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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官员花10万元买官 上任贪400万

 日月山sui藏书 2015-06-14

  巨野县原副县长陈宜民获刑12年

  42岁的陈宜民亲手葬送了自己的政治生涯。8年前,他拿着一张存有1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走进时任菏泽巨野县委书记刘贞坚的家,表示想当副县长。近日,菏泽中院对巨野县原副县长陈宜民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陈宜民有期徒刑九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其所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通过截留贪污

  巨野本就是陈宜民的出生地,2007年12月至2009年2月,陈宜民任巨野县副县长、巨野县田桥镇党委书记,2009年2月至2013年7月任巨野县副县长。

  陈宜民的贪污行为也发生在其当上副县长之后。菏泽中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13年1月,陈宜民担任巨野县副县长、巨野县田桥镇党委书记,分管城乡建设、城镇开发、大项目推进及煤化工业园区建设等,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冒领、侵吞、骗取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436.787万元,陈宜民个人得款398.787万元。

  为填饱钱包,陈宜民想到的办法五花八门--截留补偿款、申请无偿资金、利用虚假发票等等。贪污最大的一笔款项是通过截留的方式实现的。2008年1月,陈宜民在铁雄新沙公司建设过程中,负责协调拆迁、补偿巨野县银天纺织有限公司事宜,在管理铁雄新沙公司支付银天纺织公司的190万元补偿款过程中,截留132万元,据为己有。

  挪公款开公司

  陈宜民被认定的另一个罪名是挪用公款罪,挪用的360万元是为了注册公司。

  2009年1月,陈宜民利用担任巨野副县长、田桥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与田桥镇副镇长杨某、财政所所长祝某等人共谋,共同出资组建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使用田桥镇政府公款36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金,办理公司注册登记。2009年1月13日,祝某用田桥镇政府公款360万元缴纳了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当年1月18日,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验资完成后,祝某将360万元归还田桥镇政府。

  庭审中陈宜民曾辩称,他事先没有安排挪用360万元用于企业验资,杨某、祝某事先也没有向他汇报,他的行为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经查,证人杨某、祝某均证实,2008年下半年,陈宜民和他们商议注册成立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并商定注册资金为360万元。2009年1月初,陈宜民指示祝某先用财政上的钱把资验了,验资后赶紧把钱抽回来。而且陈宜民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他也是行贿人

  陈宜民受审广受关注的一个原因是,他曾是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刘贞坚的行贿人。今年1月30日,刘贞坚受贿一案在潍坊中院公开审理。检方共指控刘贞坚44笔犯罪事实,其中41笔犯罪事实均为收受下属贿赂,这其中就有陈宜民。

  2007年10月的一天,陈宜民敲开了时任巨野县委书记刘贞坚的家,两人坐在客厅谈论工作上的事,但很快,陈宜民挑明了此行的真正来意:县里快换届了,他想进县政府班子,想当副县长,请刘贞坚帮忙关照。临走时,陈宜民留下了一张10万元的银行卡。

  这次走动的确非常奏效。2007年换届时,刘贞坚在组织考察、民主推荐过程中推荐陈宜民为副县长人选。当年12月,陈宜民如愿当上了巨野县副县长。

  主动交代行贿

  法院经查,陈宜民是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的,属于自首。刘贞坚受贿一案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根据法律规定,陈宜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陈宜民在贪污犯罪中虽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代其退缴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宜民向办案机关提供了刘贞坚受贿罪的重大线索,经查证属实,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据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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