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一 《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核心提示二 法谚说:没有公开的法律,就不是法律。 核心提示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在韩某某诉王某某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时的偃师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二审时的洛阳中院吴爱国、于磊、赵淑婷,屡次刻意回避《部批复》、《庭答复》究竟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司法解释?能否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判定标准?是否与《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项违背?等基本问题。在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依据的情况下,屡次野蛮的认定合同为无效。 申请再审后,洛阳中院立案二庭寇玉民、王少林、董智伟除了刻意回避《部批复》、《庭答复》究竟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司法解释?能否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判定标准?是否与《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相违背?等基本问题外,还拒不按照最高法的规定办理提审,搞同一法院的官官相护,企图逼迫当事人陷于裸访、裸奔的窘地。 详见《举报洛阳中院吴爱国、于磊、赵淑婷指鹿为马》、《以潜规则为准绳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上述行为是缺乏司法良知的具体表现,是典型的枉法裁判行为,请求依法查处。 举报人:李某某 2015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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