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 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是适应乡镇(街道)发展的需要,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所辖基层工会负责人并适当吸收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 1、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是县(市、区)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的代表机关,应逐步向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或乡镇(街道)总工会过渡。 2、乡镇(街道)总工会。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地方工会领导下,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履行地方工会领导职责,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一级地方工会组织,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
3、乡镇(街道)工会的职能: 1、围绕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团结和组织职工为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2、负责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工会组建、发展会员工作,指导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3、建立与政府联系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政策的研究制定; 4、开展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制度; 5、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调处理劳动争议; 6、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7、培训基层工会干部,维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 8、实施送温暖工程,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9、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双爱双评”活动,不断增强基层工会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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