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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品种编号(2005年3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472号公布)-
2015-07-10 | 阅:  转:  |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472号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规范兽药产品审批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兽药品种编号,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兽药品种编号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5年起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应符合《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规定,其品种编号应与公布的兽药品种编号一致。

二、本公告公布的兽药品种编号均为兽药国家标准收载的品种,对新增兽药国家标准或新增规格(含量或包装)的品种编号按品种分类及顺序编号,我部将定期公布。

三、兽药品种编号中的兽药品种未注明规格的,以我部发布的该品种质量标准或兽药典载明的规格为准。

四、兽药地方标准不实行品种编号。自2005年起我部不受理兽药地方标准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该类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满后企业应停止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注销其产品批准文号。

五、经兽药安全评价确定淘汰或禁用的品种,我部将公布废止该品种质量标准和品种编号的清单,并限期停止生产、经营、使用。

六、从2005年4月1日起,我部将利用中国兽药信息网定期公布《兽药生产企业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相关信息。请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注重信息的收集、利用,并依照公布的信息组织开展兽药监督执法工作。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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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顾进华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