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环(建审)字〔2009〕41号 东丰县大阳镇保胜采石场: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冶金研究院编制的《东丰县大阳镇保胜采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在东丰县大阳镇保胜村北侧1.5公里处,总占地面积7800平方米,其中雷管库建筑面积36平方米、火药库建筑面积50平方米、办公室建筑面积80平方米,办公室位于采石场东南侧120米,火药库和雷管库位于采石场北侧500米,总投资100万元,年采石量3万吨,服务年限为5年。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同意实施该项目。 二、项目建设应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在生产过程中要采用带除尘设施的凿岩机、爆破后洒水,在装卸过程中要及时洒水,使粉尘排放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要求。 2、对设备采取隔音、消声、减振以及采用低噪型设备等措施来降低噪声强度,使噪声排放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Ⅰ类区标准要求。严格作息时间,夜间禁止生产。 3、对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石要及时集中铺路,缩短占地时间,及时恢复自然植被。生活垃圾定期统一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4、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规定,矿石开采前必须对厂区周边设截洪沟以减少洪水冲击,下游设多级拦泥坝,减少水土流失和防止泥石流灾害发生。 三、开采矿石工程项目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竣工后,向我局申请试运营,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