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薄珍香,女,1961年5月生,住榆次正太街15号。 被告榆次区乌金山镇政府 被告榆次区乌金山镇经济联合委员会 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62.4万元及相应利息 事实与理由 原榆次市沛霖水泥厂系原榆次市沛霖乡的镇办企业。该企业于1993年6月18日至1997年2月3日间共从中国农业银行榆次支行贷款62.4万元,一直未还。后该企业停业至今。2000年该债权转让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2006年8月7日,该债权又转让与李建平,同年10月,该债权又转让与原告薄珍香。上述转让行为均履行了通知义务。2007年7月,原告曾因此将该企业的主管单位即本案被告诉于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未予支持,但要求被告承担清算责任。虽经原告申请执行,被告至今未履行该责任。 原告认为,作为国家一级政府部门,被告应秉诚实信用原则,主动认真遵守法律。被告不履行清算责任,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起诉,要求责令被告赔偿原告62.4万元及自贷款之日起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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