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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雄哥图书 2015-06-09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推动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和人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12〕12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贷款额度、期限

  (一)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刑释解教人员,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上述人员中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给予优先重点支持。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一般为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完善财政贴息政策

  (四)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贴息资金。

  (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省级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0%,市级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5%。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六)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省级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50%,市级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七)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八)各级经办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贷款申请人(含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担保费或其他额外费用。

  三、严格贴息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九)各市应建立贴息资金周转制度,专项用于中、省贴息资金拨付到位前垫付贴息资金。

  (十)为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区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

  1.每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县级经办银行分别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明细表报送县级人社部门所属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县级财政部门,并附相关资料(包括微利项目及小企业计收利息清单、借款有效凭证、借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

  2.县级人社部门所属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7个工作内由县级人社部门召集县级财政部门对贴息资金申请进行会审,会审合格后加盖公章退回县级经办银行。若逾期未能提出会审意见,视作初审合格。

  3.县级经办银行及时将初审合格的资料上报市级主管银行,市级主管银行对所属辖区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资料进行汇总,报送市级人社部门所属小额贷款担保机构。

  4.市级人社部门所属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贴息资金情况,并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5.市级财政部门对贴息资金情况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贴息资金拨付市级主管银行。

  四、认真做好财政贴息贷款审核发放工作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各承办单位、担保机构、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十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十三)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五、规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十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部门筹措,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筹措一定数额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省级筹措的担保基金对各市、县实行以奖代补。

  (十五)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六)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七)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时,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六、完善奖励机制

  (十八)对公共就业服务(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含)的,按照回收额的1%予以奖励,贷款回收率每增长1%,奖励资金增加0.2%,最高增加1%;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信用社区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100%的,按照回收额的2%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担保基金产生的利息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七、全力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十九)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执行的规范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和担保基金的使用情况,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二十)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市不再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陕西省财政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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