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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信息公开

 方圆儒人 2015-06-24

园区工委办公室 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园工办字〔201343

 

各局办、各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街道:

现将《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3725印发

             共印:20


 

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新合作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工委及其工作站、社区居委会中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新合作区内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和合法权益保护。

第四条  中新合作区社区工作者实行行政编制人员和职业社工分类管理相结合制度。其中,职业社工为公益性岗位,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

行政编制人员是指取得园区管委会行政编制并主要在社工委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甲类职业社工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通过甲类职业社工考试(或竞聘)并被录用的人员。

乙类职业社工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通过乙类职业社工考试并被录用的人员以及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纳入乙类职业社工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配备与选聘录用

第五条  行政编制人员编制数量按照社工委辖区常住人口40001的比例确定;甲类职业社工的编制数量按照社工委辖区常住人口15001的比例确定。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配备,按照最低配备5人,并以社区规模1500户为基础,每增加500户多配备1的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9人。

民众联络所工作人员的数量,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每个民众联络所6-9人配备。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采取公开招聘和选任两种方式录用。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聘者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政编制人员: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初始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以上),英语熟练,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二)甲类职业社工: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英语熟练,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三)乙类职业社工:35周岁以下,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中共党员或具备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第八条  行政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组织人事局负责;甲类职业社工的招聘工作,由组织人事局牵头,园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社工委配合;乙类职业社工的招聘工作,由各社工委在园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并报组织人事局备案。

第九条  未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取得职业社工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并经社工委认证为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的,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乙类职业社工管理。

当选为居委会非专职成员的,不纳入乙类职业社工管理。

 

第三章  选拔与晋升

第十条  社工委各职能科室主任应在其行政编制人员中选拔。

社工委各职能科室主任、副主任的具体任免事项,应报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报组织人事局备案。

第十一条  对表现优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甲类职业社工,可通过内部竞聘社工委行政编制:

(一)3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做甲类职业社工工作满2年的;

(二)3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做甲类职业社工工作满5年的。

对表现优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乙类职业社工,可通过内部竞聘甲类职业社工:

(一)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乙类职业社工岗位工作满2年的;

(二)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在乙类职业社工岗位工作满10年的。

内部竞聘工作由组织人事局组织,园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相关社工委配合。

 

第四章  社区工作者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编制人员管理按照园区管委会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类和乙类职业社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由所属社工委与职业社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约定试用期。

社区居委会成员中职业社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与届期一致。

第十四条  职业社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年假、婚假、病假、产假、丧假等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社工委应按照规定为职业社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付相应报酬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甲、乙两类职业社工的薪酬实行年薪制,薪酬体系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职业社工人员经费由园区财政列支。园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经费、人员经费以及条线考核经费的检查监督,对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按违反财经纪律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  完善职业社工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职业社工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职业社工的业务培训和岗位轮训,确保每人每年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鼓励职业社工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力争到2015年,45岁以下的职业社工均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对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职业社工,按照园区规定给予奖励补贴。
第十九条  建立职业社工考核评议制度。
职业社工的考核由社工委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以工作实绩和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被本社区居民依法启动罢免程序予以罢免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
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职业社工使用、奖惩、竞聘、选拔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建立职业社工表彰激励制度。
对在社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居民群众满意的优秀职业社工给予表彰奖励。
注重把优秀职业社工培养发展成为党员,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职业社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
第二十一条  实行灵活工作时间制度。
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制以及首问负责、服务预约等工作制度。

 

第五章  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甲类和乙类职业社工。行政编制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按照园区管委会相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业社工与所在社工委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职业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工委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试用期内难以适应工作需要,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社区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职业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工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社工:

(一)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社工委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职业社工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社工委应责令其辞去居委会成员资格或解除其居委会专职成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社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社工委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职业社工依前款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同时辞去居委会成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业社工死亡的;

(三)非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职业社工退休的;

(四)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与乙类职业社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由社工委审批,报园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与甲类职业社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由社工委审核,园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报组织人事局备案。

第三十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社工委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法定义务。

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职业社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交接工作,归还各种工作文件、资料、电脑等公共财产,并对各种工作资料赋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各街道社区居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问题由园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园区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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