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家庭律师慧云团队 2015-6-17丨婚姻家庭律师慧云团队 【慧云视点】在这个房价飙升的年代,房屋已经成为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形式,几乎所有的离婚案件,夫妻双方都会想要争取房屋所有权或者尽可能多的争取房屋份额,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购房款的出资方式,使得房屋所有权归属不尽相同,现结合审判实践,分享一下离婚案件中争议房屋的具体处理办法,供各位借鉴。 作者|佚名 一、婚后共同买房情形 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分割,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买房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夫妻一方贷款买房 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四、夫妻一方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析: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婚前一方支付部分房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剩下房款,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购房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婚前一方支付部分房贷,婚后有一方个人财产支付剩余房款的,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五、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形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六、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分割情形 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婚前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七、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 在实践中,通常还有一种情形,一方父母参与出资,在房产证上有出资方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通常的做法由两种: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暂停中止案件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八、婚前双方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婚前双方出资购房,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离婚,需要未登记一方举证证明自己却有出资,否则如果对方主张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则法院也不能保证未登记一方的合法权益。 专注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研究 解决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 传播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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