中成功地塑造了中国人坚强不屈的反对帝国主义的民族精神,塑造了中国人巧斗外来侵略者的民族智慧,有力地鞭挞了汉奸卖国贼卖身求荣的丑恶嘴脸,以及暴露了日本侵略者的残暴和愚蠢,所以中国人喜欢阿庆嫂这样的民族形象,热爱像郭建光这样的民族英雄,憎恶刁德一、胡传魁这样的民族败类。这种最基本的、带有民族品格的喜欢、热爱和憎恶、仇恨与样板戏无关,与“高大全”无关。而小说《沙家浜》把阿庆嫂、郭建光等英雄形象描写成“奸夫淫妇”,篡改了原创作品中的人物关系,歪曲了主要故事情节,从根本上丑化了人们心目中的英雄形象。因此,小说《沙家浜》构成了对原创作品的歪曲和篡改。

 

不仅如此,原创作品作为戏剧形式,属于表演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阿庆嫂”作为一个知名的正面表演形象,早已深入人心,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在沙家浜镇当地以及周围地区,许多商店、商品也被冠以“阿庆嫂”命名。把英雄班般的“阿庆嫂”描写成淫妇般的“潘金莲”式的人物,不仅原创戏剧的表演者难以接受,众多喜爱这个形象的人民群众也难以答应。阿庆嫂虽然不是真实的历史人物,但作为耳熟能详的特定人物,其形象已被民族大众的价值观所认同,体现了大众的爱憎情感,成为大众记忆中特定的记忆人格。何况,人性化也有许多其他的表现方式,格调不高、低级趣味的描写不能代表人性化描述。即使是从公序良俗的角度讲,小说《沙家浜》也存在歪曲、丑化原创作品人物形象的行为。

 

四、小说《沙家浜》应就侵害原创作品著作权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小说《沙家浜》没有获得原创作者的合法授权而对原创作品进行了修改,并且在修改过程中歪曲、丑化了原创作品中的英雄人物形象,侵害了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江南》杂志未经原创作者同意刊登与原创作品相关的演绎作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从小说《沙家浜》目前所造成的损害看,其法律责任主要应当是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即停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继续发生和扩大;消除影响,即采取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表声明,消除已造成的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即公开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请求谅解;赔偿损失,即对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目前,《江南》杂志社已经将出版发行的刊登有小说《沙家浜》的2003年第一期回收,未售出的也已全部封存,并发表声明,向与原创作品有关的人员表示了公开道歉。这些都是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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