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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

 liuchun707 2015-06-26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

2015-01-30 来源:常州网

1月30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4年度全市法院的十大典型案例。入选的案例中有常州十余年来死亡人数最多的案、“食药环”案、公交车上摔伤由谁买单、伪劣减肥药吃死人等大家普遍关心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对行政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对社会生活有示范效应,有利于统一法院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有利于发挥典型案件的价值引导作用。

一、薛家杀人放火案

【案情】2014315日晚,被告人罗某、朱某经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驾车至薛家高某家实施盗窃作案。316日凌晨,两人潜入高家时被发现。为防罪行败露,朱某、罗某将高妻王某杀害。随后,两人对高某进行威逼,劫得现金人民币46000余元等。因害怕高某已经认出罗某,两人决定杀人灭口,用衣物勒死高某。为了毁灭犯罪痕迹,二人放火焚烧了现场,二楼北卧室内的高某3岁之孙当场被烧死。第二天,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将罗某、朱某抓获。

【审判】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朱某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这是我市十余年来死亡人数最多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两被告人为谋财丧心病狂,将2位老人残忍杀害,更为甚者,灭绝人性将一个3岁的孩子活活烧死,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险性极大,也使得当地的百姓缺乏安全感。为严肃国家法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当对其处以极刑,以昭示刑法的教育惩戒作用。

二、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赔偿280余万元

【案情】201291日至20131211日期间,被告储某经被告A公司同意,使用位于武进区湟里镇的被告A公司的场地及简易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其间,被告B公司明知储某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而允许储某使用B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该公司名义,与被告C公司签订《废油处置合同》、与被告D公司签订《油渣、白土渣回收协议》。后储某分别从C公司、D公司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200吨和500吨,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A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审判】常州中院一审判决:一、储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0700元。向江苏常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用359700元。二、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储某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本案是常州中院审理的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我国目前的环境形势,在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之间,应当坚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追求经济利益。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保护环境不仅仅是维护合法利益,更是维护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我们应当以司法手段来改变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行政执法难、司法案件少、处置效果差”的现状,依法使环境污染者付出沉重的代值,保护和恢复被污染的生态环境。

三、传销人员非法拘禁他人300小时

【案情】2014517日下午,被告人郑某、冯某将被害人练某被骗至金坛市开发区传销窝点。为迫使练某加入传销组织,郑某等人拿走练某手机、钱包,并采取反锁大门、轮流看管的方式不让练某离开。冯某于2014523日下午起参与其中。期间,练某被迫通过向亲友借款,交出“入会费”人民币2800元,且在不同意加入传销组织呼救的情况下,被传销人员采用脚踹、按倒等手段实施殴打。2014530日上午10时许,练某在被告人郑某、冯某陪同下外出,被公安人员解救。至此,被害人练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300余小时。

【审判】金坛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冯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退赔共同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

【点评】君子爱财,取之以道。非法传销人员多以招工、做生意、处男女朋友等名义,以高薪、高回报、恋爱交友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以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被上课洗脑后,受害人变成非法传销人员,诈骗亲朋钱财,进而迫使受害人从此走上一条“众叛亲离”的不归之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一旦遇到要求交“入会费”时,务必要提高警惕,在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报警,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

四、非法买卖枪支案

【案情】2013年年初,被告人雷某通过论坛发现了香港一家卖气枪的店,自以为发现了生财之道。用了6个多月时间筹划枪支买卖,从寻找货源,购买临时手机号到香港看枪支,到将枪支快递到租用的储藏室,再到寻找客源,盗取他人QQ号,加入枪支爱好者QQ群,在QQ群内找到买方网友后,通过快递将枪支邮寄给买方,然后丢弃买枪时用过的手机卡,删除所有买卖信息。

【审判】溧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归案后,雷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决雷某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点评】枪支在我国一直是被严厉管制的,非法买卖枪支罪不要求发生具体危险,这种行为已经对社会和他人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这起案件的背后值得让人深思的是我国网络及物流监管力度还不到位,这为非法买卖枪支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雷超案在网上交易后通过快递将枪支直接寄至购买人手中,整个过程呈无人监管状态,且因网络交易非实名制,也为案件的调查取证增加难度。

五、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案

【案情】201310月,经武进法院主持调解,常州市泰固公司分四次支付时某建设工程款1085546元。因未能按期付款,时某于20142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进法院于2014325日依法查封泰固公司所有的海达牌HDJS880伺服机1台、HDJS658伺服机1台、注塑机1台。201442日,泰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在未经法院同意及向时某履行付款义务情况下,擅自将被法院查封的3台机器作价102万元变卖给他人。

【审判】2014928日,武进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董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点评】民商事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非法处置的情形时有发生。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财产被非法处置,不仅侵犯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权威。被告人董某无视法律,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又有效引导公众树立知法、守法、敬法的法治思维。

六、钓鱼网站诈骗百万案

【案情】20137月至9月间,被告人林某、黄某、黄某杰、谢某等人假冒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的钓鱼网站,虚构电子密码器即将失效,需登录指定的工行网站进行升级的事实,通过短信群发的方式将虚假信息告知工行客户,诱骗客户登录钓鱼网站并主动在钓鱼网站上录入银行卡卡号、服务密码、动态密码等信息,利用骗取的银行卡信息,通过工行官方网站将客户的资金从其工行账户上转账至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再雇人取款后分赃,诈骗作案10起,骗得被害人蒋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659631元。

【审判】武进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黄某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点评】随着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及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革新,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也日趋多样化和新型化。此案警示大家:接到涉及处置银行卡等有关网银处置的短信后,一定要谨慎,切莫轻信,在进行相关的操作前,要对网站、信息等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发现被骗后报警的同时要第一时间联系该银行卡开户行,进行冻结,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七、委托理财索赔案

【案情】20122月,刘某经常州某投资公司推介,同意投资黄金业务并向投资公司指定的账户汇款20万元。双方签订黄金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刘某委托投资公司全权托管资金账户;在委托交易时,客户最低承担交易风险是20万的10%,即2万元;交易期限为1年。1年后,投资公司声称账户资金全部亏损,仅返还刘某100余元。刘某认为投资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收益保底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投资公司返还投资款及相应利息。在审理中,投资公司认为虽然合同约定公司托管账户,但是账户实际由刘某自行操作,且合同约定的风险为最低风险,最高风险却无约定,所以投资公司不应承担刘某损失。

【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委托理财关系中,约定最小风险而不约定最大风险,不符合投资实践,也不符合委托理财的合同目的。同时,该条款为投资公司先行拟定,现双方对条款理解产生争议,应作出不利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同时,投资公司主张双方未按合同履行,由刘某自行操作,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遂判决投资公司返还本金17万余元。

【点评】理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案中,刘某投资黄金业务时,与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过于草率、粗疏,而风险负担条款的含糊不清更是在承担责任时产生了争议。因此,投资人在委托投资理财时,应与理财公司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投资风险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将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八、贩卖建造师考试答案获刑

【案情】20138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通过互联网推广,称能在“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过程中提供试题答案。后与欲在该考试中作弊的考生李某(另案处理)、徐某等人约定以每门考试人民币2500元左右的价格提供答案。被告人张某加入名为“战斗群”的QQ群向网名为“助手”的人购买试题答案。在“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进行之际,被告人张某将试题答案,通过网易“轻微博”、考生QQ号码等渠道向考生李某、徐某等人发布,用于考试作弊。共计收取考生人民币10007.6元。

【审理】新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绝密级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没收全部犯罪所得。

【点评】按照《关于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及相关考务规定,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其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绝密级国家秘密。按照《关于对<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中“启用前”一词解释的通知》,“启用之前”意即“启封并使用完毕之前”,特指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之前的时间段。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开考30分钟后从QQ群里获取的考试试题应当属于国家秘密。这一案件的审理也为广大考生敲响了警钟,功夫花在平日,切勿动作弊心思。

九、公交车上摔伤 公交公司买单

【案情】2013727日,奚某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在公交车开动后踩到散落在车辆地面上的异物后摔倒受伤,后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将其送至常州市中医医院治疗。公交公司认为乘客自身乘坐公交车也负有注意义务,就本起事故公交公司不应负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因此奚某某以侵权之诉主张,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5130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奚某某刚刚上车,且双手提着东西,在车上行走过程中踩到散落在地面上的葡萄皮摔倒。由于葡萄皮较小,较难辨认,且奚某某双手负重。从一般乘车人的义务角度分析,难以预见当时其走动行为的致害后果,自然也就无法避免致害后果的发生。所以,踩到葡萄皮摔伤已经超出奚某某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范围,奚某某自身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公交公司应当赔偿乘客奚某某因此受到的损失。

【点评】公交车是普通公众日常生活中重要的交通工具,公交车上的侵权事故也时有发生。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因公交公司的过错导致乘车人受伤的侵权事故,本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警示规范作用,公交公司应更加注重在公交车运营过程中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乘客自身也要提高防范意识,注意自身安全。

十、伪劣减肥药危害消费者

【案情】何某、舒某于2009年取得卫食健字(20030207号“千姿美”牌减肥胶囊的批文。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舒某在不具有生产保健食品的资质的情况下,购入未有产品合格证明的减肥原料,加工成裸瓶的减肥胶囊提供给被告人何某,并由何某套用上述批文进行包装再向王某销售,20131月至2013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舒某、王某共计生产、销售未有产品合格证明的“绿S”减肥胶囊1819瓶,累计销售金额达202492.47元。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纤姿秀”、 “绿S”减肥胶囊均为伪劣商品。2013813日下午,钟楼区李某在服用从被告人王某处购买的“绿S”减肥胶囊后死亡,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的死亡与服用含有氟西汀成分的“绿S”(蝴蝶亚仙人掌)减肥胶囊有因果关系。

【审判】被告人何某、舒某、王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部分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舒某、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点评】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是当下我国最为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受到利益诱惑,犯罪分子不惜冒着违法犯罪的危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此案警醒我们一些生产经营者莫要无视法律,昧心经营,否则必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希望相应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和惩处力度,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民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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