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
一、备案单位资格条件: 1、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点击此处下载参考格式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印;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 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帐单);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点击此处下载 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点击此处下载 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三、受理单位及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制片处 电话:(010)86090424、(010)86090959
四、备案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
五、备案相关的办理期限: 1、对备案剧本(梗概)是否允许拍摄的答复期限: (1)如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制片单位,前来领取《设置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或回执单,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2)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3)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电影局电话告知制片单位,自合格剧本送达电影局时起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2、按备案单位的要求向允许拍摄备案电影剧本(梗概)的制片单位出具如下材料: (1)《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2)到工商局办理增加电影制作(单片)经营范围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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