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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的几个关键概念,不搞清的安全人迟早要吃大亏!

 慈溪全媒体 2015-06-08



1、什么是迟报?迟报要承担什么责任?



  所谓迟报,是指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情形。例如:某公司2015年6月1日8:00发生一起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安全员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但公司负责人到当天中午12:00才向属地安监局报告,则属于迟报,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行为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我们会在后面讲。



2、什么是漏报?漏报要承担什么责任?



  所谓漏报,是指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情形。例如: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事故,当场死亡5人,事故发生后,安全员将5名死者的名单用小纸条分批报告给企业负责人,放在企业负责人的办公坐上,而企业负责人在打电话向安监部门报告时,在未发觉的情况下不小心把写有1名死者名字的纸条弄掉到垃圾桶里,进而只向安监局报告了4人死亡。


  漏报所要承担的责任同迟报相同,具体请看第1条。



3、什么是谎报?谎报要承担什么责任?



  所谓谎报,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情形。例如:某公司A车间因工人违章操作于2015年6月1日8:00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工人甲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但公司负责人向安监部门报告时却说是B车间因工人违章操作于2015年6月1日10:00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工人甲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谎报事故,公司将面临巨额罚款,有关人员轻则罚款,重则坐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行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什么是瞒报?瞒报要承担什么责任?



  所谓瞒报,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情形。例如:某公司2015年6月1日8:00发生一起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司主要负责人并未向安监部门报告,6月3日,有群众通过12350热线向安监部门举报该公司发生事故的情况,接到举报后,安监部门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查证,经查,该公司确实在6月1日发生了一起一般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行为就属于瞒报。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3号令)原来规定要“故意隐瞒”才算瞒报,而安监总局第42号令在修改13号令时,已删除“故意”这个词,也就是说,并非故意隐瞒才算瞒报,只要事实上隐瞒了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都算瞒报。


  瞒报所要承担的责任同谎报相同,具体请看第3条。



5、迟报、漏报与谎报、瞒报有何异同点



一、适用法律方面。


  尽管我们认为无论迟报、漏报还是谎报、瞒报,都是既有可能发生在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上也有可能发生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等其他人员身上的,但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罚则中,迟报漏报只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而言,而谎报瞒报则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


  而在《刑法》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则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至少应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车间主任、安全管理人员)、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如班组长、工人)等人。


二、主观意图方面。


  迟报和漏报,两个概念的关键字都应该落在“报”上,也就是说,无论是迟报还是漏报,负有报告职责的人都是主动报告了的,并没有要撒谎、隐瞒的想法。


  而谎报和瞒报,两个概念的关键字分别应该落在“谎”和“瞒”上,也就是说,负有报告职责的人本身并不想如实的报告所以撒谎,或者压根儿就是想瞒着不报。



6、不依法报告事故,可能要坐牢



  《刑法》关于未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方面的罪名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啥叫情节严重?


  可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第六条。



我们建议您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所有安全管理人员都不愿看到的,但是一旦事故已经发生,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做的就是协助公司依法报告事故,争取外部救援力量及时参与救援,把损失降到最小。每一个安全管理人员,都应该树立发生事故必须依法报告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公司又保护自己还保护工人。



本文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3号令);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安监总局第42号令);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第77号令);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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