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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yzsr273 2015-06-11

孝农经字[2012 ]15

孝义市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工作职责及规章制度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为了使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孝义市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及规章制度如下:

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职责、各项制度

(一)工作职责

 1、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收集、发布、资

质审查、价格评估。
  2、向流转双方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

    3、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开展鉴证。
    4、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补正,并及时记载流转情况。
    5、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并妥善保管。
    6、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政策宣传服务。
    7、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矛盾纠纷的调处。
    8、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岗位职责

1、主任职责: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提出本乡镇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搞好土地纠纷调处工作。

2、副主任职责: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协助主任抓好中心的全面工作;作好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及纠纷的调解工作;搞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的审查;及时上报有关信息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3、土地流转管理员职责:负责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建立、管理土地流转信息库,指导双方当事人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开展土地承包有关问题调研,及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土地承包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工作;收集发布土地流转的信息;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4、档案资料员职责: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管理;负责建立有关土地承包及流转政策和信息资料库;指导各村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和土地流转台账;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5、信息联络员职责:负责本村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调查、传递、登记、上报;负责本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等;参与流转土地收益评估,帮助土地流转供求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三)工作制度

1、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遵守土地流转规程。

3、恪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

4、及时将转出方和受让方供求土地的坐落、面积、价格、流转的方式、期限等资料输入微机,并在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上发布。

5、将符合双方土地流转条件的信息及时通知转出方和受让方。

6、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予以鉴证,将合同资料信息输入微机存档。

7、调解双方发生的土地流转争议或者纠纷。

8、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档案保管工作。

(四)流转须知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

3、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委托流转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规定的方式流转。

4、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5、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在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写出转让申请,须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6、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备案,并报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登记。

7、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市农经局印制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并指导签订、鉴证。

8、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9、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也可以流转。

10、农村土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庭进行调解,或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

(一)调解制度

1、调解委员会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2、对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申请,当即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范围的,报调解委员会批准,立案登记受理。

3、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书,提出答辩的,承办人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4、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认真做好调查勘验,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开庭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

5、调解情况要由书记员作笔录,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制作调解书,并下达给双方当事人。

6、调解意见由调解人员讨论形成,疑难问题由调解委员会讨论决定。

7、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监督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将调解情况向市仲裁委员会书面报告。

8、规范调解文书,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二)调解员工作职责

1、负责本乡镇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申请的审查;

2、负责因农村土地的发包、承包、经营、流转、收回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发生纠纷的受理;

3、负责已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解;

4、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协议的监督履行;

5、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制度的建立和调解工作纪律的制定;

6、负责调解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保管;

7、负责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和宣传。

(三)调解员工作纪律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原则,遵守土地承包纠纷调解规程。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清正廉洁,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4、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滥用职权,徇情枉法,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

5、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应主动申请回避。

6、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泄露调解意见。

7、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调解当事人须知

调解受理范围:

1、本乡镇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2、因农村土地的发包、承包、经营、流转、调整、收回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

3、一方当事人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没有明确被申请人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请求调解,自行和解;

2)陈述案情,进行辩解;

3)申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解员回避;

4)委托12名代理人(律师或近系亲属等)参与调解活动。

2、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提交申请书、答辩书,如实陈述案情;

2)提供真实的证据;

3)遵守调解纪律;

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

注意事项:

1、发生土地承包纠纷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申请调解或仲裁后又自行和解的,可以撤回申请。

2、需要在有关调解书上签字的,应在调解员的指导下认真签字,拒签的应说明理由,但并不影响纠纷的调解。

3、当事人接到开庭调解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

4、开庭调解时,未经许可,不得随便发言、录音、录像、拍照,不得随便走动,不得中途退庭。

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开庭后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视为主动撤回申请。

 

   

 

 

                        O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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