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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转

 教育的使者 2015-06-12
 
事项名称 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事项编码 100130N036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申请条件 首次申领、到期换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
备注: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说明
1、本人申请报告 提供原件
2、交验居民户口簿 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市、县审核→省厅制证
服务对象 面向个人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领或换领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20元/本;补办或损坏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40元/本 浙财综字[2006]114号
受理部门 户政
受理地址 各县(市、区)公安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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