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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三项措施强化“两个责任”落实

 金凯苑 2015-06-28

  “在落实两个责任方面,朝阳区还存在上热下冷、压力传导纵向递减的问题。”这是北京市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和市委巡视组对朝阳区的反馈意见。为了促进整改,朝阳区在制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的基础上,通过三项措施,强化“两个责任”的落实。

  建立责任清单。逐级梳理责任清单,通过明确区级、处级、科级三级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区级层面由区委牵头,统筹建立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四套班子主要领导、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对应的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等责任清单。全区各二级班子根据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分别建立了党政主要领导、班子成员、科队站所、社区(村)负责人以及基层纪委(纪检组)的责任清单,将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应承担的责任具体到每个岗位和每名责任人,探索出权责对等、纵向对接、聚类梳理、明岗明责的方式方法,做到谁的责任谁认领,谁的责任谁承担。并组织专门力量,对落实区纪委全会精神,建立责任清单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落实工作汇报规定。区属处级单位党委要定期向区委、区纪委汇报工作,担当起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责任。纪委(纪检组)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的同时,还要定期向区纪委汇报工作,承担起组织者、协调者和参与者的责任。各单位贯彻落实区纪委、同级党委决策部署情况、“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三不直接分管”执行情况、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案件查办情况、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情况等10项内容,须向区纪委专题汇报。以下五种情形可直接向区纪委汇报:一是同级党委对区委、区纪委的决策部署不落实、交办或督办的事项不办理;二是发现本级党政主要领导违纪违法线索;三是党委主要领导对本级发生的违法行为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四是在“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五是不支持纪检监察组织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对本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区委实施意见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处置和查办情况等10项具体内容要定期汇报。

  明确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量化了考核内容和方式,细化了追责情形和层级,让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相匹配。通过“三个对应”量化考核分值,突出问题导向,聚焦中心工作。将日常检查、专项治理、民意调查等内容作为平时积分,年底责任制检查时,把平时分折合到综合检查之中,全面评估,量分定绩。明确党委领导班子10种追责情形、主要负责人8种追责情形、班子成员9种追责情形、纪委8种追责情形。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实施责任追究,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责办法特别强调,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在任期内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同时,对尽职免责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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