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社会组织扶持办法》的通知
园区各局办、各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街道: 经园区工委、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工业园区社会组织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共印:4份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组织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园区社会组织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园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苏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办发〔2013〕81号)和园区《关于大力发展园区社会组织的意见》(苏园工办字〔2013〕62号)以及其他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园区依法登记和备案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条 对社会组织扶持和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项目实施的效果确定扶持对象。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当年实施项目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的作用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等因素,决定扶持对象。 (二)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评定扶持对象。 (三)以绩效考核的结果兑现扶持政策。 第四条 扶持和奖励经费纳入园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对各街道、社工委社会组织孵化和网络建设平台,经评估运行良好的,给予承接该孵化平台的运营机构3-5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第六条 建立社会组织孵化扶持制度,对处于初创期、无法独立运行的下列社会组织进行孵化扶持: (一)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二)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组织; (三)枢纽支持型社会组织。 第七条 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社会组织予以扶持: (一)对进入孵化程序的社会组织给予运行经费补贴; (二)对进入孵化程序但在园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外接受孵化的社会组织给予房租费补贴。 前款所称运行经费是指社会组织开展日常活动所需费用;房租费是指社会组织独立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费用。 运行经费补贴不超过1年,总额不超过1万元。 房租费补贴不超过1年,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总额不超过2.5万元。 第八条 建立对社会组织的以奖代补制度。每年四季度启动评选,对在园区登记注册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区服务类和社会管理类社会组织,择优予以奖励。 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引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本区登记的枢纽型、支持型及获得社会组织等级评估3A级(含)以上的社会组织,吸收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或在社会组织发展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人员就业,签满三年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3年内每年3万元以下的经费补贴。 第十条 鼓励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对首次通过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的,按照不同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申报苏州市公益创投项目,并对公益创投中标的社会组织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资金根据中标项目的金额确定,最高不超过公益创投项目资助金额的15%。 第十二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对枢纽型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的,给予党建经费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筹集社会资金。社会组织吸纳社会资金5万元以上并用于园区公益慈善、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社会管理领域的,经认定,给予吸纳社会资金10%的补贴,每个社会组织1年最多不超过3万元。 注册登记专门向社会募集资金的社会组织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其他确需扶持的社会组织,经园区推进政社互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酌情给予补贴。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申请孵化扶持的,由园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行管理机构统一申请并报园区社会管理局(园区推进政社互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园区社会管理局会同财政局审定后支付。 第十六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补贴的,由街道、社工委社会组织孵化平台运营机构填写申报表向所在街道、社工委申报,街道、社工委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送园区社会管理局审核,并由园区社会管理局报经园区推进政社互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支付。 第十七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扶持和奖励的,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填写申报表并按下列规定提交: (一)备案的社会组织向所在街道、社工委提交申报,街道、社工委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送园区社会管理局审核; (二)注册类社会组织直接向社会管理局提交审核。 依据前款上报的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会同财政局审定后拨付;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园区社会管理局制定奖励方案报园区推进政社互动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孵化扶持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他补贴和奖励也应主要用于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和业务开展。社会管理局应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凡违规使用资金的,予以通报批评,停止其所享有的补贴、奖励,追回当年度已拨付的扶持发展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的申请资格。依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为社区提供社会救助服务、开展慈善公益宣传、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文化服务、安全稳定服务、环境保护服务、生活服务和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组织是指涉及行业管理、社区矫治、青少年帮教、人民调解、外来流动人员管理、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领域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指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中起桥梁纽带、聚合引领、集约服务作用,具备孵化、整合、服务和引领四项基本功能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园区社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17年2月28日,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申请审批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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