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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那些事 你知道多少

 神州国土 2015-07-15
“私了”那些事 你知道多少

  □ 张兆利 王晓芹

  “私了”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协商和解,是指在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等纠纷后,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那么,“私了”协议效力如何、隐患何在呢?

  

  显失公平  受害人可追加赔偿

  

  案例:周某同朋友吃夜宵时,与邻桌王某发生打斗,被后者用凳子砸伤左手。次日,纠纷双方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王某赔偿周某医药费800元,此调解为一次性终结,以后双方互不相干。”没过几天,周某经检查发现被砸伤的左手当时已经骨折,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伤愈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赔偿全部损失。王某则以双方早已达成协议为由拒绝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已经达成并履行赔偿协议,但随后原告诊断出骨折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仍应赔偿原告后继发生的医疗费等损失。法院综合本案情况,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万元。

  说法:多数情况下,私了协议一般为有效协议,双方不能反悔。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但随后周某发现骨折,并支付了远远高出协议赔偿的医疗费,又造成其他误工费等损失,如果维持双方协议中的赔偿数额,则对受害方来说显失公平。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协议有效  该给的赔偿不能少

  

  案例:王某、李某因琐事发生打斗,导致李某左臂尺骨骨折、头部外伤,司法鉴定为轻伤。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解,纠纷双方达成协议:“王某支付李某人身伤害赔偿金26万元,已支付10万元,余款16万元在半年内分两次付清。李某不要求司法机关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然而,约定赔偿期限届满,王某并未支付余款,双方发生纠纷,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本案是一起刑事和解案件。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本案中,李某受轻伤,在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受害方并未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的赔偿数额可以高于民事部分的赔偿数额,故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交通事故  协商赔偿有范围

  

  案例:出租车司机李师傅在行驶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农用车发生碰撞,导致车上乘客王某受伤,出租车受损。为不耽误出租客运业务,经双方协商,张某当即赔偿李师傅“事故赔偿金”5000元,并签订了“以后再无纠纷”的书面协议。出租车的车损确定后,维修费用超过赔偿数额,于是李师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赔偿全部损失。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中所签订的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等可撤销行为,协议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不时会发生磕磕碰碰的“小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私了”可以作为解决交通事故的一种便捷途径。但“私了”的范围也仅限于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如果为逃避事故处理程序而人为地放大“私了”范围,将会导致下列风险:1.擅自处理涉及刑事犯罪(如醉驾)的交通事故的,将有可能涉嫌包庇罪;2.交通事故当事人达成“私了”协议后,可能使现场重要证据灭失,使受害人失去主张权利的依据,不利于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交通事故受害者如果不了解自己的真实伤情,易留下健康隐患;4.可能使当事人由于缺乏对损失的正确评价与认定能力,所获赔偿远远高于或者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显失公平。

  

  发生工伤  “私了”解决要慎重 

  

  案例:农民工何某在建筑工地操作搅拌机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功能受损。住院期间,何某与所在的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伤补偿协议书,注明“一次性赔付2万元,以后发生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伤愈后,何某申请了伤残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这样,何某所受工伤损失依法应为4万余元。随即,何某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但公司以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再次赔付。

  说法: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签订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可见,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但对于职工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无效:1.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签订协议的;2.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3.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的规定,何某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追索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赔偿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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