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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的保证合同关系,被判承担保证责任

 昵称21921317 2015-07-15

 
无直接的保证合同关系,被判承担保证责任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退出案例 

吉贤律所鲁宏、何园


   案情简介:2012年6月8日,中企联合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中铭源公司签订《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鉴于乙方与资金方签订了《北京中基运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协议》(主合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向资金方提供最高额度保证担保,在本担保期间和额度内,不再对资金方逐笔办理保证手续;本保证担保的最高保证金额为5000万元;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36个月;若主合同约定的投资额提前归还,其提前到期日为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资金额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拍卖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本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者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乙方与资金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资金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乙方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以及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主合同项下业务而减免;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资金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到期或者资金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乙方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乙方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资金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利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资金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法院起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2012年7月24日,姜戈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中铭源公司签订《入伙协议》。约定:入伙人自愿成为北京中基运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承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责任;合伙企业名称为北京中基运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期限5年;合伙企业将资金定向投资(以股权投资方式)于蒙古国苏赫巴托省图(特)和木矿区股权,将资金投入到矿业公司获取经营利润,条件成熟时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矿业项目并购和上市等相关工作,保证资金利润的最大化和到期顺利退出;本有限合伙预期总额为5000万元,由普通合伙人中铭源公司发起成立,全体合伙人共同组成,本合伙企业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资金筹集并转入投资运作;普通合伙人以货币出资500万元作为劣后资金,优先偿还优先合伙人的本金和收益;有限合伙人以货币出资105万元,有限合伙人缴付出资后,合伙企业向有限合伙人开具出资凭证;有限合伙人从其出资到达合伙企业账户时开始享受收益,在资金筹集期内,有限合伙人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享受收益,自完成资金筹集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利润分配周期,每个分配周期按照有限合伙人出资额年化收益率分配一次;每一利润分配周期结束后,有限合伙人所得收益及基金到期退伙的投资本金,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收益分配及投资本金退出,汇入指定账户;有限合伙人承担的合伙企业亏损,由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承担足额补偿责任;普通合伙人将委托第三方中企联合公司为其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上述第五条项下的出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期限,如果普通合伙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造成有限合伙人出资损失时,中企联合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保证合伙企业的资金稳定,除退伙开放期外,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自完成资金筹集之日起,每届满一年,设立一次退伙开放期,有限合伙人要求退伙的,应当在退伙开放期前30日提出,并以书面行使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在退伙开放期退还退伙人的出资和未分配收益;本投资人不承担本合伙企业产生的任何债务;本次投资金额105万元整,收益年华12%到期全额兑付;本次投资本投资人不承担任何管理费、赎回费、申购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等。2012年7月24日,姜戈通过银行向中铭源公司汇款55万元,并由唐大年作为付款人向中铭源公司汇投资款50万元。现姜戈持有加盖中铭源公司财务章、收款人人名章的收据(上载收到姜戈合伙投资款105万元),要求中企联合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观点:判决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姜戈一百零五万元。

分析如下:虽然交易之初姜戈并未与中企联合公司直接签订保证合同,但是,中企联合公司与中铭源公司在先签订《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中铭源公司与资金方签订入伙协议,中企联合公司为中铭源公司向资金方提供最高额度保证担保,并明确不再对资金方逐笔办理保证手续。姜戈与中铭源公司在后签订《入伙协议》。从两份合同的内容、姜戈付款凭单,以及中企联合公司在另案提交的清单等可以判断,该《入伙协议》在中企联合公司的保证责任范围内,保证责任及于出资人姜戈。据此可认定中企联合公司为姜戈出资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内容与《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入伙协议》所确定的保证责任内容是一致的。

律师点评:保证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债权实现,从而保障交易安全。本案资金方的法律风险在于订立《入伙协议》时没有订立三方的担保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企联合公司与中铭源公司在先未签订《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那么资金方投资款收回将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难以实现。这里还需要提醒资金方的是,即使存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也要注意合同的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解释》,最高额保证的期限计算,跟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不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不明时仍然是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普通保证合同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却是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法条指引:

《担保法》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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