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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海南一律师状告市国土局被驳回

 神州国土 2015-07-07
认为自行调查取证权被侵犯
海南一律师状告市国土局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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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今年1月,律师钟某到海南省东方市国土局调查取证,被要求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确认律师身份。钟某认为,东方市国土局的上述要求,属于任意加设行政审批程序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故将东方市国土局告上法庭。近日,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钟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这是东方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政诉讼案件。

    法院查明,2015年1月8日,原告钟某持本人律师执业证原件、《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原件和需要查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到东方市国土局,申请调查土地权属。东方市国土局认为,其申请调查土地权属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要求其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钟某到司法局在《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上加盖公章后,东方市国土局对其调查申请予以了办理。

    事后,钟某以东方市国土局要求其到东方市司法局加盖公章确认律师身份后才受理调查申请的行为违法为由,向东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方法院认为,土地登记资料分为土地登记结果和土地登记原始资料,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原告钟某向东方市国土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上仅写明:调查某土地权属,未明确所要查询的是土地登记结果还是原始登记资料,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到东方市国土局处查询的只是土地登记结果,故东方市国土局以查询土地原始登记资料的标准要求提供完整的证明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因为钟某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能充分证明其代理律师身份或与其调查的信息存在利害关系,东方市国土局对其提供的材料持有怀疑,要求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确认其身份,属于行政机关的审慎管理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方 茜  李 婕) 

    ■法官说法■

    为了更好地保护委托人的权利,律师法赋予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亦是建立在代理权的基础上。

    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明文规定,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在自行调查取证时,应遵循合法、正当的基本原则,需要提供材料证明已取得代理权或所调查的事项与承办案件有关,避免不正当利用调查取证权,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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