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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总结(二)

 白鹿之馆 2015-07-06

税法规定的各类收入的确认时间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收益期内分期确认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新增)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新增)

5.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人相关年度收入(新增)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提示】其他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不是等同概念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折让方式销售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9.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0.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劳务流出企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

计量

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移至境外的除外)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资产移送他人——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属于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所得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的视同销售规则是存在差别的。将资产货物用于企业内部行为,诸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流转税作视同销售处理但是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行为

增值税

消费税

所得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计

不计

不计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不计

计收入征税

不计

自产消费品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用于销售的(同一县市的除外)

计收入征税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计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计收入征税

计收入征税

计收入征税

用于企业在建工程不动产

计收入征税

计收入征税

不计收入征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按同类平均价计收入征税

按同类最高价计收入征税

按同类公允价计收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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