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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环保税终于来了 超标排污加倍交税 2015.06

 慈溪全媒体 2015-06-17

研究多年的环境保护税终于迈出一大步,国务院法制办6月10日公布由财政部、国税总局、环保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分析人士认为,环保税开征在立法程序中进展总体比较顺利。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不再征收排污费,而是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


苏明表示,去年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针对重点污染物的收费标准已经有所提高。这次环保税是把之前已经提高的费率标准平移过来,形成税率,比较适中。他强调,目前这个阶段,环保税如果搞的太高,行业、企业受不了;如果收的太低,负担太轻,企业不会下决心改善设备,保护环境。


“去年年底排污费标准提高一倍,为环保税出台打了一个好基础。现在的税率标准是比较适中的,跟中国现在的发展阶段、环境形势、企业的接受能力相适应的。”苏明称。


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曾在2014年下半年宣布,到2015年6月底前,中国各省(区、市)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提高一倍,对已实施11年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大幅调整。具体来看,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给定的税目税额表中,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1.4元。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赋予了各地方适当立法权,允许其根据自身情况、环境改善的任务需求,适当提高税率。征求意见稿中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或3倍计征环保税。


对大气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顺序,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顺序,重金属污染物前五项征收,其他污染物前三项征收。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了,环保税的征管模式为“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一直以来,环保部门在排污费方面有长期征管经验,在污染排放检测和标准核定方面具备技术优势,税务部门难以弥补这些短板,无法独立征收环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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