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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力促消费升级(下)

 songsgt 2015-07-06

税收优惠力促消费升级(下)

    2015.7.3中国税务报 陈兵浪 刘兴儿 廖永红

    ●鼓励养老健康消费

    增值税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税〔2014118号文件规定,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提出,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小贴士:养老机构,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院或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或养护服务,不分营利性、非营利性,均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所得税

    国发〔201335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发〔201533号文件提出,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年(200/月)。

    小贴士: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

    ●促进教育文体消费

    增值税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高(中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201712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规定,自201311~201712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规定,201411~20181231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485号文件规定,201411~201612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规定,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免征营业税。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小贴士: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执行。从事学历教育的税收优惠按财税〔201362号文件执行。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第三条执行。

    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明确了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范围。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规定,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财税〔201485号文件规定,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小贴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注意收集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以及申报使用。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扩大旅游休闲消费

    增值税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73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明确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明确了退税商店的条件及备案、退税代理机构的确定、退税物品的销售以及退税办理流程等。

    小贴士:离岛游客免税适用对象为年满16周岁、乘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

    离岛免税购物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即在指定的离岛免税店内付款购买免税商品,商品品种和免税购物次数、金额、数量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并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

    非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2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1次。

    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办理离境退税依托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并以《离境退税申请单》为关键凭证,由银行作为退税代理机构办理离境退税。

    ●稳定住房消费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规定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规定,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规定,自2015331日起,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小贴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统一按财税〔20145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小贴士:棚户区改造支出税前扣除应满足政策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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