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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党校、电梯)
2015-07-09 | 阅:  转:  |  分享 
  
案例分析深化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确保电梯安全监管到位摘要:通过对电梯事故案例的分析,指出了监管体制中的缺失,提出了安全监管的途径及努力方
向。关健词:电梯监管体制背景:广东是全国电梯保有量第一大省,截至2013年底,全省在用电梯约46万台,并以年均20%左右的幅
度增长,总量占全国1/6。电梯对于公众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关乎生活、关乎工作、甚至关乎生命。现行的电梯监管模式,责任链条不清
晰,政府、社会、企业职责混淆,社会救助和制约力度弱,导致监管效果不佳。事故案例:去年X月X日晚,广州体育学院一研究生因故障电梯突然
开门,不幸坠入电梯井身亡。通报称,坠亡学生XXX去年27岁,安徽人,系该校研究生部2012年研究生课程进修生。X月XX日晚上7点
左右,XXX及其女友和其他同学共13人在学院附近的饭店聚餐喝酒。当晚22时30分左右回到研究生公寓六楼,10分钟后,XX送女友回位
于该楼十八层的宿舍。但在等候电梯时,从六楼一部已停用的电梯口坠落,跌至负一楼。故障电梯事发时处于待检修状态。维修未开始就发生意
外。事发电梯当时是停用状态,不通电,电梯门为何自动打开?事发11天,遗体仍存放在广州市殡仪馆。?家长与电梯负责方分歧主要在赔偿金问
题上。XXX研究生电梯坠亡事件被报道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讨论三、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及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当电梯发生事故时,消费者
第一时间找谁负责?居民区的电梯维修资金如何配置,当电梯资金不足时,如何解决?除一年一度的年检外,如何更有效监管电梯安全?这些都是目
前需解决的主要问题。1.电梯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找谁负责?在电梯运营中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包括维修、维保、检验权
,和具体使用者往往是多个主体,各主体似乎都具有相关责任,但又都认为自己可能不用承担责任,甚至相互推卸责任。当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造
成损失时,明确谁是第一责任者,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是解决责任不清的关键。只有当受害者自愿直接追究其他相关责任者时,第一责任
者才免于承担首负责任。理顺电梯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和具体使用者等多个主体的责任,建立和形成清晰的、可追溯的责任链
条。2.电梯安全谁来监管?2.1根据对以往的电梯事故分析,维保工作不到位是导致电梯故障甚至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电梯维保现实还没
有纳入电梯制造单位售后服务范畴,规定是制造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应鼓励和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或者通过授权和委托其他维保公司
对其产品进行维保,并由电梯制造企业领取维保资质证书,逐步建立起电梯制造企业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全过程的终身服务
负责制,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的维保体系。2.2选择未经制造企业授权的维保公司从事电梯维保时,制造单位对因维保不当造成的电梯损害、安
全隐患和事故不承担责任。2.3引入第三方检验机构,允许社会第三方技术机构获得电梯定期检验资质,经政府认可后开展电梯定期检验
工作。可避免政府监管部门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弊端。2.4政府监管部门可对在用电梯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验,抽查所
需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监督检验的目的是通过抽查,发现涉及电梯安全的从业单位和人员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行为并进行查处,对存在严重问
题的企业责令其退出市场,以确保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3.电梯维保单位不到位和电梯维修资金不足时怎么办?目前电梯维修资金短缺、难以提
取,甚至没有出处的矛盾。电梯维修资金不足以支付电梯维修、改造、更新。为确保电梯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必须适时对电梯进行维修甚至改造
、更新。长期以来,由于利益驱动,现行的电梯维保运作模式不能确保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到位,电梯使用者倾向于选用“质次价低”的维保单位
,逐步形成“劣胜优汰”的恶性市场竞争,导致“价低质次”的维保公司充斥市场。目前,广东的电梯维保只有很少的比例是由原制造厂家负责的。
本来最有能力对电梯维护保养的是电梯制造企业,现实中反而电梯制造企业在维保市场中仅占22%,大多数维保是由社会上的维保公司承担,而最
有能力承担维保职责的制造企业却无法成为维保市场的主体力量。4.小区电梯事故频发业主如何维权?电梯维权,涉及的方面比较多。4.1电
梯出现故障,首先是要寻找原因。在运行过程中,若出现小修、大修两类情况,前者一般由物业公司维护,后者应由开发商或生产厂家负责。生产厂
家也应该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确保电梯的运行处于良好状态。4.2通过专业手段检测判断后出具检测报告,之后由相关部门依据报告进行查处。电
梯还必须经过年检,一般是一年一次,合格后才能继续运行。4.3电梯出现故障还应该分清具体原因——属于本身质量缺陷,还是维护保养跟
不上?如果是前者,则要追究到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的责任,如果是维护保养问题,则要追究到物管方,一是物管的服务是否到位,二是物管聘请的
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技术是否达标。4.4业主和厂商之间无合同关系,但是物业公司可以代表住户行使购买合同中的权利。如果电梯故
障造成业主损失,并涉及到赔偿,业主可以自行起诉电梯生产厂家,此外,物业公司也可以通过业主授权,起诉生产厂家或经销商。4.5电梯质
量属于售房合同的附属部分,在房子销售后,通常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发现问题,这时,且不说遇到‘赖皮’的开放商,有些开发商甚至已经不存在了
。在上述情况下,业主维权存在一定的难度。四、解决问题的途径1.明确电梯首负责任并使其逐步成社会共识。?长期以来,电梯的所有权、使
用管理权、技术管理权等权属主体多,责任链条不清晰。明确电梯的使用管理权者为“首负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当电梯所有权和使
用权相分离时,电梯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通过签订格式化合同,明确物业公司为“首负责任”人,并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电梯安全监管体
系改革中虽然确立了首负责任,但目前的法律依据来说,就是与消费者构成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必须要承担首负责任,当你不能证明别人有责任的
时候,理应你就要承担使用管理的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是属于别人责任的,可以在之后再追究其他人的责任。而对消费者来说,只需要找到使用管理
权者就可以。明确电梯“首负责任”,理顺电梯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和具体使用者等多个主体的责任,建立和形成清晰的、可
追溯的责任链条。2、构建以电梯制造单位为主的电梯维保体系据统计,导致电梯安全隐患的因素中,制造质量占16%,安装占24%,保养
和使用问题高达60%。发达国家由制造企业直接承担维保的比例达80%以上,广东由制造企业直接维保的比例仅为20%,“使用管理权”者倾
向于选用“质次价低”的维保单位。鼓励支持电梯制造企业直接或授权委托其他维保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终身维保服务。明确制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规范维保行为和电梯维保市场秩序,逐步构建起以制造单位为主的维保体系,建立起电梯制造企业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全过
程的终身服务负责制。3、引导第三方社会组织参与监管工作电梯的检验由质检部门设立的机构负责,容易造成政府监督职责与社会法定职责相混淆
。此次改革从下放电梯检验权入手,分离行政监管部门监督检验职责与社会法定检验职责,政府监管部门重点是以抽查为主。同时,积极实施第三方
公正机构电梯检验资质认可制度,逐步实现电梯定期检查社会化。4、形成电梯责任保险为主要手段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在电梯
领域尚未建立起事故责任险制度,保险特有的风险防范监督和社会救助的杠杆作用未形成。也就是说,电梯运行一旦发生事故,由谁来赔付伤亡成为
难题。要等到事故分清以后,有责任承担者来赔付,而这个时间比较长,更多的是政府出面垫付资金。如果处置不当,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长
期以来,电梯安全监管由于缺少保险的社会救助和监督作用,事故受害人难以及时得到权益补偿。在西方国家,公众场所的灾害责任险已成为企业
、个人乃至政府部门不可或缺的风险防范手段。因此,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十分重要。将电梯运行安全引入保险机制,通过建立“使用管理权者”为
参保主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维保单位参与,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电梯事故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形成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电梯事故社会救助系
统,提高救助赔付能力。5.加快构建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的法律支撑体系。在省级层面,应加快推进《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修订工作
,把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融入其中,该《规定》已列入省人大2014年立法预备项目。强制保险的设定权限在国家,建议国家立法
将电梯责任保险纳入强制性购买。结束语:电梯安全监管应从理顺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等环节入手,充分考虑各个环节的利益关系,既立足于解决电梯监管存在的现实问题,又与国家未来的改革与发展相衔接,旨在着力解决制约电梯安全监管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构建起权责清晰、职责明确的电梯安全运行责任链条为重点,转变以铅华行政手段为主要方式的传统监管理念,既立足于国情省情,又参考吸收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因素,扩大社会监管范围,营造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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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兵兵兵仔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