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关于鼓励 高端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局办、各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街道: 现将《苏州工业园区关于鼓励高端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1] 34号)从即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二月一日
共印:20份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鼓励高端专业 服务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加快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经济的转型升级,充分发挥高端专业服务机构在发展创新型、服务型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完善园区专业服务体系并尽快形成高端化服务产业基础,从而带动专业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根据苏州市及园区发布的关于发展现代服务业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出台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经认定的在园区注册的介于各类市场主体之间,提供居中专门服务,发挥鉴证、经纪、咨询、代理、监督、公证等功能的专业服务机构。本意见所指高端专业服务机构主要包括鉴证类、评估类、咨询类以及行业组织类等专业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意见所指全国百强高端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最新一期经政府主管业务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发布公示的全国性行业排名前百家机构。 第三条 园区鼓励发展的高端专业服务机构分类包括: (一)新引进的全国百强高端专业服务机构总部。 (二)新引进的全国百强高端专业服务机构分支机构。 (三)新引进的注册或投入资本规模超过100万元,且具备5人以上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的高端专业服务机构。 (四)园区新引进的经民政部门登记,苏州市及园区重要产业、新兴行业的行业协会和商会。 第四条 本意见所指专业执业资格是指在鉴证类、评估类、咨询类高端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所取得的,经省级以上有权部门认定的专业执业资格。 第五条 经认定,对园区新引进的高端专业服务机构给予以下优惠扶持: (一)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全国百强高端专业服务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在园区注册或设立之后经认定可享受开办补助。 (二)用房补贴。经园区认定的高端专业服务机构,对其新购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用房补贴。 (三)发展奖励。对新引进的全国百强高端专业服务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自设立之日起,根据其对园区经济贡献,给予发展奖励。 (四)住房和生活补助。经园区认定的高端专业服务机构,自设立之日起,对其聘任的关键岗位人员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五)对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在园区注册或设立,并符合第三条(一)、(二)、(三)款规定条件的高端专业服务机构,营业状况良好的,且对园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经认定后可参照相应条款执行。 第六条 鼓励高端专业服务机构引进、培育专业人才,鼓励具有国内外相关专业执业资格的人才在园区集聚。 (一)鼓励高端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人才培训,对经认定符合政策的,可优先申请享受培训补贴、实训基地建设补贴、实习生补贴和经费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 (二)具备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高端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可参照园区有关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政策,优先申请享受薪酬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对符合条件的高端专业服务业的领军人才,可优先推荐申报园区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享受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优惠政策。 (四)具备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高端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可参照园区公租房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优先申请享受园区公租房政策。 第七条 鼓励在园区注册的高端专业服务机构走出去发展,通过多元化、集群式发展提升企业品牌。 第八条 对于在本意见第二条高端专业服务机构范畴之外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确属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对园区经济转型升级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对专业服务机构符合相关条件,适用园区其他鼓励服务业发展政策的,补贴或优惠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由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1] 34号)从即日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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