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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谨防掉入“陷阱”

 娟儿683 2015-06-27


后金融危机时代,欺诈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常见。香港万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洪新杰,近期为国内出口企业详解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欺诈行为,并指导企业规避风险。

他表示,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行为以信用证欺诈最为常见,也最为复杂,企业应当谨慎对待信用证结算方式。

▲陷阱一:“软条款”欺诈

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多种多样。企业在选择付款方式时,应了解清楚每一种付款方式的利弊及其风险,有利的付款方式不仅要适合具体的出口商和每一单具体的业务,还要考虑到是否会影响到收汇,要了解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合同条款、执行合同的各个环节等。

“企业采用T/T(电汇)的付款方式时要格外谨慎,T/T依靠的完全是商业信用,对卖方而言是风险最大的一种付款方式,卖方必须充分确定对方的信誉。信用证是比较保险的一种付款方式,我做贸易几十年,大部分订单是采用信用证的付款方式,这种付款方式目前在中国也是最为常用的。但是,对待信用证也要非常小心,国外的一些非法分子,甚至是采购商,都有可能利用中国企业不熟悉信用证操作的弱点获得利益。”洪新杰说。

信用证的条款中往往隐藏着各种陷阱。信用证欺诈主要分为假冒信用证欺诈和“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其中,假冒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名义用伪造的信用证欺骗议付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和议付行相信欺诈者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骗取货款。

假冒信用证有两类:一类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信用证;另一类是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伪造的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又称为“陷阱信用证”。信用证“软条款”一般指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中规定的开证行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付款责任的条款。这个条款会导致信用证的受益人不能通过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收到货款而遭受损失。从本质上而言,“软条款”是开证申请人在申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中,故意设置的某些能使受益人处于被动境地,从而达到控制交易进程的目的,开证行可随时自行免责的条款。

针对这些信用证欺诈行为,洪新杰认为,企业最好的办法就是对信用证的每个条款都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对那些苛刻和难以执行的条款应事先要求修改,认真看清楚每一条款的内容,看清加盖公章的内容,以防止在小细节处上当。

▲陷阱二:假冒信用证

“很多企业的客户都遍布全世界,不仅有欧美国家的,还有东南亚、中东、独联体、中南美洲甚至非洲的。我想提醒大家的是,对待来自非洲国家的信用证,要尤为小心。大家又该如何分辨信用证的真假呢?”

他介绍说,全世界的银行对信用证的操作都是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的,比如有一份信用证是埃塞俄比亚的银行开具给广州一家企业的,那这张信用证必须是由埃塞俄比亚的银行在广州的代理银行,通知广州的这家企业,因此,如果是国内银行的广州分行通知企业去拿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一般都没问题。然而,如果是由埃塞俄比亚的银行直接邮寄给企业,那企业对这种信用证就得特别小心了。

“当企业收到来自埃塞俄比亚银行直接邮寄来的信用证时,该怎么办呢?我的经验是这样的:首先通过互联网找到埃塞俄比亚的政府网站,并在其网站上查看该国的银行管理局或者与该名称相似的银行管理机构信息,然后在该银行管理机构查找企业所收到信用证的开证行名称,看看其是否在该国银行管理局登记。如果找不到这家银行的信息,那这张信用证你绝对不能相信,因为开出这一信用证的银行有可能是不存在的。如果找到了这家银行,企业还可以进一步确认,就是进入该银行的网站,并将信用证号码输入到该银行网站上的查询系统里面进行查找。据我所知,世界上每家银行在开出信用证之后,都会将其每张信用证的信息放到其网站的数据库上以便查找。如果在其网站上能找到与所收到信用证匹配的信息,说明这张信用证问题不大,如果没有任何信息,那这张信用证就是没用的。”

他表示,识别信用证真假还有一个办法可以用,那就是到企业所在地的每一家银行去询问,看哪一家银行是埃塞俄比亚开出信用证银行的代理行,如果有,那么企业就可以请这家银行帮忙与埃塞俄比亚的银行确认一下是否开出这样的信用证来。

▲陷阱三:空头提单诈骗

国际贸易欺诈中空头提单诈骗的案例也颇为常见。这是指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的装船数量远远不足信用证所规定的量,而诈骗者利用假造的足量提单,与其他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逃之夭夭。如此一来,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只能望“单”兴叹。许多国际骗子经常利用这一方法进行诈骗,他们可能先与对方进行几次小额成交,待建立“信用”后就来一次大的诈骗。空头提单诈骗受损失的大部分是买方,有时也会殃及船方(特别是在货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除此之外,在国际贸易中,托运人会在出具保函后换取承运人违背事实签发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按照国际惯例,如果保函具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要向第三方承担责任。尽管如此,如果真的出现上述情况,也会给买方造成很大的不便,甚至是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如果买方未能同一流资信的卖方做交易或者认为卖方有可疑之处,买方应及早采取预防措施,比较实用的办法是买方要求使用FOB报价(国际贸易的一种报价方式),同时借机试探。在CIF与CFR(均为国际贸易的报价方式)中,卖方负责装运,买方对船舶的国籍、船龄、船舶状况等无选择权。换言之,买方争取FOB对防止诈骗极为有利。因为,结汇单证最重要的是提单。而在FOB下,由买方来租船装运,可随时与船东联系,了解船舶动态,可赶在骗子结汇前,申请禁止令禁止骗子去结汇或禁止银行付款。

▲隐患行为:提单传真给客户

“在T/T的付款方式下,很多企业可能都是将提单先传真给客户,告诉客户货物已经发出,并要求支付尾款。我认为这种方式极为不妥。客户如果是骗子,就有可能采取一些办法利用提单传真件,甚至是提单号就可以提货。比如其先到当地的警察部门报失,然后通过当地相关部门开具的凭证去提货。所以,我认为,最好不要给客户提单的传真件和提单号,做个‘不听话’的供应商。如果客户一定要求你提供,那你也一定要求先把尾款付了。因为客户已经付了订金,所以主动权其实是掌握在供应商手中。”洪新杰说。

如果货发出去了,提单也传真给客户了,那主动权就在客户手里了。“这时候,客户可能就会向你提出‘现在市场不好,货卖不出去’,希望你能打个七折或者五折,或者希望能够分期付款等不合理的要求,但你一点办法都没有,只能等待他付款,或者就干脆打折卖给他了。”他说。

▲建议做法:索要船东单

关于客户指定货代的问题,洪新杰表示,一次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有三份文件:买卖合约、信用证、提单。然而,当企业真要和客户打官司时,这三份文件没有必然的关系。

“信用证里面不会指定你必须用哪个货代,根据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里面有这么一个条款,那是属于不合理的条款。客户只能通过电子邮件告诉你,要用客户指定的货代。记住,信用证里面没有的条款,你都可以不听客户的。其次,就算买卖合约里面签好了用客户指定的货代,但如果信用证里面没有体现这样的条款,你也可以不用客户指定的货代。所以,在打官司时,这三份文件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他说,“目前大部分客户有自己指定的货代,而且客户与货代勾结,联合欺诈的案例屡见不鲜。如果遇到客户指定货代的,你就要与客户指定的货代沟通,即你要的提单一定是船东单,如果货代提供给你的是船东单,那就没问题。货代不过是代理而已,我们用客户的货代没关系,但如果货代不出船东单,那你可以不接受他这个货代。还有一种办法,如果货代不出船东单,你还可以与货代签一个索赔合同,因为没有船东单,你可能不知道这批货到底出给谁,有了索赔合同,一旦货物出了问题,你可以找货代索赔。”

来源:C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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