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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述欧洲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

 haosunzhe 20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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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2015年5 月6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最新数字化战略《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宣布将通过出台政策改革、版权法、消费者保护、云服务等一系列措施,推动欧盟跨境贸易。该战略确定了三大支柱和十六项具体行动措施,计划在 2016 年底完成,将每年为欧洲公民节约110 亿欧元的开支。


前言


节选自下一届欧盟委员会政治方针——欧洲新的开始:我在就业、增长、公平和民主改革方面的议程(2014年7月15日)


第二项优先事项:一个联接的数字化单一市场


我认为,我们必须更好地利用数字技术带来的巨大机遇,而数字技术无国界已经广为人知。为了能做到这些,在电信管制、版权与数据保护立法、无线电波的管理以及竞争性法规的应用方面,我们需要有勇气去打破国家间形成的孤岛。


如果这样去做,我们很快就可以确保欧洲居民在全欧境内使用手机时不用再支付漫游费。我们也可以确保,无论用户身处欧洲何地,在哪国境内,他们都能用自己的电子设备来使用各种服务,欣赏音乐、电影和体育赛事等。我们可以为企业创建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不论这些企业的业务是在哪个国家,他们在欧盟境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都需要遵循同样的数据保护和消费者相关规定。通过创建一个联接的数字化单一市场,在下届委员会执政期间,我们就能够创造价值2500亿欧元的额外增长,进而为年轻的求职者和一个充满活力的知识型社会创造几十万个就业机会。


为了能达到这个目标,我打算在本人执政期间的头半年,在朝着建立一个联接的数字化单一市场方向采取一些雄心勃勃的立法措施,特别是要加速完成欧洲数据保护规则的谈判;推动更多电信管理规定的改革;根据数字化革命和随之改变的消费者行为对版权相关规定进行与时俱进地更新;对与在线购物和数字化采购相关的消费者规则进行简化和更新。这些措施将与促进全社会数字技术的技能发展和学习、促进创新型公司的产生方面的举措携手并进。加强数字技术和在线服务的使用将成为一项横向的政策,覆盖经济和公共领域的所有部门。


欧盟委员会主席Jean-Claude Juncker


一、简介:我们为什么需要一个数字化单一市场


全球经济正在加速数字化。信息通信技术不再只是一个具体的行业,而成为所有现代创新型经济体系的基础。由于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正在与我们经济社会中的各行各业进行融合,它们正在改变着我们的个人、企业、社区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这些变化正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速度发生着,为创新、发展和就业带来了巨大的机会。他们也为政府监管部门提出了富有挑战性的政策议题,需要同欧盟开展合作。所有成员国都正在与类似问题进行抗争,但是仅仅从一个国家的层面来考虑问题过于局限,无法使他们既能抓住转型变革期间的所有机遇,同时又能应对所有挑战。对于很多问题而言,从欧洲层面出发来考虑问题提供了一个正确的框架,这也是为什么欧盟将建立数字化单一市场作为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来优先发展的原因。


一个数字化的单一市场能够确保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企业,无论其国籍或者居住地域在哪里,他们都可以在一个公平竞争、具有高水平的消费者保护和个人数据保护的条件下,无缝接入各种网上活动。实现数字化单一市场的目标,将能够确保欧洲在数字经济上处于全球领先的地位,帮助欧洲企业在全球发展。


欧洲拥有引领世界数字经济的能力,但是目前我们还没有充分重视起来。在有形的单一市场中并不存在的碎片化和壁垒正在阻碍欧洲的发展。在欧洲范围内消除这些壁垒将能为欧洲的GDP增长额外贡献4150亿欧元。数字经济能够拓展市场,并且以更优的价格形成更好的服务、提供更多的选择,创造新的就业岗位。一个数字化单一市场能够为创业企业提供机会、使现有的企业从超过5亿人口的市场上成长壮大并获得更多收益。


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已经从成员国、欧洲议会和利益相关者的投入和沟通对话中获益。这一战略需要跨越多个年度,专注于只能在欧盟范围内实施的一些关键性的相互依赖的行动。他们将产生最大化的影响,在本届委员会任期内发布,并伴随着更好的规章制度同时推行。每一项行动都将根据适当地评价和影响力分析。


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将建立在以下三大支柱之上:


  • 第一大支柱是使全欧洲境内的消费者和企业能够更好的使用在线产品和服务——这要求快速地打破跨境在线活动的壁垒,取消线上和线下的关键性差别。


  • 第二大支柱是为数字网络和服务的蓬勃发展创造好的条件——这要求高速、安全和值得信任的基础设施和内容服务,并由创新、投资以及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样的监管条件作为支撑。


  • 第三大支柱是使欧洲数字经济的潜力实现最大化----这需要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研发和创新方面进行投资,以提升产业竞争力、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提升包容性和相关技能。


二、第一大支柱:使全欧洲境内的消费者和企业能够更好的使用在线产品和服务


数字化单一市场将为企业,特别是企业家们提供拓展欧洲市场的新机遇。因此,需要立即行动起来,打破跨境在线活动的壁垒,包括成员国之间在合同、版权法律上的差异以及降低增值税等相关税负。在跨境在线销售方面,要使消费者提高信任度的一方面就是要求能提供让消费者负担得起的高质量跨境物流服务,而目前这一条件还不具备。当消费者试图在欧盟境内使用内容服务,或是在网上采购商品和服务时,这一战略也与如何去界定一个合适的电子商务框架以及阻止针对消费者和企业的不公平歧视相关。歧视性行为可能会针对国籍、居住地或地理位置等形式来进行限制,这将违背欧盟最基本的原则。


(一)消费者和企业能够信任的跨境电子商务规则


消费者和小企业为何没有更多地介入跨境电子商务的一大原因是因为适用这些交易的规则很复杂,不清晰并且在不同成员国之间存在差异。28个国家都有各自不同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和合同法,使得企业很难进行跨境贸易,消费者也难以从网上最有竞争力的价格中获益。



在一个单一市场,企业应该能够在一套共同的规则下进行销售管理。有些消费者和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已经与在线销售协调一致(比如,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提供给消费者的信息或是消费者经再三考虑后,想撤销合同时的相关法律规定)。然而,在合同的其它方面(比如,如果有形的商品与销售合同不符时,能够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只能根据欧盟的规则提供最低限度的协调,成员国则有进一步协调的可能。当遇到在网上购买有缺陷的数字内容时(比如,电子书),欧盟境内根本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制定了相关规定。


一套能够适用于网络购物和跨境电子采购方面的简化的、现代化的规则将鼓励更多的企业进行跨境在线销售,并且增加消费者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信心。如果所有欧盟成员国适用相同的电子商务规则,则有57%的公司声称,他们要么会在欧盟成员国开始进行网上销售,要么会增加其现有的网上销售。


为了能够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提供合适的条件,欧盟委员会在其2015年的工作计划中宣布,将修改立法提案,允许卖方依靠本国法律,以进一步协调销售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这样做主要是通过提供对违约的补救措施和适当的期限法律保障的权利,目的是确保在国内市场的交易方,不要因为强制性国家消费者合同法律的差异,或是产品在诸如标签之类的具体规则方面产生的差异而阻止了跨境交易。


然而,仅仅使用一组通用的规则是不够的。在网络购物和数字采购方面还需要更快速、敏捷和一致的消费者规则,才能使其完全有效。欧委会将提交一提案,对消费者保护合作管理规定进行审议,对执法部门的权力进行梳理和发展,提高其在市场监控活动方面的协调和预警机制,使得侵权行为的检测更加迅速。此外,欧委会还将在2016年建立一个泛欧洲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




(二)提供能让消费者负担得起的高质量跨境物流服务


消费者能够负担得起的、高质量的跨境物流服务能够增加消费者对跨境在线销售的信任。利益相关方抱怨缺少透明度、小件运输成本过高,在跨境运输方面不同的运营商之间缺少互操作性,由此导致最终消费者不方便。




包裹递送方面的高价格、低效率不应该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的障碍。2015年6月,一项行业自律运动将报告给欧盟委员会。这一行动专注于服务质量、产品追溯之类的互操作性以及更快捷的物流服务方面,但并不会提及价格维度和管制监督。欧委会将对行业采取的行动进行评估,发布一些补充性的措施,来提高欧洲投递方面的价格透明度,包括小件包裹的价格,以加强对跨境包裹市场的管制监督,确保跨境物流运作完善。在采取了这些措施两年之后,欧委会将根据进程,来评估是否需要采取其它措施。




(三)防止不公平的地域性壁垒


地域性壁垒指的是网上卖家出于商业原因而拒绝访问其他成员国的网站的事例。有时,消费者能够访问网站,但不能购买产品或服务。消费者也可以重新访问同一家公司在当地的网站,但是价格不同,或是产品和服务不同。在其他情况下,当销售不被拒绝时,会使用地理位置定位,根据用户所在区域自动适用不同的价格。例如,在线汽车租赁客户在一个成员国为租赁同一类汽车去到一个指定的目标会比在另一个成员国支付更多的费用。


地域性壁垒是公司在根据国界(领土的限制)来进行市场细分时使用的工具之一。地域性壁垒限制了消费者的机会和选择,是消费者感到不满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内部市场分裂的原因。




地域性壁垒的实践可能是市场参与者单方面决策的结果,是竞争者关于市场份额的协议,或者垂直性的协议(按地域分配权利)。有时,这些对供给的限制和价格差异可能是合理的。例如,卖方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义务。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在线地域性壁垒是不合理的。应该明确禁止这些不合理的实践,这样,欧盟消费者和企业则可以在选择和低价格方面充分利用单一市场。




(四)更好地获取数字内容——一个现代化的,更欧洲化的版权框架


在欧洲,版权支撑着创造力和文化产业。欧盟很大程度上依靠创造力来参与全球竞争,并在某些版权领域拥有世界领先的地位。数字内容是数字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56%的欧洲人出于文化目的使用互联网,并为数字娱乐支付费用。未来五年,预计网络媒体方面将实现两位数的增长率(约12%)。随着消费者越来越习惯于通过移动终端来查看内容,并期望无论身处何地,都能够访问世界各地的内容服务,他们的消费行为也发生了变化。


在跨境访问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服务及其可携带性方面,特别是在视听节目方面,障碍依然很普遍。在可携带性方面,当消费者跨越欧盟内部边境时,他们通常会因版权原因,被阻止使用那些他们从本国获得的内容服务(如视频服务)。



此外,当试图从另一个成员国访问或在线购买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时,消费者有时会被告知不能使用或者不能从他们的国家进行访问。这种情况有部分原因是与版权的地域性以及明晰权责困难相关。还有些情况是,版权方与版权代理方在合同中限制了使用和获取,或是代理方自行的商业性决策。有时,这可能是某些特定类型的作品(视听类)在融资时提出的区域独家经营权方面的原因。


以使用文本和数据挖掘为基础(例如,复制文本和数据集以寻找显著相关性或发生率)的商业和非商业性的创新研究,可能会因为在国家层面上法律框架不明晰,方法上有分歧而受到限制。立法上需要进一步进行明确,使研究人员和教育机构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包括跨越国界)去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这样,他们才可以从这些技术的潜力、跨国界合作中受益。根据其对所有相关方的影响,这些将与所有与版权相关的提案一起进行评估。


针对商业规模版权侵权行为,建立一个有效、平衡的民事执行制度是创新投资和就业的核心。此外,那些与版权保护工作相关的适用于网上中介机构活动的规则也需要澄清,特别是这些中介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内容分发方面的业务。为了鼓励下一代内容服务,需要考虑采取措施保障创造者获得公平报酬。


在欧洲,需要建立一个更加统一的版权制度,在激励创造和投资的同时,在丰富、多元化的文化基础上,允许数字内容的跨境传播和消费。为此,欧盟委员会将提出解决方案,使用户可获得的内容服务最大化,为内容创作者提供新的机会,同时对欧盟媒体的融资和创新的内容进行保护。此外,欧盟委员会将审查卫星广播和有线转播方面的指令(93/83/EEC号),扩大其广播的网络传输,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加强欧洲的跨境广播服务。




编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张放、李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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