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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信息公开

 方圆儒人 2015-06-24

园区管委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决定的通告

苏园管〔201346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的规定,园区管委会决定对唯亭老镇综合改造南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经研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唯亭老镇综合改造南区项目。

二、征收范围:312国道以南、娄江河以北、唯胜路以西、苏皇石油以东,包括:

1、东街:67号、13号、1719号、21号、23号、2529号、3951号、5860号、6368

2、大桥东弄:39

3、寺弄:118号、20号、2225号、2730号、32号、39

4、寺浜:20号、20-2

5、黄泥娄:6-2号、23号、税务所63号楼

6、寺浜新村:14号楼

7、中南街:2号、5号、6号、18号、19-1

8、圣庙弄:617号、17-1号、17-5号、19号、20号、20-3号、2730

9、中街:1号、39号、11-1号、1215号、1720号、22-122-4号、2528号、3032号、34号、35号、3740号、40-4号、4244号、4751号、53-5号、55号、56号、57-1号、58号、59

10、新街:3-1号、5-1号、7-17-3号、15-1

11、孟家弄:1号、2号、4号、15-1

12、金弄堂:1-1号、24号、7-1

13、陆家场:15号、710号、1214

14、西街:14号、6号、8号、10号、11号、1417号、19号、20号、24号、25号、29号、29-1号、3438号、40号、4346号、57号、60号楼、61号楼、65号、69-1号、70号、74-1号、79

15、桥角里:2-1号、2-2号、7号、7-1号、7-2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1

四、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征收部门:社会管理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唯亭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唯亭街道唯亭社区居委会(原唯亭小学内)。

八、征收现场联系方式:62818231

九、监督举报电话:66680835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唯亭老镇综合改造南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3924印发

              共印:10


附件1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老镇综合改造南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312国道以南、娄江河以北、唯胜路以西、苏皇石油以东,包括:

1、东街:67号、13号、1719号、21号、23号、2529号、3951号、5860号、6368

2、大桥东弄:39

3、寺弄:118号、20号、2225号、2730号、32号、39

4、寺浜:20号、20-2

5、黄泥娄:6-2号、23号、税务所63号楼

6、寺浜新村:14号楼

7、中南街:2号、5号、6号、18号、19-1

8、圣庙弄:617号、17-1号、17-5号、19号、20号、20-3号、2730

9、中街:1号、39号、11-1号、1215号、1720号、22-122-4号、2528号、3032号、34号、35号、3740号、40-4号、4244号、4751号、53-5号、55号、56号、57-1号、58号、59

10、新街:3-1号、5-1号、7-17-3号、15-1

11、孟家弄:1号、2号、4号、15-1

12、金弄堂:1-1号、24号、7-1

13、陆家场:15号、710号、1214

14、西街:14号、6号、8号、10号、11号、1417号、19号、20号、24号、25号、29号、29-1号、3438号、40号、4346号、57号、60号楼、61号楼、65号、69-1号、70号、74-1号、79

15、桥角里:2-1号、2-2号、7号、7-1号、7-2

(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626户,约5.5万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户,可以购买由园区管委会提供的定销商品房。

1、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由园区管委会提供的定销商品房的,同时签订补偿协议和定销房购买协议,分别计算价格后,采取账面结算办法同时结清差价。

2、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多数决定、抽签方式确定房地产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不履行园区管委会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园区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补偿金额。

1.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6850元;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计户规则。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和苏园抄字(20136号抄告单的规定执行。

4.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和苏园抄字(20136号抄告单的规定执行。

5.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的条件及处理方法。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园区住房保障条件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优先住房保障。

6.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7.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苏园管办〔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8.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9.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对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定销商品房且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六个月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超过六个月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核定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计算(但不包括被征收人自行增购的定销商品房的面积及赠送的定销商品房电梯和电梯前室面积),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

2)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含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至定销商品房交付之日止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10.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市政府和园区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11.搬迁奖励费。

1)提前搬迁奖励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20000元奖励;在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10000元奖励。

2)在奖励期内搬迁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延长过渡期限的,按规定增付后,每户每月超过1500元的,按实发放。

12.其他各类补助费。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13.住改非房屋补偿。

1)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和苏园抄字(20136号抄告单规定执行。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

3)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4)提前搬迁奖励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住改非经营户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5000元奖励;在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3000元奖励。

四、安置房源

(一)产权调换。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房屋被征收居民,不再享受定销商品房安置政策。

(二)定销商品房。

1本项目提供的定销商品房为:唯锦苑(服装厂地块),约57480平方米、681套;唯亭苑(粮管所地块),约28720平方米、339套;青苑二区(青苑地块),约25780万平方米、314套)。合计约111980平方米、1334套。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2定销商品房销售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6165元(不含层次差)。层次差价:4层以下每层减少10/平方米,5-11层每层增加10/平方米,12-18层每层增加20/平方米,18层以上按18层结算。

3定销商品房购买办法按《苏州工业园区老镇改造城市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苏园管办〔201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六、搬迁过渡期限

搬迁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验房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七、拟定的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个月内。

八、拟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具体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九、其他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苏住建规〔20128号文、苏园管办〔20134号文、苏园抄字(20136号抄告单及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同时在管委会网站和征收现场公布。


附件2

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补助类别

补助金额(万元)

  

 

危重病

3

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

其他类疾病

12

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2万(含2万)的贫困家庭补助2万,自费在12万以内的贫困家庭补助1

          (含盲、聋、精神、智力、肢体)

1

3

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证

2

2

3

1

4

0.5

 

三无、五保户(除集中供养)

2

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

低保家庭

1

低保边缘人群

0.5

特困职工

0.5

须提供市总工会有效证件

 

100(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1

以征收决定发布当年被征收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9099(含)周岁的老年人

0.8

8089(含)周岁的老年人

0.5

注: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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