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关于加强普通公路客货运车辆超员超限超载治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路、桥梁等道路基础设施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客货运车辆超员超限超载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道路上行驶的客运车辆(含班车、包车、旅游客车) 、校车(含专用校车、接送学生车辆) ,严禁超员、违反规定载货行驶,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客运车辆从事旅客、学生(含幼儿)运输。 二、除运输危险化学品、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的货运车辆外,其余货运车辆装载,应当严格按照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的超限认定标准执行,严禁超限运输。即: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 20 吨;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 30 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 40 吨;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 50 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 55 吨。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货运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进行装载,严禁超载。 四、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的超限货运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五、在道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应当主动接受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严禁聚集闹事、逃检冲关。 对违反本通告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 年 6 月 30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