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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股权投资各阶段检查方法

 刘刘4615 2015-06-27

(1)股权取得阶段  

一是查看资产负债表以及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对于存在如下特征的记录应引起关注:其一,“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等科目基本同步变化;其二,被投资企业同期或近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同步增长,且该企业前述资产类科目增加数额明显高于投资企业同类科目减少数额。

主要对相关企业是否存在以下涉税问题作出评判: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股权投资资产的企业,评价其换出资产的作价是否公允;在未付出任何代价或无需补偿的情况下取得股权资产,是否依法将取得资产按公允价值结转收入。其中对于无偿取得股权资产的问题,还可以借助被投资企业的“鉴证报告”,如不同年度鉴证报告“出资者及其出资比例”信息出现变化,在注册资本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有可能存在获得股权捐赠收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对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界定,其中对于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等不同情形,均有相关所得税处理方式。

(2)股权持有阶段

一是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记录进行排查:某年度“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反映该年度既有股权资产平价转让,同时也存在被转让对象提供的股息收入,查看是否存在将股权转让溢价收入混同为股息并享受免税待遇问题。对于其中存在的年度中期分红问题,是否应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目前相关税收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有待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认。

二是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收入预提税。首先明确纳税主体。由于现行征管信息系统对“三资”企业(股息预提税的主要产生对象)中外方投资者的非居民企业身份缺乏单独的标识,部分企业登记的外方投资者实为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即所谓“中国控”),加之境外中资机构、境外自然人投资等因素的存在,案源选取的难度较大。对此,应通过利用内外网络等信息进行逐一排查。

其次要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季度报表信息优化整合。构建涵盖信息分析诸要素的“一表通”,主要项目包括07年末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年初数及期末数,同期净利润数据,盈余公积年初数及期末数,应付股利年初数及期末数,实收资本年初数及期末数,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等。前述项目数据来源不同,散见于各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关联不够直观。通过“一表通”的形式可以将非居民企业股息领域的主要风险特征悉数反映和揭示。

通过前述分析,主要查看是否存在如下问题:其一,已召开利润分配董事会并计提“应付股利”,但未按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其二,以分配股息转增资本但计税依据有误,直接按实际转资额测算缴纳预提税,造成少缴税款其三,未遵循《公司法》“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董事会作出部分股东暂不分配的分配决议,并以此为由不缴纳相应预提所得税,目前政策尚不明确其四,已召开利润分配董事会并支付应付股利,但股利收取方为外方投资者的境内关联方企业,因不涉及境外付汇,未按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对于已扣缴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的信息,如境外非居民企业享受了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股息预提税适用税率优惠政策,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的公告》(2012年第3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等省市国家税务局执行内陆与香港税收安排股息条款涉及受益所有人案例的处理意见》(税总函〔2013〕165号)等文件规定,对其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3)股权转让阶段

A.转让信息的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交换是当前获取股权转让信息的主要渠道,已实现这一信息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这一渠道开展检查工作。省市局可发挥辖区内工商信息获取更为广泛的优势,从同级别工商部门调取辖区内所有企业的工商登记变更信息,经分拣、筛选后分发相应下级基层局,一定程度上解决异地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信息传递不畅的问题。同时,也可借助以下方式作为信息补充:

一是通过企业登记申报信息的比对,获取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目前,税务机关自纳税人获取的投资方信息主要包括 “国地税投资方信息”、“税务登记变更信息”和“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以及“年度鉴证报告”,其中“年度鉴证报告”中“出资者及其出资比例”栏目可以反映各年度投资者的动态变化。由于前述几组信息均包含投资方信息,通过多个项目的信息比对,可以比较准确地提供一些股权转让信息。

二是通过企业登记申报信息,可以提供投资企业的部分投资轨迹。目前,企业申报的长期投资信息多数不全面、不完整、不准确,导致信息分析时无法从企业申报信息中直接提取,而被投资企业反映的多个投资方信息的有机整合,可以为我们提供相对全面的投资信息,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自行申报长期投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省市局可发挥信息采集的全面优势,对被投资企业反映的投资方信息进行整合梳理,并与相关投资方的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其结果可作为下一级稽查部门的案件查办线索。

三是通过外部互联网络,获取异地和境外股权的转让信息。目前建立在工商变更信息传递交换基础上的股权转让税源监控机制,因受制于信息提取范围的局限性,暂无法实现对辖区以外转让行为的布控,因此,寻找并借助替代型信息工具显得尤为重要。就目前而言,现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相对及时、准确的涉税信息,可以为我们涉税分析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支撑。

有条件的地区可研发互联网络涉税信息抓取工具,对主流财经网站登载的国内上市公司公告,包括资本运作活动、主要股东、流通股东等信息全面采集,通过定制数据采集模板,将该信息从原有的数据格式转化为税务机关数据库的存储格式,并与税收征管系统内的数据建立对应关系,形成有效的涉税信息数据源供税务人员分析使用。

B.转让价格的获取。为应对交易双方隐匿真实成交价问题,税务机关多数采取依法核定计税价格的策略,但由于资产价格的核定涉及多个要素,往往核定价格弹性较大,有时转让方对核定价格持有争议,税务处理难以实施。其中有的案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真实的成交价格,具体包括:

一是通过外部网络信息直接获取。比较典型的是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由于涉及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一般会比较真实、及时地披露股权取得的实际成交价。前述互联网络涉税信息抓取工具可以提供这一功能。

二是通过交易双方的入账金额分析测算。虽然股权转让业务未纳入“以票管税”机制,但上下游的转让链条仍然可以为我们查找转让成交价提供一些线索,特别是以股权投资业务为主要经营方向的各种投资公司,其股权投资入账金额的真实性与其二次转让成本扣除密切相关,因此受让方应能够真实地反映其股权购入成本。当然,个别股权平价转让业务有可能存在多渠道补偿问题,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查找。

三是通过关联税种信息甄别分析。股权转让业务反映的是物权转移,因此,为股权转让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入库信息,可以为我们查找并发现股权转让真实成交价提供合理的参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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