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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舜对国家刑罚的整治

 文化龙乡 2015-07-10

11、舜对国家刑罚的整治

 

    远在黄帝时代,蚩尤首先想出了施之罪犯的多种肉刑:割鼻、割耳、断足、阉割、刺面、脑门烙字、斩首等等。蚩尤被黄帝消灭以后,到了少昊时代,这些肉刑又被苗族九黎之君所沿用。他们对罪犯的惩罚虽然十分严酷,却依然无法制止住人们犯罪。

舜帝裂土封侯,重新界定了行政区划以后,紧接着就颁布了他新定的法典。在舜帝看来,蚩尤、九黎之君舍仁德而任诛杀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教而诛,这是对老百姓的恶毒残害。而舜帝则以“象刑”取代“肉刑”,完全否定了九黎之君那种极不人道的野蛮做法。

所谓“象刑”,简言之,就是象征性的惩罚。例如:本当受墨刑的罪人,只要在头上蒙一块黑色的巾布就算受刑了;本当受劓刑的罪人,只要在头上扎着小草绳就算受刑了;本当受刖刑的罪人,只要把他的一只脚涂黑就算受刑了;本当该受宫刑的罪人,只要两只脚穿上完全不相配的鞋子就算受刑了;本当砍头的罪人,只要穿上没有领子的上衣就算受刑了。舜帝认为,施刑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真正达到对犯人的教育。

舜帝的刑法简明扼要,将仁德与法制结合起来,反映了舜帝宽厚的性格和慈善的秉性。而他的直接目的,就是想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全体国民共赴国难的积极性。因此,舜帝的刑法就把重点放在了劝人向善的用意上,而惩罚只是象征性的,次要的。舜帝制定的刑法包括六个方面:

一、以图画的形式把各种刑罚刻画在日用器物上,使人随处可见,

以作警示,做到众所周知。

    二、罪犯如果是幼小、老迈和愚蠢者,就予以赦免;其它的罪人,就用流放的方式代替受刑,以示怜悯和宽大。

三、当官的犯罪,就以鞭打作为惩罚。

四、在官府为学的世子如果不服管教,就用木条抽打。

五、没有犯罪动机,却造成犯罪事实的,属于过失犯罪。对这类罪人,政府允许他们向国库交纳罚金来赎罪。

六、过失犯罪虽可赦免,但是对那些作恶多端,死不悔改的人,或者是对那些聚众闹事、为害四方的人,则严惩不贷。

《尚书·尧典》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宫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即是说:舜用流放的方法来代替过去的五刑。鞭打是官府的刑罚;用木板笞打是学校教化使用的刑罚;犯了罪可以用交纳罚金的方式赎罪;如果犯了小罪,或者虽然过错较大,但只是偶然为之,那就通过教育后赦免他;如果犯的罪较大,而又不思悔改,便要给予严厉惩罚。

《荀子·正论篇》说:“古无肉刑,而有象刑。”《汉书·武帝纪》说:“昔在唐、虞,画象而民不犯。”由此可见,“象刑”由来已久,不是虚构。《尧典》所谓“象以典刑”,即说虞舜所推行的是“以象刑为常刑”的刑罚制度。《太平御览·刑法部》引《慎子》的话作了解释:“有虞氏之诛,以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礼当刖,以艾当宫,布衣无领当大辟,此有虞之诛也。斩人肢体,凿其肌肤,谓之刑。画衣冠,异章服,谓之戮,而民不犯也。中世用刑,而民不从。”由此可见,象之以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老百姓知道是非荣辱廉耻,通过自我反思,达到自我教育,从而控制自己不去犯法,这就是虞舜制定的刑法的目的。由这里我们还知道,舜帝制定刑罚,其出发点不是为了残民害民,而是为了警民爱民,教民养民,使人们不轻易陷入刑狱深渊,以免身受荼毒之苦。为此,人们把蚩尤和九黎之君的做法叫“刑”,把舜帝的做法称作“戮”。期望受“戮”的人为其廉耻之心所动,从此以后不再犯罪,没有犯罪的则加倍自勉,引以为戒。

舜帝在所制定的法典的最后部分对执法官员千叮咛万嘱咐,要那些执法的官员们谨慎,当心,治罪量刑要实事求是,实施法制不要忘记德教,要以仁爱为怀。

帝舜的仁德遍播人间,后人感叹说:“有德之君用‘戮’而民不犯,无德之君施‘刑’而民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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