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运作费”不算受贿,行贿也不算?
金羊网
2015-06-09 00:00
河南信阳市发改委一官员以帮助运作“联合建房”为由,不到1年时间先后收取运作费100多万元,近日遭到当事人实名举报。而检方的调查结论是,不构成受贿犯罪,不予立案。(6月8日参考消息) 按照“运作”所代表的意思,“运作费”确实没有受贿什么事,笔者作为一介平民是这样理解的,也与检方的调查结论吻合。 但是,替人“运作”意味着什么?在我们老百姓眼中,无非就是“送礼”,按照法律解释就叫“行贿”。 那么,信阳市发改委官员刘明礼以帮助运作“联合建房”为由,在不到1年时间先后收取运作费100多万元,既然不属于“受贿”,难道也不属于“行贿”?难道不构成受贿不予立案,对行贿也不予立案? 最高检日前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重点打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特别是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那么,身为国家干部,100多万元“运作费”经他之手,该不该受到处罚? 进一步讲,即使“运作费”只是在刘明礼哪儿“酒肉穿肠过”,那么作为检察机关,该不该顺藤摸瓜找到真正的“受贿”者? 当然,刘明礼真运作还是假运作,该怎么定性,需要公安局进一步侦查,但作为检察机关不能对可能存在的“受贿”“行贿”不温不火,更不能在很可能腐败发生的关键点上“难得糊涂”。 韩玉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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