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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详细的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

 leonduan 2015-06-24


新三板并购全程指引

一、新三板并购政策、风险解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行渐近。国家通过出台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建立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整个框架在某些方面仍需坚持和沿用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但是在某些方面,例如在监管制度,相比上市公司制度更灵活,也更鼓励中小微企业在尽可能宽松的制度环境下积极参与并购重组,实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做大做强。需要注意的是,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资本交易,还涉及到并购的法律、政策环境、社会背景和公司的文化等诸多因素,企业必须注意并购前后的风险事项。

1.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并购重组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行渐近。作为我国实体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我国并购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并购以及给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并购重组具体的法律以及法规指导,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建立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

其中,《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方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方法》明确规定了非上市公司收购的整体程序,信息披露要求,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并购与被并购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图表1 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和重组的制度体系(节选部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部门规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方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方法》

业务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自律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

资料来源:《新三板市场运作与创新》

由于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已经运行多年,在实践上被证明是成熟且行之有效的制度。在设计非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时,在某些方面仍需坚持和沿用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例如,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制度在收购人准入资格要求、充分发挥财务股份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退出的管理要求、收购人的股份限售要求、违法违规的处罚等方面向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进行沿用和借鉴。

但是,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企业数量较多。这导致公众公司的并购情况与上市公司相比有所差异,在某些方面的制度设计应根据公众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例如,在监管方面,公众公司收购的监管范围广而且难度大,监管要求不宜过多、过高,应根据公众公司的特点进行相应调整。另一方面,公众公司所蕴含的收购机会可能更多,其所涉及的金额可能更小,收购监管制度安排应简便、灵活、高效,鼓励公众公司对外收购。

图表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分并购重组监督行为对比

并购行为

上市公司监管方式

公众公司监管方式

发布收购报告书

备案

信息披露

全面要约收购

强制、豁免

不设强制全面要约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核准

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或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东超200人的,由证监会核准

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或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超过200人的,由neeq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

单纯重大资产重组

审批

信息披露、监管

资料来源:《新三板市场运作与创新》

  灵活的监管制度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并购重组市场的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在尽可能宽松的制度环境下积极参与并购重组,实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做大做强。

2.企业并购风险不容忽视

尽管企业可以通过并购做大做强,企业在做出并购决定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背后的风险。因为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资本交易,还涉及到并购的法律、政策环境、社会背景和公司的文化等诸多因素,企业必须注意并购的风险事项。

并购开始前,并购双方首先要确定目标企业的并购价格,其主要依据便是目标企业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这些报表是否存在隐瞒损失信息或夸大收益信息对于并购价格的合理性有着严重的影响,企业必须保证报表的准确性,对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负债进行正确的评估。但是,并购方不能过分依赖报表的账面信息,须确认资产在法律上是否存在,避免并购后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另一方面,由于并购方在并购成功后要承担目标企业的原有债务,并购方必须确认清楚目标企业的现有负债以及未来负债,避免将来出现债务问题。

并购完成后,并购方的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但是在处理目标公司原有客户以及雇员问题上须小心谨慎。能否保留目标公司原客户会影响到预期的盈利性,而目标公司原有雇员是否过多、在岗职员的业务能力是否熟练以及雇员是否会在并购之后离开等都是影响到预期生产能力的重要因素。同时,由于不同企业之间存在不同的企业文化,并购完成后,并购方须注意文化整合的风险,如果并购方不能对被并购企业的企业文化加以整合,并购企业的决策就难以在被并购企业中得以有效贯彻,无法实现企业并购的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由于未来经营环境的多变性,例如行业的变化、技术的进步以及国际经济形势的改变等,这些都有可能使得企业并购后的经营无法实现既定目标,从而产生经营风险。

二、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

一、收购制度概述

(一)制度体系
(二)制度特点

· 不设行政许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自律监管

· 调整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和触发比例

· 自主约定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

· 调整自愿要约收购制度

· 简化披露内容

· 加强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市场自律监管

(三)收购人资格要求

§ 良好诚信记录、法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得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财务顾问

§ 收购方

——原则上必须聘请,且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例外情况: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被收购方

——可以聘请(要约收购中),可以是主办券商,但影响独立性、顾问资格受限的除外;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

(五)关于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如果存在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做出弥补安排,对不部分应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避表决)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针对收购所决策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主要义务

——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

· 泄密处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转让出现异常的,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公众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二、权益披露规则要点

(一)首次触发条件

· 触发条件(其一即可):

——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 披露要求: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二)持续触发条件

制度要点:

——前提: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后

——触发条件: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

——披露要求:应当依照首次触发权益披露的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三)特别说明

· 持股比例计算——间接持股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持股合并计算

· 几种特殊情况:

——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导致触发权益变动的,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投资者虽不是公众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进行收购触发权益变动的,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发行新股或减资达到应披露比例的,无需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三、控制权变动规则要点

(一)适用条件

· 通过证券转让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安排等方式,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

(二)披露要求

· 基本披露要求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 特殊情况

——收购公众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三)协议收购的过渡期问题

· 定义: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

· 对被收购公司过渡期的要求:

——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除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决事项外,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及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股份限售要求

· 原则要求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例外情况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五)对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殊要求

· 尽职调查要求

——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 消除损害要求

——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四、要约收购规则要点

(一)类型及基本要求

· 两种类型——全面要约、部分要约;差异在于要约收购的股份数量不同

· 基本要求:

——预收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同一种类股票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收购人披露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二)基本流程

(三)信息披露要求

· 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

· 要约收购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 没有事先核准或事后备案要求

(四)支付手段

· 手段种类——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

· 证券支付的特殊要求

——披露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或者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收购人以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五)履约保障

· 至少要有一项:

——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

——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支付

(六) 对被收购公司的要求

· 董事会——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

· 董事——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七)收购期限

· 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自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将取得的本次收购的批准情况连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在取得全部批准后2日内披露,收购期限自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

——承诺期限内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披露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2日内,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八)要约变更

变更收购要约需遵守的规定:

——重新编制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

——变更后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约收购价格

——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九) 竞争邀约

· 关于竞争要约的披露时间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需履行披露义务

· 关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的延长

——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能力

(十)预受股东及要约期满后的处理

· 关于预受股东:

——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2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 关于要约期满后处理:

——部分要约: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全面要约:应当购买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五、其他规定

(一)一致行动人、公众公司控制权及持股比例计算等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为公众公司收购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做市商持有公众公司股份相关权益变动信息的披露,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四)股票不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内容比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新三板并购重组分析报告

近一段时间以来,新三板市场战绩辉煌,引起券商、中小企业、上市公司、VC/PE机构、银行、信托等各路英豪的密切关注,已成功晋身成为年度最具人气话题王!在闪耀光环背后,大家更加关注这匹黑马的爆发力源自何方?哪些因素将持续助推其发展?哪些环节还有待优化?投资机会有多少,在哪里?

  依托对新三板市场多年深入观察,投中研究院综合归纳与各方英豪沟通探讨之精华,全面梳理新三板市场的前世今缘,通过对其刚需诉求、发展特点、定增交易/转板/并购等资本运作特点、投资机遇与参与模式等角度进行全面剖析,复盘新三板市场发展历程,探求影响其发展的最关键因素,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分析,以供各方参考。

1 新三板市场概述

本章主要从新三板定义、多层次资本市场架构、新三板发展历程三个方面复盘新三板成长历史,探究推动其发展的主导力量。

1.1 新三板市场定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Quotations,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NEEQ”)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不断改善中小企业金融环境,大力推动创新、创业,积极推动我国场外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沪深证券市场的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有所差异,在股份转让模式上接近于一些券商提供的股权转让服务,与原三板市场有所区别,通常被市场各方称为“新三板”。

1.2 多层次资本市场架构

研究新三板市场的发展,首先得站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视角来观察,或许有些同仁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概念还很陌生,但这一概念早在2003年就已提出。作为指导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总方针,其核心目标在于建立满足大、中、小、微型企业需求的综合性资本市场体系。

在这一体系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是绝对支柱力量,这三个板块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其背后的逻辑关系是什么呢?早在1990年,中央政府主导设立主板市场,其核心目标是满足大中型企业的融资诉求。这些目标企业能覆盖哪些群体呢?绝大多数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当时身处改革开放大环境,传统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自我发展和转型过程中对资金的诉求与日俱增,此前政府主要采取“输血”机制,由商业银行给予贷款支持,但这种单向资金流动机制无法持续运作。

伴随着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建立,众多大中型国有企业获得新的融资通道,凭借分配而来的“上市指标”,顺利登陆资本市场募集大量资金,中央政府期望以升级版“输血”+“造血”的新机制推动大中型企业取得更好的发展成绩。此后,考虑到主板市场只面向大中型企业,覆盖面太少,陆续开展扩容操作,于2004年推出中小板,于2009年推出创业板,历经约二十年探索,初步建立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资本市场架构。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场内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协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现代金融体系、推动混合所有制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我们仍需清醒的看到,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市场化程度不高,直接融资比重偏低,市场层次不完善,产品不够丰富等。迫切需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在完善体制过程中,加大对新三板、四板等基础市场建设是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这也是推动新三板市场快速发展的核心动力所在。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市场化的流动机制,最终构建形成由市场自发推动的综合性资本市场服务平台!

1.3 新三板发展历程回顾

2006123日,中关村(000931,股吧)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股权转让。此后20061025日,中科软和北京时代正式公告定向增发,这标志着新三板融资大门正式打开,随后新三板市场保持每年1-2家的增发审批通过率,在这一阶段,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处于摸索阶段,并没能得到完美解决。

20097月,中关村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正式实施。一个月后,久其软件(002279,股吧)成为新三板第一家通过IPO登陆深圳中小板市场的公司,此时新三板逐渐受到资金关注。同年1030日,创业板正式推出,完善场外建设的呼声增高,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牵制,新三板加速推进的意愿并未切实落地。

新三板真正引起市场关注是在2012年。20128月新三板新增三家试点园区,分别为,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产业开发区以及天津滨海高新区。随后在20129月,证监会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132月底发布并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同年6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颁布。管理层在一年时间内,迅速发布三条重要政策,初步将新三板运行管理框架搭建完成。

2013年底,国务院继续颁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新三板挂牌企业试点迅速扩大至全国范围。截止20141215日,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接近1500家,是2013年挂牌公司数量的近4倍,总市值合计超过2000亿元。

2 新三板市场发展核心亮点剖析

经过前些年的铺垫,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基础已经夯实,在各方推动下,今年取得了非凡的成绩:挂牌企业数量骤然提速,在年初三百余家基础上,年末突破一千五百家;交易模式取得重大突破,做市商交易于八月份顺利推进,竞价交易积极准备中,伺机推向市场。总体来看,企业池规模和交易流动性取得了质的飞跃!

2.1 企业挂牌条件很宽松,定性为主&少设门槛

相比与主板及创业板市场严苛的审查条件及长时间的排队等待,新三板宽松的挂牌条件成为吸引公司的重要因素。创业板、中小板的上市条件众多,在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投向等方面都有严格限制,而目前新三板挂牌的法定条件多为定性指标,具体尺度由主办券商把握。

另外,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成本低、周期短。根据数据显示,挂牌新三板企业平均支付的中介费用仅150万元左右,且地方政府一般会提供财政补贴,总体费用不及创业板挂牌的十分之一。新三板挂牌审核周期较短,目前股转系统日均审核通过近10家企业,而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监事长邓映翎透露,到20151月底,股转系统将审核通过700家企业,总挂牌企业数量将达到2100家,新三板会上演真正的“速度与激情”。

新三板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要点

一、并购前的税收筹划

1、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涉及在同种商业活动中经营和竞争的两家企业。从税收的角度看,横向并购的企业经营范围一般不发生变化,因此并购后应纳税种与纳税环节将保持一致。但由于企业并购后规模的变化,横向并购将可能导致企业的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人属性的变化。

在增值税税种中,上市公司收购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并购后规模扩大,可变为一般纳税人,从而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经测算若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减低税负,则将目标企业设为子公司;若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税后利益最大,则将目标企业设为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中,上市公司收购的小型微利企业可能随着企业规模扩大,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使企业所得适用的税率上升,此时,应将目标企业设为子公司,与并购企业分别缴税。

2、纵向并购

纵向并购,发生在处于生产经营不同阶段的企业之间。从税收的角度看,纵向并购将给并购企业带来如下影响:

首先,纵向并购的企业与横向并购相同,会面临因规模扩大而导致纳税人身份和属性的变化问题。其次,对并购企业来说,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增值税、消费税原有的纳税环节可以减少。尽管从理论上讲,其总体税负是不变的,但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如果能使企业纳税时间推迟,也能使企业获得节税利益。此外,如果目标企业有大量期初存货可以用于抵扣,则并购企业在并购当年的应纳增值税额就会减少。再次,由于纵向并购使企业延伸到了其它领域,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和纳税环节。例如,钢铁企业并购汽车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税种,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石油行业中的石油生产企业并购上游采矿企业,就需要缴纳资源税。由此看来,由于企业并购后规模的变化,其所适用的税率和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相应变化。因此选择纵向并购时,必须同时考虑纳税人身份、属性、纳税环节以及适用税率的变化,比较综合的成本和收益。

3、混合并购

混合并购是从事不相关业务类型的企业间的并购。从税收角度看,混合并购由于跨入其他行业,其对并购企业造成纳税影响是最大的,混合并购可能大大增加企业的应税种类,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例如,机器制造企业如果并购了一家房地产公司,那么并购后的企业除要缴纳原先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还要缴纳营业税、契税、房产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如果被并购企业有未抵扣的进项税,则并购企业也无需缴纳所得税,可以实现双赢的局面。

另外并购前也应当关注关联方和亏损弥补方式等税收筹划,因为后者比较简单,而为避免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上市审核机构对前者要求较高,上市后也需要对关联方进行必要的披露,在这里就不涉及了。

二、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与税收待遇密切相关,不同的支付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收待遇。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来确定应税与免税交易。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股票支付、混合证券支付等。由此带来以下几个问题:

1、现金购买资产还是现金购买股票?

现金支付有两种形式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方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全部资产,将其并入并购方或对目标公司实施经营管理控制权现金购买股份,是指并购方用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票,对目标企业实施经营管理控制权。当并购企业决定采用现金收购后,就必须决定用现金购买资产还是用现金股票,二者在税收上负担截然不同。如果收购者在应税收购中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目标企业就要确认应税收益或损失,并就其应税收益或损失缴纳企业层次税收。此外,企业股东还必须为其从目标公司收益中取得的清算收入缴纳税款。因此,现金购买资产产生了双重征税即目标公司股东实际上就其收入被课征了两次税,第一次是以公司名义,第二次是以清算分配名义。

相对而言,如果收购者在直接从目标企业股东手中购买股权,则不论是应税收购还是免税收购,其在公司层次均不需要确认应税收益或损失,目标公司股东仅就其收入缴纳一次所得税。在暂不考虑流转税的情况下,采用现金收购股票比现金收购资产税收利益更大。

2、现金并购还是定向增发并购

整体资产转让中,相对于现金并购,股权支付并购对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在税收上有如下优势:

对于目标企业而言,可以不确认全部转让资产的所得,只需就所转让资产中包含的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上缴所得税,无需就全部所得缴纳税款;

对于并购企业来说,可以利用合并中亏损递减的规定,获得绝对节税的好处;

目标企业的股东,由于没有收到并购企业的现金,没有实现资本利得不征税,待股权转让时才征税。因此,股份支付使被并购企业的股东获得了延期纳税的好处。

另外,还涉及到定向增发购买股权还定向增发购买资产以及定向增发合并还是换股吸收合并以及混合支付的问题,也按照上述思路便可得到相关税收筹划思路。另外还涉及到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等,这里限于篇幅的原因就不一一讨论了。

三、并购后企业组织设置方式的税收筹划

我国对分公司、子公司在税收待遇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并购企业设立被并购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

企业与其从属机构的关系影响着盈亏互抵、税率差异、税收优惠承受等因素,决定着企业总体税负的高低,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税收筹划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盈亏互抵

合并、汇总纳税的情况下,分公司或总公司任何一方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时,都可以通过盈亏相抵来实现税负的减轻。因此如果目标企业与并购企业盈亏情况不一致,则可考虑将目标企业其设为分公司,这样可利用分公司的亏损抵减总公司的利润,取得抵减税款的好处。

2、税率差异

若总公司适用较低所得税税率,而其从属机构适用较高税率,汇总纳税会绝对减少公司所得税税负,从属机构宜采用分公司形式。

3、税收优惠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若子公司设在国内,可以独立享受免税期、优惠税率等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若子公司设在国外,也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

分公司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因此,若目标公司所在行业或生产的产品是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待遇,但并购企业并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则目标公司宜采用子公司形式。若目标公司在国外,可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则也宜采取子公司形式。

(1) 所得税预提

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若目标公司不存在税率低或税收优惠等优势,则宜采用总分公司形式,可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利润汇回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常受法律限制,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得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保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由于新三板的出现,大量优质中小企业可以实现快速挂牌交易,其发展阶段所面临的资金困境也由于大量VC/PE机构的关注而得到解决。未来几年,新三板内将出现一批优质的行业龙头企业,由此也将吸引更多的资金关注以及更多的潜在挂牌企业,可见新三板的发展空间巨大。目前质优价廉的挂牌企业的募资通道已经打开,其中最能直接反映新三板融资活跃度的仍然是企业定增。

2.2 推动挂牌动力很现实,诱惑开道&补贴兜底

如前所述,新三板挂牌企业来势汹汹,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是什么呢?站在不同的角度可能会给出七八种答案,在投中研究院看来,推动企业挂牌获得核心要素是三条:地方政府财政补贴+转板场内市场预期+做市/竞价交易预期(参见下图)。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登录场内市场,还是在新三板挂牌,其最核心的诉求是“融资”,而A股市市场IPO发行频频受阻,新三板恰恰在此时抛出这一橄榄枝,无论是后续转板还是在场内直接开展交易,理论上都可以满足企业的募资诉求。

于此同时,各位政府为了鼓励企业挂牌,纷纷出台各种地方政策,对于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100-200万元补贴,个别地区甚至给予350万元的高额补贴支持!就硬性开支而言,某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的费用基本可以与补贴冲抵。显而易见,“政府买单& 企业挂牌”的默契成为挂牌数量骤然升温的导火索。

不可否认的是,在狂热的挂牌风背后,有很多非理性的因素在助推,这其中蕴含的风险不言而喻。据投中研究院观察,有不少企业对新三板的理解十分模糊,甚至出现“新三板挂牌”等同“A股上市”之类的误解;另外一种现象也陆续在圈内蔓延开来—“借壳”,诚然在A股市场中,由于体制的束缚,“壳”资源的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借壳对于很多难以通过正常IPO途径入市的企业而言尤为重要,只要实现“鲤鱼跃龙门”的梦想,采取借壳法不为过。

但对于正在起步的新三板市场而言,“壳”资源很重要么?“一笔数额不算太大的壳费” PK 3-6个月的挂牌档期”,值么?在投中研究院看来,新三板给了大家一次机遇,基于价值理念重构的发展机遇,其核心在于以更加理性客观的环境来谋求更好的发展/投资机会!新三板市场发展日新月异,企业方抢跑时间档期确实有价值,但相对于企业十年乃至数十年的发展路径而言,“借壳”意义没有那么大,踏踏实实做好业务才是核心之举!

既然各方卖力推动,新三板挂牌业务量必然成绩斐然,新增挂牌数量由前几年的个位数,到过去两年一百余家,再到今年一千余家,至此我国新三板市场规模已经初步成型,在数量上跟A股市场相比已有立足之地。从总市值来看,截至20141215日,总市值已经接近2000亿元,与A股市场三十多万亿元体量相比,新三板市场还很薄弱,即展现出其庞大的增值潜力,也体现出其单体相对薄弱的不足之处。

换个角度,从企业财务情况来看。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215日,已挂牌企业中,上一年度净利润500万以下企业占比约58%,这表明绝大多数企业处于相对较弱的状态,意味着巨大的机会和巨大的风险并存。

2.4 新三板交易模式突破,协议&做市&竞价协同

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逐步取得突破的背景下,新三板交易方式也迎来快速变化的格局,2014519日,新三板市场启用新交易结算系统,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退出历史舞台;825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做市转让方式正式实施,增强了市场流动性。另据监管层透露,竞价转让交易将在2015年初择机推出,新三板有望进一步提升交易效率。自825日做市商制度启动以来,截止1215日,共有90家公司选择采用做市商交易制度,有54家做市券商。投中研究院认为,在流动性匮乏的新三板发展初期,做市商起到了流动性供给的角色。但是,由于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刚刚起步,以及新三板公司业绩不稳定等原因导致市场流动性不足,与主板及创业板相比还有较大提升空间。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的不足不仅制约融资功能的实现,而且不利于企业的定价估值,公司总数接近1500家,但总市值却仅有2000亿元,远低于主板及创业板。

投中研究院认为,交易模式的变化是今年新三板改革的核心所在,相对于数量的增长,交易模式的变迁才是新三板市场在未来多层次资本市场架构中发挥更重要作用的核心支撑力!换个角度来看,伴随着“协议+做市+竞价”机制协同发展,若各方资源支持,新三板理论上可以部分取代A股市场现有职能。

2.5 分层管理思路已理顺,监管新体制即将问世

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光有交易模式还远远不够,我们需要改变大锅饭的传统观念,根据各类企业的特点,从监管和引导层面进行分级管理。投中研究院认为,新三板的分层理念可参考纳斯达克市场,根据不同层级公司的优劣,把挂牌企业分为三个层级,类似于金字塔形状,最上层公司数量少但质地最佳,有望施行竞价交易模式;而最下层数量最多公司运营风险较大,会采用协议转让方式;中间层会采用做市交易。分层管理的基本理念就是让市场的力量来优胜劣汰。

投中研究院预计,三种交易方式推出后,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其股票转让方式。而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则是采取“混合式”交易模式,即做市商能够以投资者的身份与普通投资者参与竞价交易。

3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增市场解读

定增业务是考验新三板市场融资能力的主要渠道,通过对过去几年新三板市场定增市场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募资市场所出现的巨大变化。2014年以来,随着挂牌公司的增多、市场活跃度的提高,新三板定增的公司数量和实际募集金额均有显著提升。数据显示,2013年全年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增案例仅60起,募集金额10亿元,实施定增公司数量增长近 5倍,募集金额增长12倍。

 定增融资骤然放量,企业诉求得到市场认同

2007年以来,新三板公司共实施定向增发394起,募集金额超150亿元;其中,2014年新三板企业通过定增融资案例285起,募资金额超120亿元。随着新三板改革的加速,挂牌公司数量快速增长,2014年新三板市场集中爆发,资本对于新三板公司的关注度迅速上升,企业融资额也出现爆发式增长。

3.2 定增融资目的清晰,经营融资为主兼顾其他

从资金用途来看,新三板公司定向增发主要以补充流动资金为主。根据投中集团统计数据计算,超80%企业定增资金主要用作资金补充;为券商提供做市股票位于定增第二位;另外股权激励及收购也是企业定增的主要目的。

2014年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增目标

3.3 定增融资行业聚焦,软件技术领域遥遥领先

从定增的行业分布来看,除去九鼎投资两次超大规模定增,软件技术类公司在数量及金额上均高居榜首,共实行101次定增,募集金额达到14.84亿元。

新三板定增最受关注行业

3.4 定增规模相对偏低,与场内市场相比略显弱

新三板公司定增融资估值和规模与主板和创业板同行业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排除九鼎投资的超大体量募资金额后,平均每家企业定增募资为0.23亿元。就2014年新三板企业定增募资额来看,除去九鼎投资外,仅有三家企业募资总额超过3亿元,其余前10位企业募资总额均在1亿元上下,也说明市场活跃度仍有待提高。

3.5 定增融资模式出新,LP份额转变为GP股份

在欧美成熟VC/PE市场中,养老基金、FOFs、大型企业财团等机构投资者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核心资金来源。而国内市场由于发展历史较短,在弯道超车阶段其LP组成架构与国外市场相比有着明显差异:早年间机构投资者稀少,在国内最为活跃的LP是江、浙、沪、晋、粤、京等地区较为富裕的高净值个人。

换而言之,在此阶段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市场化资金在LP市场中话语权较弱,更多资金源于政府行政调配意志或者短期内以套取制度红利为目的快钱,这与股权投资市场的中长期风险投资特征相悖,此“资金错配”模式在IPO发行体制频现波折的环境下遭遇严峻考验,老基金GP-LP关系纠纷与新基金募集难得话题屡见不鲜。

面对这种历史性还转折节点,诸多优秀机构采取很多有益尝试,比如获得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上市公司等机构投资人的支持,自建财富管理中心等。投中研究院认为,这些尝试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进化的必经之路,但并非全部。仿照黑石、KKR等全球巨头的上市探索,国内机构也可在这方面多做工作,直接通过公开市场募集长期资金,用于开展并购投资等新业务,在“新常态”大环境下占据先机。众所周知,在当前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很难直接上市,在新三板挂牌恰恰是当前最佳选择。

各方对同创九鼎前期两笔巨额融资应该记忆犹新:一方面,同创九鼎对原基金LP进行定向增发,购买LP持有的基金部分或全部份额,将LP持有的基金份额换挂牌公司的股份;另一方面,同创九鼎对新投资人进行定向增发,募集大量资金。投中研究院分析认为,在稍后一两年内,此模式将在股权投资市场中陆续复制进化,预计将有3-5家机构在未来几年内相继挂牌新三板,进而尝试登陆场内市场。

4 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和并购现状剖析

除了定增融资外,挂牌企业以转板或被并购方式融入A股市场是实现募资诉求的另外两种关键渠道。已披露信息显示,新三板挂牌企业有8家成功转板;有13家企业被并购,其中9家企业披露数据显示其被上市公司并购;另外挂牌企业也作为并购方参与到交易中来。而随着新三板越来越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也让投资者看到了转板所能带来的巨大收益,即先让所投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通过并购等方式快速成长,然后通过转板上市退出获利。

八家企业完成转板,等同IPO暂无优惠

由于IPO较为严格,截止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仅有8家公司通过IPO方式登录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但这8家公司都是通过正常IPO方式重新挂牌,其并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转板,而根据证监会方面的设计,真正转板制度的推出可能需要等待新三板分层制度的设立及创业板单独层次的完善等多项前提条件。

从已转板的8家公司来看,大部分上市前一年净利润接近或超过5000万元,远高于创业板上市规定的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的规定。从企业所属行业来看,主要集中于计算机、生物医药及通信技术行业。

对于众多企业而言,转板仍然面临诸多变数,目前只停留在预期阶段。从政策方面来看,转板的通道还没有完成基础建设(新三板分层制度、创业板专门层次改革),而从挂牌企业资质来看,多数企业规模较小,恐难以满足创业板基础转板条件。所以投中研究院认为,被上市公司并购实现曲线转板,或成为新三板公司发展的最佳路径。

4.2 被并购节奏快加速,主动并购陆续显现

当公司发展至一定规模后,其内生增长动力减缓,企业成长遭遇瓶颈,而此时,并购将成为企业外延拓展的最佳选择。新三板挂牌公司中多数公司属于初创类企业,其商业模式和发展环境具有较大优势。而在政策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等相关政策的实施,为新三板企业并购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而主板IPO排队漫长无期,新三板挂牌公司中比例较大的VCPE机构股东也为并购提供了催化作用。

市场资金越来越多的关注,有着低廉价格、高成长性的新三板公司正成为并购市场的热门目标。截止201412月,共有13家挂牌公司被并购,总交易金额约过百亿元,投中研究院预计,未来新三板市场并购速度与规模将快速增长。

新三板作为中小型企业的挂牌交易所,其完全具备主板后备库的资质。此前企业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及精力去发掘可供并购的标的企业,而新三板的发展为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标的资源。从交易规模来看,并购金额最大的案例是大智慧(601519,股吧)收购湘财证券;在已公布并购金额案例中,屹通信息、铂亚信息、易事达三家企业的并购金额均超过4 亿元;而金豪制药、嘉宝华、捷虹股份和福格森并未披露并购方信息。

被收购标的企业普遍具有核心技术或资源,如铂亚信息在人脸识别领域拥有多项关键技术,阿姆斯拥有微生物菌剂培养核心技术,新冠亿碳在气体发电领域深耕细作,易事达在LED 高清显示屏方面优势明显。8家被并购新三板企业,涉及金额逾百亿元。其中20148月,大智慧90 亿元收购湘财证券更是引起市场强烈关注。新三板俨然成为上市公司收购标的池。在9 家被上市公司收购企业中,除湘财证券外,其余有6 家均集中在信息技术行业。

新三板企业除了作为优质的被并购资源而备受瞩目以外,挂牌公司也在积极加入到并购大军中来。自2014年以来已有部分新三板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进行并购重组,投中研究院认为,未来由于并购市场的火热,通过定向增发方式筹集资金进行并购的案例会越来越多。

新三板的并购热潮,投中研究院认为有以下几点促成:首先,自2014年以来,国家从政策方面进行了多项金融改革,其中就包括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在并购方面监管放松。其次,加之许多业务稳定、资质优良的企业陆续挂牌新三板,这些公司不少属于具有技术优势和模式创新的公司。最后,部分新三板公司有创投背景,在转板尚未实行,IPO通道不畅的情况下,创投通过推动并购实现退出或是最佳选择。

5 新三板投资机遇与投资模式剖析

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股权投资市场呈现“一大一小”葫芦型架构模式,其中以“IPO”为核心的Pre-IPO投资是主打模式,与之相对应的是以价值投资为主线的“天使&早期投资”。总体来看,前者所覆盖企业群体所处发展阶段相对偏后,后者相对偏前,在挖掘项目源过程中,这两种模式的操作方法差异甚大。

就新三板概念而言,其所覆盖的企业群体中有很大部分介于上述两模式所覆盖范围之间,企业的发展潜力和投资风险也处于相对中间的状态。投中研究院认为,对各路资本而言,新三板企业是否是当下的“金主”还存在争议,至少目前在参与时点和参与模式方面,各方观点存在较多分歧。不可否认的是,这其中确实存在很多投资的机会,至于是否适合自己的身份就不能一概而论了,毕竟“鞋子合不合脚,只有穿鞋人自己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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