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宇灵(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副行长)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于2004年推出后,巴塞尔委员会设置了2年的实施过渡期,到2006年底开始正式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鉴于各国商业银行发展程度各不相同,各国是否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及新资本协议适用的范围和方法等也就有所不同。此外,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家中也有差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达程度不同,实施情况也就各异;就是在发达国家内部,也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有差异。从各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过程中,可以总结一些经验,对中国实施新资本协议有些启示。
一.国外商业银行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过程
(一) 发达国家和地区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过程巴塞尔资本协议实施的初衷是监管国际活跃银行,这些国际活跃银行大都是在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虽然在实际实施中并不限于国际活跃银行,但是发达国家仍然是监管的重点。这里所说的发达国家主要指美国、日本和西欧。 1、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美国的实施过程 2003年8月,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互济储贷机构监理署联合发布了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高级法和操作风险高级法的政策文件,文件中强调只对十几家大型国际活跃银行实施高级法,而对广大的几千家中小银行则不作要求,可以继续执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美国这种单边主义引起欧洲国家的不满。 2005年4月,美国公布了第4次定量影响测算的结果,表明采用高级法计算出来的监管资本要求比标准法的结果降低了15%,而且不同银行之间的差距很大。这一结果和巴塞尔委员会的目标相违背,即“维持监管资本要求基本不变”。因此,10月份,美国监管当局发布了Basel 1A(ANPR),决定推迟到2008年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ANPR将风险权重的分类增加到了9个,新增了35%、75%、150%和350%;允许使用外部评级;扩展了抵押品的种类,包括由国家许可的评级机构进行投资评级的短期和长期债券,以及某些担保人,比如被国家许可的评级机构评为投资级别的实体。 2007年底,美国公布了新资本协议实施方案的最终稿——《风险资本标准:新资本协议高级法框架》,该方案对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做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实施的范围、关键定义和最低资本要求;采用高级法之后对银行资本调整的要求;采用高级法的定性要求;信用风险、资产证券化风险、股权暴露风险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信息披露要求。下面对2007年的实施方案做详细的介绍。 (1)实施的范围和时间。该文件要求资产规模超过2500亿美元或者境外的风险暴露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及其子行,都必须对信用风险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对操作风险采用高级计量法。文件决定美国从2009年开始直接实施信用评级的内部评级法高级法和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 (2)信用风险方面的主要特点。①要求银行监管资本必须覆盖资产负债表内外所有的资产,按照批发类、零售类、资产证券化和股权四大类分别计算其违约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暴露(EAD)和到期期限(M),然后计算风险加权资产。②没有采用对中小企业有利的资本计量公式,因为美国监管当局认为,市场数据不足以证明中小企业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更小。③规定合格的循环零售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逾期180天以上、其他零售贷款逾期120天以上为违约。这一定义是最为宽松的违约天数,欧洲除了英国和意大利外,大多数国家都规定90天即为违约。 (3)操作风险方面的特点。对于操作风险,文件没有规定银行必须使用什么特定的计量方法或者分布假设。文件只要求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估算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必须能够覆盖预期的操作风险损失和非预期的操作风险损失。 (4)针对实施高级法后银行监管资本要求大幅下降的问题,该文件规定,实施高级法后的银行仍然必须满足杠杆比率的监管要求,并且对资本下降幅度给出了下限:实施后第一年的监管资本下降幅度不得超过5%;第二年累计不得超过10%;第三年累计不得超过15%。 2、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欧盟的实施过程 欧盟和美国不同,欧盟是由27个国家组成的,各国的法律、经济等国情互不相同。为了进行统一的一致的监管,欧盟于2003年11月成立了欧洲银行监督官委员会(CEBS),负责统一欧盟银行监管实践和促进欧盟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的合作。CEBS从2004年到2006年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为欧盟各国实施新资本协议明确了实施方法、适用范围、实施框架、技术要求和时间安排等,包括《资本要求指导》(CRD3)、《高级计量法和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校验和评估指引》等。这些文件中最重要的是CRD3。 CRD3为新资本协议的实施确立了法律依据,使不具有法律性质的资本协议具有了法律的形式。(1)CRD3规定,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实施不得与各国法律、法规和原则相违背,如果成员国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那么将受到财务上的惩罚。(2)对于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范围,CRD3规定,各类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都必须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3)对于新资本协议实施的时间,根据CEBS的安排,欧盟各国在2006年底前完成相关的准备工作,2007年初开始实施三大支柱,不过第一支柱到2007年只采用标准法,到2008年1月1日才全面实施包括高级法在内的新资本协议。(4)CRD3留下50处内容给各国行使自由裁量权,欧盟各国可以根据本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政策。 鉴于欧盟地区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就全面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而且在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影响比较大,所以,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英国的金融服务局(FSA)总结了英国在实施新资本协议中的不足,主要包括:(1)准备阶段的测试环节比较薄弱,准备过程中只关注了模型和工具的开发,而对于应用方面存在一些偏差。(2)对系统性风险关注不够,缺乏对风险分析的宏观视角。(3)还没有建立一个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没有真正理解银行产品和资产组合的风险,导致一些产品和业务风险,比如流动性风险、交易帐户的违约风险、证券化风险,没有考虑到。因此,FSA加强了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实施,并把第二支柱作为新资本协议的关键,要求银行完善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程序,并且改进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机制。 3、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日本的实施过程 日本负责监管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机构是金融厅,在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之前,金融厅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2005年3月,日本对准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9家国际化大银行和27家国内其他银行进行了定量影响测算,测算结果表明,大型国际化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按内部评级法都比现在的资本要求下降,而国内其他27家银行则都比现在的资本要求上升,9家大型国际化银行平均资本要求下降2.1%,27家国内银行资本要求平均上升1%。此外,到2007年3月开始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之前,日本已经完成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工作。 日本从2007年3月开始全面实施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初级法,到2008年3月才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高级法和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这一实施时间比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推迟了3个月,这是因为日本的日历年度和财政年度与欧美的计算方法不同。新资本协议实施范围包括所有的银行机构,排名前12位的大型国际银行集团都将采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另外还有10家银行从2008年3月底开始实施内部评级法。但是对占银行业总资产比重约20%的地方性小银行要求较低,最低的资本标准仍然是4%。 4、美国与欧盟和日本实施过程差异的原因 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不但实施的标准比欧盟和日本低,而且实施的范围也比欧盟和日本小,这与美国银行业的结构和美国的监管体系有关。 (1)美国的银行业比较分散,从大型国际银行到中小银行到社区银行,各种类型各种大小的银行都有,而且小型银行的市场份额比较稳定,中小银行和大银行市场份额几乎各占一半。美国小型银行的发展是因为小型社区银行处理信息不透明的贷款具有优势。这样的行业结构使得小型银行执行新资本协议非常困难。因为小型银行的贷款模式难以量化,而且小银行的人力资源、数据完整性、信息系统的开发等都比较薄弱,执行新协议的成本过于高昂。 表1 美国银行业资产、存款、分支机构比重
资料来源:美国社区银行协会(ICBA)统计数据 (2)美国的监管体系是多元化的分层监管,众多的监管部门构成了复杂而有效的监管体系。在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时,美国监管当局在确定银行是否适用高级法时,要和银行采取多次互动,通过多次讨论来检查和评估是否适用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和操作风险的高级法。在许可银行采用高级法之后,还要对其进行持续跟踪评估。这样的过程需要监管机构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再加上监管机构之间还需要反复协调,势必增加监管成本和影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进程。
(二)新兴市场国家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过程与发达国家相比,新兴市场国家法律体系和监管框架不完善,信用体系不健全,信贷市场也不发达,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制定是正是以上述方面比较发达为前提起条件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新兴市场的实施,必须首先考虑自身市场的特点,决定是否全面接受新资本协议。 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实施都持积极的支持态度。各国从自身的情况出发,调整了新资本协议实施的路径和时间表。除了韩国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都推迟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高级法和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并且根据银行大小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区别,提供了多种方式供选择或者实施分步走的策略。 1、新加坡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情况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要求本国商业银行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但是仅采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初级法来计量信用风险。原计划到2008年1月1日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高级法,但随后又把时间推迟。对于操作风险的计量,新加坡星展银行、华侨银行和大华银行三家银行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采用标准法,但是所有的大银行都表示在2008年后3-5年内采取高级计量法。但是新加坡金融局和各信用评级机构都认为,新加坡地区银行在2012年之前采用高级计量法还存在很多困难。而对于市场风险,经历过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新加坡商业银行都具有较好的数据基础和良好的系统建设,采用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没有太多困难。 在采用计量方法的路径上,新加坡金融局根据量化研究的结果认为,从长远来看,高级计量法是各商业银行的目标,但是应该先实现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然后再执行信用风险内部模型法的高级法,因为信用风险内部模型法高级法应当与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在数据准备方面,新加坡金融局要求各商业银行先完成业务流程的重组、信息技术建设和模型与计量工具的研究,然后再完成各种业务类别的PD、LGD、EAD等数据的累积,并进行实证检验。 2、韩国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情况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韩国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助,也借机建立了严格的监管制度。因此,2004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出台后,韩国在年底就宣布将执行新资本协议,而且实施的进度和程度都在亚洲首屈一指。2005年韩国披露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文件,决定从2007年3月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 在信用风险计量方面,根据规模的不同,实施的方法也由高到低不同。4家大银行将在2007年底实施内部评级法高级法,2家外资银行和一家政策性银行在2008年初实施内部评级法高级法,而大多数全国性银行开始施行内部评级法初级法,然后实施高级法;地区性银行和合作银行则实施标准法。市场风险的计量比较成熟,监管当局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都实施内部模型法,并且加强了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的要求。对于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7家全国性商业银行都决定实施高级计量法,并且在2006年1月成立了操作风险数据交换委员会,进行以高级计量法为目标的数据积累。 3、印度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情况 印度是发展中国家当中十分积极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家,但是其实施方案却比较谨慎。印度中央银行(RBI)要求从2007年3月开始,先对90家商业银行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信用风险执行标准法,操作风险则执行基本指标法。当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水平提高以后,再考虑实施高级计量法,但是,鉴于印度的实际情况,实施的时间最早不早于2009年。此外,印度中央银行还对外部评级机构实施了认可制度,为商业银行执行信用风险的标准法提供了支持。对于实施范围的确定,印度中央银行根据定量测算结果,决定将实施对象包括所有的商业银行,但是对于高级计量方法的使用要到2009-2010年以后 。 4、中国香港地区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情况 香港地区负责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监管机构是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和10国集团同步实施新资本协议。实施的范围是所有商业银行,允许商业银行使用协议规定的各种方法技术资本充足率,但对于资产低于100亿港元的小银行,允许其使用基本法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对于操作风险的计量,香港金融管理局不允许本地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只能选择标准法或基本指标法。同时,香港金融管理局鼓励银行关注操作风险的管理,而不仅仅是计算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香港金融管理局2004年8月公布了《新资本协议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概括了实施新资本协议各种方法的基本标准、申请程序、确认过程和过渡期安排,还包括了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最低定性和定量要求。在第二支柱的实施方面取得了重大创新,开发了监管“打分卡”体系,可以评估商业银行各类风险水平和管理质量,用来确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和监管的重点。 表2 新兴市场国家信用风险计量方法实施路径
资料来源:根据惠誉评级和FDIC资料整理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实施对国外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影响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发展比较充分,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种类也多,比如欧美资产证券化发展非常充分,再证券化风险也高,而新兴市场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再证券化还不发达。同时发达国家计量、抵御和管理风险的技术也比新兴市场发达,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制定正是发达国家先进风险管理思想的概括和总结。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资本水平和商业银行应对更加严格的监管的措施上。 1、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水平的影响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信用风险的计量有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美国大银行全部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欧洲国家大部分也都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是根据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暴露和到期期限等参数的测量决定评级,欧美的大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后,资本要求水平普遍降低。 美国的测算表明,部分大银行资本降幅可达45%,导致美国监管当局不得不采取措施,要求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仍然要满足杠杆比例的监管要求,并规定了实施头3年资本降幅的下限,即第1年监管资本降幅不得超过5%,第2年累计不得超过10%,第3年累计不得超过15%。日本经过定量影响测算表明,9家国际化大银行平均资本要求下降2.1%,而国内27家银行上升1%。澳大利亚的测算也表明,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从上升9%到下降21%都有,但平均有所下降。 2、应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增加资本要求的方法 实施新资本协议后,欧美发达国家资本水平上升幅度不大甚至有所下降,与这些国家的银行采取了一些应对资本增加要求的措施有关。新资本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是: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要提高资本充足率,有两种方法,或者通过留存收益、发行股票等增加分子的资本,或者通过降低资产的风险而减少分母。此外,还可以通过监管套利来增加资本充足率。下面分析这三种方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由于发行股票或者留存收益等增加资本的方法在实践中比较复杂,大部分银行很少采用这种方法增加资本充足率。而采用减少风险资产和监管套利方法的较多。减少风险资产的具体方法是出售发高风险贷款,或者把高风险贷款转变为低风险贷款。出售高风险资产导致了美国和欧洲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大发展,商业银行通过将贷款证券化,提前收回了资金,降低了风险。而出售的高风险资产经过证券化,在市场上出售,实现了风险的真正转移,最后由投资者承担风险。对于一些无法转移风险的资产,可以从银行账户转移到交易账户,降低风险资产的权重。 监管套利是商业银行经常采用的方法。套利的方法众多,之一是减少总资产,但是通过将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资产转换成高风险、低流动性的资产,提高风险资产的比例。这样维持了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是实际上增加了银行的风险,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降低银行风险的目标不符。套利的另一种方法是增加表外业务,通过持有信用衍生品,增加了风险,但是减少了账面资产。此外还可以利用资产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差异套利,因为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只记录资产的历史价值,而资产的市场价值一直在变,这样银行可以人为控制贷款损失计提的时间。但是随着金融危机后新资本协议增加了对信用衍生品的要求和对会计方法的改变,这两种套利方法已经难以施展了。还有前面提到的证券化也是监管套利常用的手段。商业银行应对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措施降低了监管的实际效果,实际上增加了银行体系的风险。2008年金融危机在欧洲的延续一定程度上与此有关。 3、对欧洲银行业的影响 (1)欧盟地区虽然给各国采用不同的标准留下了自主选择的权力,但因为有统一货币欧元的流通,整个欧元区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大大降低了。而且,统一的货币比过去多种货币更容易实现资产的组合管理,有助于降低风险。 (2)随着欧元的流通以及电子货币、网络银行的出现,欧洲以外的银行进入欧洲市场的门槛降低了,欧元区商业银行的零售业务竞争更加激烈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后,按照内部评级法的要求,零售业务要根据历史数据和经验来估算信用损失的概率密度函数,这将影响欧元区零售市场的格局。 (3)对于欧洲信贷市场上不容忽视的中小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将增加其资本要求。对中小银行的影响体现在:一、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高昂成本;二、中小银行发放贷款时,应收账款、存货等不再属于新协议认可的抵押品,这意味着中小银行将面临放弃这些业务或者增加资本要求的选择;三、绝大多少欧洲的中小银行没有外部评级,只能适用100%的风险权重,这样就增加了银行的资本要求。 (4)由于美国单方面决定只对大型国际银行采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高级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而欧洲高级法的适用范围较广,这就造成了欧洲和美国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新兴市场国家商业银行的影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新兴市场国家商业银行的影响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制定是以发达国家先进的商业银行管理经验为基础的,实施新资本协议可以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技术,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也有利于维护商业银行经营的稳定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但是新兴市场国家在金融市场发达程度、管理经验和技术、法律体系、人力资源等方面和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在实施新资本协议之前要特别关注实施的负面影响。 1、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要付出高昂的成本 因为新兴市场国家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发展程度不同,实施新资本协议对新兴市场国家可能意味着高昂的成本。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 (1)监管资本普遍提高。新资本协议要求的资本充足率计算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由于信用风险的计量采用了比1988年的资本协议更高级的计量方法——内部模型法,内部模型法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程度,因此可以降低资本要求。但是新资本协议中增加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两部分增加的资本要求抵消了甚至超过了信用风险减少的资本要求。 对新加坡的实施测算显示,其信用风险计提的资本有所下降,但是由于操作风险采用了标准法,资本调整具有刚性,导致整体资本需求有所上升。韩国的定量测算也表明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比标准法所需的资本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不大。而对中国台湾地区的测算表明,采用标准法计量信用风险,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可以使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0.35%-11.42%。这是因为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普遍面临交易对手信用缺失、外部评级缺失等问题,采用更先进的的风险计量方法,往往会降低资本充足率。印度的商业银行整体抗风险能力较强,实施新资本协议后,其信用风险资本计提上调0.7%,但是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分别下降1.2%和1.1%,导致整体的资本充足率下降1.6%。 (2)实施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的技术成本。要实施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要建立一套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数据搜集、模型建立、合格人才培训、管理技术培训等;在日常风险管理中的成本也需要重点考虑。对于新兴市场国家这些资源有限、资金实力不太雄厚的中小银行,这笔花费是个不小的负担。 (3)潜在收益的减少。①银行间为了争夺优质客户,可能会降低利息率,使本来已经很小的利息差更加缺乏盈利。②原先一些风险较高但有盈利机会的资产,现在为了减少资本金的损耗,可能会放弃,造成潜在收益的减少。 2、商业银行业务的转向 新资本协议增加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计提,而且新资本协议的信用风险计量内部评级法比标准法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度。在1988年的资本协议中,所有公司贷款的风险加权系数都是100%,这就使不同信用等级的贷款收取了相同的风险溢价。而在新资本协议中,内部评级法是按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总敞口和到期期限等因素决定贷款的风险权重的,不同的信用等级具有不同的风险权重。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发业务的过程中,会减少高风险的业务,从而降低资本金要求。比如实施新资本协议后的银行可能更偏好抵押贷款,而减少消费贷款的发放,降低信用卡的额度等。 此外,商业银行会增加对短期贷款的偏好。1988年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都倾向于短期贷款,这是为了在投资不利的情况下能够撤回部分投资,减少损失。但是新资本协议采用的高级计量法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度,长期贷款面临的风险因素多,因此要提取更高的资本金。商业银行对短期贷款的偏好会影响到银行自身的业务发展,以及最终借款者甚至国民经济的发展。 3、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 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要求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来强化市场自律。对于新兴市场国家的政府监管当局和信用评级机构而言,增强信息披露有助于增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维护市场的稳定。但是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众多信息可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一般公众投资者的专业能力稍差一些,对披露信息的利用不充分彻底,造成信息的潜在浪费。而且,太多的信息披露,可能造成信息泛滥,甚至可能会损害到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
(三)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影响差异的原因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实施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影响不同,其根本原因在于各国金融市场发达程度不同。 欧美大型国际商业银行具有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其在实施新资本协议之前的风险管理方法就已经很先进,再实施新协议中的内部评级法,在实施的成本上就可以节约很多。这包括IT技术、数据搜集、模型的建立等,而且欧美发达国家拥有众多的人才,还可以节约大量的培训费用。 新资本协议第三支柱要求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欧美国家金融市场监管本来就比较严格,信息披露制度比较成熟,而且公众进行投资的专业能力也比较高,对信息的消化利用比较充分。新兴市场国家市场经济不发达,市场自律制度也不够完善,造成第三支柱的实施成本较高。 欧美发达的金融市场为各种投资和风险管理提供了金融工具,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这些工具和风险管理技术对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采取应对措施。因此,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受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影响比较小。而新兴市场上的金融工具有限,比如资产证券化市场不发达,难以用来实施监管套利;信用衍生工具缺乏或者没有,表外可持有的风险资产大大减少。 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实施新资本协议产生差异的直接原因是实施的内容不同。发达国家大多实行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和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而新兴市场实施标准法的国家占大多数。这产生的直接后果是资本要求的增减差异:发达国家实施内部评级法使资本要求下降,而新兴市场国家由于增加了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一般都有所上升。 产生差异的另一个原因是各国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结构差异。比如美国大型银行和区域银行分得比较明显,业务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导致美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差异化对待。新兴市场国家缺乏大型的国际活跃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时不用考虑差别对待的问题。
三.国外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一)国外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过程中的经验总结从世界各国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过程可以总结出一些经验,在实施新资本协议时需要考虑到以下方面的问题: 1、评估新资本协议对本国的适用性 新资本协议是对发达国家大型商业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的概括和总结,对于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和银行不一定适用,所以在决定是否实施新资本协议之前,要先评估本国的适用性。 评估新资本协议的适用性问题时,(1)要考虑本国的监管目标与新资本协议是否一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资本充足率、政府监管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鼓励银行提供风险管理水平。这就需要考虑本国现在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是否足够;实施之后的跨境影响;现有的政府监管框架也应该转移到以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完善。(2)要考虑法律制度与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监管要求是否匹配,包括是否采用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真实审慎的资产评估规则等。(3)优秀的人力资源是实施新资本协议的保证。这可能涉及银行的评级系统、建模技术、资本充足率的评估等高级技能,需要充足的人才做保证。 2、决定新资本协议实施的范围 这包括三个方面:(1)银行选用新资本协议中的哪些计量方法,(2)哪些银行适用新资本协议,(3)实施的日期。在决定银行适用什么计量方法时,需要考虑本国银行体系的结构,即大型国际活跃银行和中小银行的结构;推行新资本协议后对商业银行开发业务的影响;外部评级机构的数量;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等。此外,新兴市场国家在选择计量方法时,要先考虑标准法,再考虑内部评级法的初级法和高级法。决定哪些银行适用新资本协议时,要考虑银行的规模、国际业务的参与程度、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实施的日期要充分考虑到银行的准备期,选定的日期应该尽早提前公布。 3、实施第一支柱应注意的问题 (1)监管当局需要考虑各国拥有自主权的领域,比如一些具体的定义、方法和最低标准。在决定这些标准时,监管当局要充分考虑国际经验做法和国内实际情况。比如,按照信用风险的标准法,监管当局应该评估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是否适合采用35%。 (2)要对新资本协议的定量影响进行测算分析。通过测算,要分析新协议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如果银行资本水平变化较大,监管当局需要保证这种变化是适当的。在测算的过程中,监管当局要与商业银行保持沟通。 (3)银行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做好准备。准备主要在这两个方面:①数据的采集,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需要确定几个参数,这需要历史数据的支持。如果银行缺乏这方面的数据,那么需要从外部找到与自己银行风险暴露相关的高质量数据。②进行风险的细分。为了进行内部评级,需要对贷款进行分类。 (4)监管当局的审批和信息共享。监管当局之间要保持经常性对话,这样才能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问题。此外,跨国银行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也要进行交流和信息共享。 4、实施第二支柱需要考虑的问题 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是监管机构的监管。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制定一套监管制度,来检查银行是否达到了要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以及确保银行具有遵守监管要求的能力。监管制度包括对银行制定一套程序,评估其风险状况,维持资本水平的要求。银行的风险管理框架应该包括识别、计量和管理所有风险的部分。如果银行无法维持最低的资本要求,监管当局应该采取行动,与银行沟通,找到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通常,监管当局应该要求银行保持一个超过最低资本要求的比率,确保涵盖了所有未预期的风险。当银行资本水平开始出现下滑时,监管当局就要寻求早期干预,要求银行提前采取措施补救,防患于未然。 5、实施第三支柱需要考虑的因素 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是要求银行进行信息的充分披露,通过市场自律实现资本充足率的监管。监管机构在对第三支柱的监管过程中,首先要给自己的作用定位,规定好自己的权力。监管当局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对于不是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或者不是会计报告或其他外部要求的信息披露,银行可以采用互联网等途径披露。监管当局在制定第三支柱的实施计划时,需要考虑本国的具体法律和其他程序环境,包括银行系统的复杂程度和规模、会计标准和执行情况等。 6、其他问题 为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监管当局可能需要对法律和监管框架进行修改。在三大支柱中,具体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第一支柱中需要考虑法律框架是否足以保证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有效性,监管当局是否有权力对银行的评级系统进行检查,在防止操作风险时银行可以采取的法律保护;第二支柱中需要考虑监管当局是否有足够的法律支持和监管权力来实施监管,监管当局是否有权力强制银行执行最低的资本要求,法律和监管框架是否能够促进跨境监管的信息交流与合作;第三支柱中需要考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否和银行保密的有关法规与监管信息保密的法规相冲突,验证信息披露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是否完善。 此外还要考虑实施新资本协议进行监管的人力资源和技术支持。监管当局可能希望第三方介入,帮助进行新资本协议的某些工作,比如进行外部审计。
(二)对中国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启示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2月发布了一项指引,提出中国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最迟不得迟于2013年,拥有活跃国际业务的大银行将被要求采用内部评级法,其他银行自愿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银监会又于2007年6月28日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为中国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提出了具体的指引。2008年10月17日,又发布了通知,宣布第一批五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监管规章,具体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从以上对国外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过程及影响来看,中国商业银行在实施新资本协议之前、过程中和之后,需要注意这几个方面: 1、实施前对新资本协议的认识和理念 新资本协议作为发达国家风险管理经验的标准化产物,体现了对风险的清晰认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但是中国银行业不发达,对风险管理的认识也处于刚开始的阶段,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对信用风险认识随着银行自主经营水平的提高才逐渐深入认识,但是对信用风险的精确测量和管理则还没有深刻认识;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认识是随着亚洲金融危机和巴林银行的倒闭才提高的。但是囿于中国市场整体的环境限制,企业风险管理的文化还没有建立,对资本和风险之间的关系,也没有认真联系在一起。 2、实施过程中的挑战 在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过程中,才发现所面临的数据、模型、系统、人力资源等问题]。可以说,数据问题是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无论是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还是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都要求一定年限的数据进行参数的估计,然后进行模型的建立,而且对数据还有质量的要求。而中国银行业是从计划经济中发展出来的,银行的历史数据体现了当时的特色,数据质量都不高。而且现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市场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用这些历史数据估算出来的参数对以后的作用也非常有限。从现在开始重新搜集数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信息系统的建立也是一项重要任务。现在信息社会中,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银行需要处理的信息量越来越大,只有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才能随时跟踪分析各种信息和数据。而且新资本协议中也要求银行采用信息管理系统为风险计量和管理做支持。 对于人才的问题,中国的数学教育比较发达,具有了基本的技术能力,但是缺乏熟悉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具有国际银行先进实践经验的人才。经验的积累需要时间,人才的培养需要长期的人才规划。 3、实施新资本协议后导致新的问题 (1)资本不足是最大的挑战。中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得到了国有资本的注入而保证了资本充足率,但是广大中小银行由于风险管理水平低下,需要更多的资本金,反而得不到资本的支持。虽然中国对中小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不作强制性要求,但是资本的缺乏对其经营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中小银行要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只能缩减业务,收回高风险的贷款,或者把高风险资产换成低风险资产,其结果也是业务范围变小了[75]。商业银行资本不足对国际化战略也有影响。随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发,大型跨国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要和这些银行进行竞争,甚至走出国外竞争,就必须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2)对银行风险管理流程和组织体系的影响。对于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国家,商业银行要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对整个风险管理流程进行重组,对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也要进行重新安排。 (3)实施的成本和效果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实施的成本包括直接注入的资本等显性成本,也包括实施过程中对商业银行造成的负面影响等隐性成本。另外花了如此大的代价实施了新资本协议,效果如何还有待检验。(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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