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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安全】孩子水塘溺亡谁之责

 双胞安 20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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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1岁的张某在一水塘洗澡时不幸溺亡,痛失爱子的张某父母将水塘承包者曹某和范某、水塘所有者某村委会及在水塘附近洗沙存沙的齐某一起告上了法庭。高密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都有不等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作为孩子父母也有过错责任。最终判决曹某、范某分别承担15%的赔偿责任,另两名被告分别承担5%的赔偿责任,张某父母获得15万余元赔偿款。

爱子溺亡鱼塘 父母法庭索赔

2013年7月份的一天原本很普通,但是这一天张某的父母却听到了自己11岁的儿子溺亡在鱼塘的噩耗。两人踉跄着赶到现场,一切早已无法挽回。

忍着悲痛,张某父母不停地打听着事件的起因经过,根据了解,孩子溺亡在曹某、范某非法采沙形成的水塘中,这个水塘深达5米,曹某、范某非法采沙后未及时回填,也未在水塘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齐某大面积的改造,更是增大了水塘的危险性。而水塘所在的土地又是某村委会发包给曹某、范某的,对他们的非法采沙行为也是视若无睹。多方的原因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张某的父母认为曹某、范某、齐某以及某村委会对孩子的死亡均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四名被告告上法庭。

被告推脱责任 法院查明事实

针对张某父母的诉求,四名被告也提出了不同的辩解。曹某、范某辩称当年已解除了承包协议,对该水塘不负管护义务,某村委会于2011年将水塘发包给齐某,故齐某与某庄村委会应承担赔偿责任。齐某则认为自己只是在水塘周边存放沙土,并未对水塘进行改造,也未对水塘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村委会则表示水塘已发包给曹某、范某及齐某,自己与张某的死亡没有关系。

高密法院审理查明,某村委会2009年与曹某、范某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将村南的水塘包给他们搞渔业养殖,承包期为30年。之后,范某因为在其承包的水塘里挖沙被高密公安机关劝阻。自2011年6月份被告齐某还在该水塘附近存沙、洗沙,并拉来260多车土对水塘进行改造。

同时,曹某、范某主张的其已经解除与某村委会的鱼塘承包合同依据不足,某村委会也否认了解除承包合同的事实,故该主张未被法庭采信。

水塘具有危险 四方都有责任

高密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与范某承包涉案水塘后,应对水塘履行管护义务。该水塘毗邻村庄且水位较深,对周边村民具有潜在危险,但是曹某、范某非法采沙后,也未对鱼塘进行恢复性回填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未采取诸如在鱼塘周围设置防护栏、张贴警示标语等措施,对水塘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与张某的溺亡具有因果关系。

某村委会作为水塘的所有权人,放任曹某与范某在鱼塘内挖沙,更未及时督促其消除潜在危险,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齐某擅自在鱼塘附近洗沙、存沙及大面积改造鱼塘,客观上也增大了鱼塘的危险性,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父母也有过错 法院依法判决

事发时张某仅11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足以预见到在鱼塘内玩耍的危险性。张某所在小学也曾提醒张某父母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但张某父母监管责任缺位,导致张某脱离监护期间溺水身亡,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分析张某父母与曹某、范某、齐某、某村委会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行为与张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高密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曹某、范某分别承担15%的赔偿责任,齐某、某村委会分别承担5%的赔偿责任,四名被告需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根据张某父母因其子溺水死亡造成的损失,最终获得了15万余元的赔偿款

法官提醒

本案主审法官在此提醒,暑假期间酷热的天气会把更多的中小学生吸引到清凉的水边,是少年儿童溺亡事件的高发期。面对一个个惨痛的教训,家长、学校、政府部门、社会力量等各方都要加强暑期学生安全保障工作。家长在假期一定要加强孩子的管理和安全教育,为孩子提供更丰富安全的暑期生活,在海边、河塘边、水库等地,政府也要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公安机关、社区或村委会管理人员应在事故多发、学生常出现的水域附近进行巡逻。青少年是家庭的希望和祖国的未来,关心他们的健康成长特别是保护他们的生命,是全社会的责任。希望血的教训能引起家长和社会各方对学生假期安全的关注,让孩子们快乐地度过假期。

(临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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