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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刑辩律师的执业感悟

 tom66 2015-06-24

作者/王永杰

来源/《刑事辩护的艺术》


刑辩律师这个职业

在大多数人眼中,律师是个体面和光鲜的职业,相对于其他职业,做律师是个不错的选择。


想做律师,首先是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去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经过实习期,然后便开始了懵懵懂懂的执业生涯。


做律师伊始,虽拥有了律师执业证,却可能没有委托人光顾。望穿秋水中,终于有人光顾,却又不知如何做起。尤其是青年律师,由于缺乏做刑事案件的实战技能,有的在与地方公权力的纠缠和对抗中,不慎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有的甚至因此被吊销了来之不易的律师执照。


天道酬勤,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但是,对于刑事辩护来说,仅有勤奋是否已经足够?答案是,未必。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代理的案件形形色色。相似的是,都是面对被告人;不同的是,被告人各有各的故事。律师需要认真对待案件,善于寻找和发现其中的“亮点”。


身为律师,就要坚持为那些被指控犯罪的人的自由和财产而辩。有些案件,被告人家属具有经济实力,律师会获得大笔律师费。而对于经济实力一般的委托人,比如像我曾代理的李怀亮、李学某一样的百姓,这样的委托人很多,不要太斤斤计较得失,哪怕是无偿的法律援助,也要伸出援手。从中,你不仅会收获成就感,还会发现回报总在你不刻意追求时出现,因为,解救了他们,也是对自己专业能力的检验。口碑相传,当事人会源源不断地慕名而来。其实,对于当事人,不论他们穷或富,一旦身陷囹圄,他们总是经受无助、悲哀和凄凉,律师就是要在他们最需要的时候帮助他们。


对于刑事辩护,表面上看来,只要击破控方的证据链条,导致指控证据不足,就该无罪放人。但是,实践中并非如此。对于部分案件,律师有正当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要求法院通知检察机关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然而法院不同意、不准许,律师抗议也不一定管用,面对这样的司法现实,那么律师下一步该如何破解?


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公正地处理案件,有时要看律师是否有足够的影响力,以及律师、被告人和家属是否足够的坚持。如果律师轻易的缴械投降,被告人势必堕入深渊。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出庭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证人出庭非常重要。但是,利用书面证言给被告人定罪,目前仍是普遍现象。有些书面证言漏洞百出,律师可以直接比对,真相就会大白。所以,对于书面证言,律师不要放过蛛丝马迹。如果单看证言没有破绽,也应当坚持要求证人出庭。


对于证人不出庭,法官往往会给出种种理由,比如,证人有病,证人不愿意出庭,通知不到证人等。如果其中涉及法官违法,律师要有勇气指出:证人不出庭就开庭审理,法官涉嫌玩忽职守。


刑事辩护是一个良心活儿,律师看没看卷,看了几遍,当事人都看不到,心知肚明的只有自己。我经常思考,辩护律师肩负着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正如医生天生不会放弃自己的病人一样,富有强烈责任感和同情心的律师必须倾尽全力为当事人辩护,减少他们的痛苦,这正是律师的价值所在。同时,律师好比是当事人的医生,医生只能给生病的当事人诊治,不能没病找病。对律师来说,维护当事人权益永远是第一位的,所以,律师不可以在当事人不认罪时,为其做罪轻辩护,否则,无异于庸医误人。


当然,不能忘了,律师不是当事人,律师独立于当事人。律师要专注于案件,却又不能沉湎于案件不能自拔,应当进退有度。


成功的辩护是相似的,不成功的辩护,各有各的不幸。对无罪的被告人来说,被侦查机关拘留,一定是有某种理由的。律师与其听家属翻来覆去地讲述不幸的故事,不如细致研究拘留、逮捕、起诉的理由和一审判决的逻辑。律师不是邻家大妈,角色不是好心的安慰者,而是被告人的解救者。律师需要这样的担当。


律师总能看到这个社会的阴暗面,以麻烦、不幸、欺骗和各种各样的误解为工作对象。但心态决定状态。学会调适心态是必须的。我到各地办案时,也忙里偷闲地赏景观花,融入自然。律师应专注于办理案件,但又不沉溺其中,善于发现生活中的美好,不因案件的阴暗而消沉、抱怨,正能量满满地投入到接下来的案件办理中。


谈谈无罪辩护

很多人把监狱视为关押坏人的场所,就我个人来说,也是直到从事刑事辩护才彻底改变这一看法。


我是逐渐喜欢上刑事辩护的。我发现,辩护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胜诉或者败诉。辩护的意义不在于和检方辩论,更不在于从客户那里赚取律师费,而是在于如何面对生命,如何面对希望和恐惧,渴望和绝望。中国的无罪判决的比例极低,不到千分之一。仅仅以无罪判决作为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过于苛刻,不符合实际。实际上,以下四种情况皆可以作为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第一,促使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直接作出无罪判决可能会“得罪”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建议检察院撤诉,这是无罪判决的替代品。第三,促使法院判处缓刑。很多案件明明不符合缓刑条件,但法院往往给检察院一个台阶,作出缓刑判决,这实际上也是对无罪辩护的认可。第四,促使法院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通俗讲,就是审判前羁押几个月就判几个月,以避免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这实际上等于是无罪辩护的成功。


在司法实践中,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曾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这就是“宣告无罪难”。一些应当及时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拖上三年五载后才宣告;一些本该法院依职权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苦口婆心地动员检察院撤诉;一些一审程序就该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通过矛盾上交的形式,推给二审法院去宣告;一些本该由下级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层层请示上级法院后才予以宣告;一些本该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能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与许多部门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后才予以宣告;还有一些本该在两审终审程序中就要宣告无罪的案件,却因种种原因未依法宣告,导致无罪案件变成有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而后,有的经当事人长期申诉,有的因案件事实发生变数,如亡者归来,才被动地宣告无罪,导致司法正义姗姗来迟,等等。这些做法,严重危害司法公正和公信,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法上的无罪辩护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证明标准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严格来说,这是一个哲学标准,而非法律标准,其最多是诉讼证明的目标,而不能充当证据标准。作为辩护人,我们究竟如何利用现有的证明标准进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值得思考。证据不足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以孤证定案。《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以孤证定案肯定属于“证据不足”。第二,“一对一”的案件。这种案件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强奸案件,其二是受贿案件,其三是伤害案件。前两类案件发生的场所都比较隐蔽,没有第三人在场,很难找到相互佐证的证据。而在多人参与的故意伤害案中,究竟是谁造成了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各自责任有多大,往往是各执一词,根本无法查清,容易出现一部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另一部分证据证明无罪的情况。有罪和无罪两种可能性都无法排除,属于典型的“证据不足”。第三,尽管有若干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明被告人犯罪行为过程的证据却是孤证,而且有相反的证据对它进行否证。比如,虽然有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犯罪动机和时间,但证明犯罪过程的证据却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仅如此,还有其他一些证据与被告人口供相互矛盾,这就意味着案件存在其他可能性,这种情况当然应当视为证据不足。如果案件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或者不能排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如意外事故或自杀),也应视为证据不足。


辩护的成功,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一名被告人,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从死刑改判死缓,有的从死刑改判无罪,这是律师的无量功德和荣耀,也是律师作为法律人价值的彰显。


大部分案件的开庭是紧张和单调的,律师必须要学会淡定,把自己的焦虑放下,尽管很难。另外,开庭需要充沛的体力,阅卷、会见、取证更需要耐力。所以,打官司是律师生活的主菜,还需要很多娱乐小菜来调味。打官司、打牌、打乒乓球似乎没什么联系,我经常喜欢把他们并列起来分析。三者都需要运气和实力才能赢,但是,打牌、打乒乓球输了的话,还可以从头再来。而对刑事辩护来说,输了,你的当事人将会失去自由甚至生命,因此,且辩且谨慎。


刑事辩护是刀尖上的舞蹈,既是技术,也是艺术。一旦犯了禁忌,代价是非常沉重的。比如对待一个案件,律师要尽量找出是否有无罪的理由。


无罪抗辩的目的就是要帮助被告人摆脱被拘禁的命运,尽管犹如灌了铅的骰子,很难取胜,但律师不能轻言放弃,更加不能草率推定被告人有罪。最可悲莫过于律师做罪轻辩护,法院最后却判决无罪,这就是律师的失职。而对于重罪改轻罪的罪轻辩护,律师切不可成为第二公诉人。律师只要把控方的证据、主张和罪名推翻,论证其不成立就可以了,而完全不必论证被告人构成一个较轻的犯罪,这同样违背律师的职业伦理。


细节的力量

律师不要总埋怨法官的裁判不公,而也应该扪心自问,我们自身是否已经做到极致?细节决定成败。只以开庭为例,律师有没有恰当地提醒被告人注意一些细节?对于被告人来说,不论他的教育程度如何,站在法庭里接受审判的确会让他坐立不安、极不自然。就像我们到了新环境里处处感觉拘束不自在一样,况且法庭还不仅仅是新环境。


例如,我曾经辩护的一起合同诈骗案,有三个被告人。在开庭时,我的当事人穿着整齐、气宇轩昂,很有大老板的派头,我为其做无罪辩护。而另一位同样做老板的李某则衣着邋遢,神情沮丧。他的律师同样不修边幅,案卷皱皱巴巴,他为李某做罪轻辩护。法官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李某说是公司老板,法官上下打量着李某臃肿的身材,胡子拉碴的脸和满是汗渍的脏衣服。法官问李某两遍:你是公司老板吗?他说是。最终我的当事人被判缓刑,李某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尽管穿着这种小细节判决书不会讲,但是不能说其潜移默化的影响不存在。


律师的发问应该让被告人感到亲近、温暖。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出庭受审精神上是很紧张的,特别是经过公诉人盛气凌人地讯问,可能精神防线已经被打垮了。当轮到律师发问时,律师的语气要和缓亲切,使其紧张情绪有所缓解、思考能力恢复正常。我经常在开庭发问前首先声明:“我是您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也是《律师法》的要求。


对于一个演员来说,有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律师之于法庭,也是同样的道理。律师进行法庭辩论时,语速不能太快,用词不能生僻,句子不能过分冗长,否则,听众听不明白。律师的头脑必须清晰,法庭的审判需要律师拥有敏捷的思维和瞬间作出决断的能力,优柔寡断常常导致错失良机,必须学会趁热打铁,乘胜追击。律师还必须具有恰当的自控能力,无论法庭的情况发生任何变化,无论内心多么焦虑,表面上必须镇定自若。而这一切细节的把握与驾驭,都是律师平时不断地积累和修炼的结果。


我眼中的死刑

有人说死刑辩护是“生死之辩”,因为刑事辩护关乎被告人的生命。对于经济犯罪,我一直反对死刑,反对任何形式的杀戮。“吴英集资诈骗案”和“曾成杰集资诈骗案”,我都与被告人家属有过交谈,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接手。曾成杰由于集资诈骗罪被执行死刑,出乎很多人的预料。


迄今为止,我为之辩护的当事人,还没有一个人被判死刑。接下被告人供认不讳的杀人案,律师需要勇气来面临公众舆论的挑战。承办这样的案件,律师需要用理智和人性去对抗在“正义”的面具下隐藏的仇恨和凶残,更需要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术去赢得法庭的判决。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只是程序的改变,应否判处死刑,能否判处死刑是按照刑法的规定来适用的。也就是说,实体法没有任何变化。这要求律师精准理解。


以毒品犯罪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明确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辩护律师进行程序性辩护提供了绝佳的法律依据,挽回了无数毒品犯罪被告人的性命。


程序性辩护,进一步,可以排除非法证据,宣告无罪;退一步,可以使法庭从轻量刑,不再适用死刑,效果明显。


我们在为李怀亮故意杀人案辩护时,一直小心谨慎地将辩护思路保密至开庭那天。因为该案广泛被关注,我也经历了前所未有的紧张和兴奋。开庭的前几天,记者都在长篇累牍地报道案件的进展,全国的媒体都在关心此案,关心那张“死刑保证书”。


不止一个人问我,如果没有那张扭转乾坤的“保证书”,李怀亮还会不会如此幸运?因为公安机关认定李怀亮奸杀了死者,法院担心被害人上访,更畏惧公众的舆论……这种情形下,辩护策略至关重要。白天,辩护律师团都是在煎熬中度过;夜晚,我们不断地分析和讨论案件。最终,等到了公正的判决。


前行,在路上

成功的无罪辩护,律师获得的光荣和赞美转瞬即逝。律师之路,就是不断地超越自己之路。路的前方注定荆棘密布,漫长曲折,只有忍受孤单、痛苦,不断寻觅、探索,才能到达胜利的彼岸,眼前豁然开朗,达到一个更高境界。


作为法律人,对于法治未来,我们都不是局外人,因为法治与每一个个体的命运息息相关。我们应当成为同呼吸共命运的局中人,我们一起纠结、一起努力、一起欢悦。


我们希望,法律人对待每个案件,要选择站在理性一边,正义一边,文明一边。


我们应尽力让每一个无罪之人都感受自由的快乐。在这个风云际会的大时代,认真思考并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这一代法律人共同的使命。

(本文摘自新书《刑事辩护的艺术》,作者:王永杰,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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