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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企业改革怎么改

 glhly 2015-07-15

 


 傅和平   发表于2015-03-24 09:01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高校企业也不例外。

·全局·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高校企业也不例外。而要改革,首先就要了解自身面临的问题。高校企业作为脱胎于高校的国有企业,面临着其他国有企业不一定存在的困难。

  1.“资产经营公司”的制度设计未能减轻高校的风险。上世纪90年代,高校企业快速发展,院系公司遍地开花,在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分流了人员、弥补了学校经费不足的同时,给高校带来了诸多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的问题,影响了高校的社会形象。有鉴于此,教育部从2001年开始对高校企业的管理体制进行规范,要求各高校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公司,将学校所有投资企业股权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主观意图是建立学校与企业之间的“防火墙”,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但从现实情况看,资产经营公司起不到“防火墙”作用。最近的政泉控股举报北大方正内幕交易问题,不管最终结果如何,人们总会与北大挂钩、与教育部门挂钩。这还算好的,不少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的二级甚至三级、四级公司与其他企业发生经济纠纷,对方如果觉得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合算的话,常常也会以群访的方式直接找学校,要求学校出面解决。学校从稳定出发,从维护学校形象出发,还不得不投入人力、物力甚至财力帮助解决。

  这种制度设计本身也存在缺陷。首先,随着近年校办企业的定位改变和自身发展,校办企业所涉行业增多,发展类型多元化,如果仍将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功能分类的企业全部集中在一家资产经营公司中,则势必造成:第一,高校无法按照企业功能不同实施现代企业分类管理、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第二,高校将无法很好地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有时甚至无法切实化解管理所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第三,所办企业无法明确定位,不能真正起到作为高校产学研用相结合平台、科技成果产业化运作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作用。

  其次,由于“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多数高校的资产经营公司不具备这个条件,只能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但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少高校与资产经营公司之间在财产上并没有做彻底的厘清,本身就存在法律风险。

  2.形式上的“法人治理结构”未能帮助高校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尽管教育部早就要求高校企业普遍建立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使高校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

  从形式上来说,不少高校企业都已经是公司制企业,都建立了董事会等构架。但实际上,很多高校至今没有履行出资人(股东)职责的机构,所出资企业的重大问题也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既保证不了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也保证不了决策效率;而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大多来自学校部处、院系领导,履职能力和精力均得不到保证。最终在投资决策等重大问题上还是少数人说了算,为少数人的违纪违法提供了空间。不少出事的高校企业都有这个问题。

  3.清理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使高校面临选择企业管理者的难题。现如今,国内各高校的校办企业的管理者大多数都还是学校的组织部门任命的,他们既是企业的高管,又是有一定干部职级的学校中层干部。还有不少企业的高管本身就是部处或院系领导兼任的。

  2013年底,中组部开始清理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明确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尽管不是党政机关,但它的领导干部也在本次清理之列。

  对高校企业管理者来说,面临着要么放弃事业编制,专门到企业任职,享受企业的待遇;要么辞去在企业的任职。对保留处级干部职级的企业管理者来说,相当一部分人会选择回学校任职。但对学校来说,就面临着要在不违反中央规定的情况下寻找合适的管理者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也可以走市场化选聘的路子,但高校企业能拿出有竞争力的薪酬吗?

  4.要向两个股东上缴利润使高校企业不堪其负。根据财政部的要求,高校企业从2011年开始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起初是按5%上缴,2014年开始,提高到10%,与其他中央企业不同的是,高校企业原本就要上缴利润给学校,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是额外的上缴。也就是说,它现在既要给国家这个法理上的股东上缴利润,又要给学校这个实际的股东上缴利润。而且,到2020年,上缴比例还要进一步提高到30%。如果只上缴给国家,对实际承担很多股东义务的学校来说显然不公平;如果只上缴给学校,国家不答应。但要两方面都上缴,企业的负担肯定是重的,更无法与其他国企和民企竞争,前景确实不乐观。■

  (作者供职于上海交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郑景昕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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