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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合格监理人的三个要素

 昵称21939249 2015-06-07

 

——本文作者胡俊,文章刊载于《建设监理》2015年4月刊。

怎样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早已成为业内外有识之士长期探讨的课题,这既是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总体目标的需要,也是做好建设监理本职工作的基本要求。笔者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和对某些行业现象及其实例的感悟,概括认为,作为一个职业监理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关键要素。

1 两个能力

“两个能力”是做好监理工作最基本的条件和要求。“两个能力”在这里是指“业务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其中,业务能力应当是对学科专业知识的熟知与应用和对监理专业知识的熟知与应用,并且要善于总结实用技术成果;管理协调能力应当体现在为实现监理项目总体目标所发挥的综合职能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有些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水平及其实践经验与施工单位的对口专业水平及能力相比:不能对称或相差较远。如施工单位报审的“技术方案”或“专项方案”看不明白、看不出问题:方案编写的依据是否正确,工艺流程(方法)是否符合科学合理且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管理措施是否有效、得当,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分析验算结论是否正确、可靠等。要么人家稀里糊涂或应付过关,自己也跟着稀里糊涂;要么人家明白,自己却糊涂。有些专业监理工程师居然在基层岗位工作长达六年却声称:没有见过且更没有编写过“监理实施细则”;也不会审核“施工技术方案”,很明显,这样的执业者根本就不明白“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技术方案”是干什么用的,它的作用是什么。而在工作中只是生搬硬套地“看图纸”和“看规范”去履行岗位工作。这确实是值得每个工程管理(监理)公司及其员工深刻反思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为什么说现实工作(生产)中“安全事故”频发,并且在人们不经意间就发生了,或者没有意识到会这样发生,如“清华附中工地坍塌事故”对钢筋支撑架体经过严格受力验算与复核把关吗,“昆山生产爆炸事故”对空间铝粉含量与爆炸极限进行过严格验算与检测把关吗,究其原因就是这么来的。

再说“管理协调能力”,笔者的观点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要做到“有方、有节、有度”。有方,就是要讲究方式和方法;有节,就是要坚持原则,不能突破原则底线;有度,就是要在做事上把握好分寸。用一个案例来说明,某地铁暗挖标段的施工分包方(这里不讨论总分包是否合法问题)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且多次出现塌方事故(无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也很小的一般事故),分析其客观原因是地层条件较差,砂砾石含量较高,打设超前注浆小导管时易发生围岩坍塌;主观原因是不想打设且不予以打设超前注浆小导管,要么少打和短打(缩短打入深度),同时,可以减少小导管注浆量。对于这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违规操作行为,监理方当然要予以制止。但是,施工方采用变相整改的法子,依然投机应对施工监督管理,这样能够节省更大施工成本,非法提高承包利润。面对这种管理环境(且不评论分包方有什么样的社会背景关系),监理方应当怎样发挥“管理协调能力”?个人认为:一是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业主方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二是协调相关方对原施工技术方案进行重新论证,若需变更,则进行新方案论证,论证通过后严格按照新方案实施;若不需变更原方案,则应继续严格按照原方案实施。三是用好国家法律赋予监理的“两个权力”,即,“质量合格验收签认权”和“工程计量审核签认权”。当不按照设计、规范、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必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建议解除施工合同关系。当违法、违规施工,偷工省料、以次充好、缺斤短两、损害国家或业主投资利益的,必须按照其实际生产投入或发生的进行计量核减(工程计量),让类似行为无漏洞可钻,无投机可循。

2 执业自律

对于监理执业来说,不仅需要有主动遵法守规的自律意识,而且需要用法制、规矩(制度)来规范和约束执业行为。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中,难免有人经受不住物欲私利的诱惑驱使,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违纪或变相降低相关标准进行执业。因此,一方面,企业(公司)要加强行业内部监管,另一方面,执业者要加强自身的执业自律与行为示范。作为建设工程管理企业(公司)应当是守护国家和业主利益的合格卫士,敢于担当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向相关方提供公平、公正、优良的管理与技术服务,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信任与委托,才会在社会大环境中长久生存。而企业(公司)的每一名员工应当成为传承企业资质和力量的良好基因;如果有的基因出现了问题,就会影响整个企业的品质形象,影响整个企业的健康发展。可是,我们常常能看到有的员工在“业主”与“承包方”面前、或者在“利益”与“正义”的天平上,却总是滑向了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一方。有的监理人员帮助承包方夸大客观困难条件、掩饰违规操作行为、甚至降低验收合格标准等。对内,帮助承包方应对公司及职能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外,帮助承包方应付政府职能部门及业主的监督与检查,其实,这就是行业队伍中的所谓“汉奸”。这样的员工不敢得罪“相关利益方”、监管不住“相关利益方”,还把自己说成是“被威胁的对象”。从另一角度看,对于信用缺失、不安分遵法守规的承包方来说,往往把这样的员工当作极有价值的利用对象,早已设计了拉拢、利诱的圈套或者陷阱,一旦不能为其所用,就暴露出对方的违规违法行为,甚至相威胁。这种类型的员工也许熟悉林则徐诗中的一句名言:“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但却没有在意诗中的后一句话:“壁立千仞,无欲则刚”。如果一个光明正直的人、做事公道的人,在上述“对方”面前还不令其敬畏有加吗?因此,自律与公正一定会给你的执业带来正能量。

3 责任当先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有“不想当将军的士兵就不是好士兵”的想法,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可是,有些人往往把权利和职位(岗位)看得过重而忽视了不同职位(岗位)的责任风险,主要表现在:看待问题或做事上,要么权利至上、唯权是从,要么自以为是、粗心疏漏,要么渎职或滥用职权等情况。这是极其危险的方法论,其结果是,难以实实在在、完完整整地去实施好、完成好一个项目或一项任务。

大凡对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事故略加分析判断,如: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均能看到其深层原因及其影子。

如果我们在履行一项职务或行使某种权利之前,首先想到责任是什么,把责任同权利和风险联系起来,正确理解权利、责任、风险之间的关系。笔者用“权利=责任=风险”的观点来表达,那就是有多大的权利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有多大的责任就应当承担多大的风险。尤其是近年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作了更严格、更加清晰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追责办法”等,成为每个建设者包括管理者或执业者不可逾越的红线。作为一名工程监理执业者,应当以责任做引领,经常警示自己:对待工作要更加谨慎、更加自觉,以此来降低责任风险与过失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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