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炭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1985年12月10日) 各煤管局、各直属煤炭工业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各省(区、市)煤炭工业厅(局、公司)、直管基建公司: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文《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精神和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结合煤炭工业的实际情况,经反复调查研究,对煤炭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繁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由原国家劳动总局和劳动人事部对全国有关部门和地方,批准实行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各企业仍可继续执行。如其中有的工种劳动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应重新审定。 三、属于新增的提前退休工种有16个,即:(1)矸石山翻车工、扒矸工;(2)斜井井口摘挂钩运搬工;(3)人力装卸工;(4)矸石手选工;(5)人力破碎工;(6)人力挖煤泥工;(7)矿灯充电工;(8)沥青工;(9)司炉工;(10)电焊工;(11)标准轨铁路调车、连接工;(12)露天矿大型电机车司机;(13)露天矿坑下站务工;(14)露天矿平路机司机;(15)水泥立窑煅烧工;(16)地勘野外测井工、测井仪修理工(见附表)。 四、凡尚未明确的工种,而专业设备、工艺和劳动条件又符合国家对从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有关规定,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劳人护〔1985〕6号文的要求,报煤炭部劳资司审定。 附表:煤炭工业企业新增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 〔86〕煤劳基字第115号(1986年6月27日) 各煤管局、直属公司、直管矿务局,各省自治煤炭厅(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各直属煤田地质(水文)勘探公司: 现将地质矿产部地发〔1986〕214号文《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煤田地质的相同工种,可以参照执行。 煤炭工业部 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 (1986年9月25日) 大屯煤电公司: 你公司屯煤电司劳字〔86〕24号《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收悉。经查核原国家劳动总局和劳动人事部对全国有关部门和地方,批准实行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并征得劳动人事部保护局同意,批复如下: 修建和维修公路工可比照劳人护〔1982〕14号文公路养路工工种性质(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出砖窑工和石灰窑工,可比照(62)中劳护字第128号文装出窑工工种性质和(63)中劳护字82号文烧窑工工种性质(高温)提前退休。上述工种退休时,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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