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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木兰邱少云被恶搞

 神州国土 2015-07-17

法眼观察
花木兰邱少云被恶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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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李白是文化名人,也该陪大家娱乐一下嘛!

    □主持人李鹏飞路歌

    法律界人士建议,可探索建立为历史名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将原告的适格主体扩大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为有效遏制当前历史虚无主义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瓦解和破坏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今日话题

    “木兰啊,别吃了,那鸡是卖的。”“行,爹爹,那我吃完这只就不吃啦。”这是近日在《木兰从军》小品中贾玲饰演的花木兰与其爹爹的对话。小品中对花木兰的恶搞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埋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新浪微博博主“作业本”的这段博文引起了很多粉丝的转发、评论。

    在笑声和热闹的微博炒作之后,历史名人的亲属、相关组织认为这些行为影响了历史名人的形象和名誉等,有的甚至要与当事人对簿公堂。今天,我们就来以近期大家较为关注的两起事件为切入点,请法律人士谈一谈为历史人物维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事件一

    “唧唧复唧唧,木兰啃烧鸡。”近期,喜剧演员贾玲在东方卫视《欢乐喜剧人》节目《木兰从军》小品中,身穿古装,嘴啃烧鸡走上舞台,将中国古代巾帼英雄花木兰,恶搞成贪吃、不孝、胸无大志、贪生怕死的傻大妞形象。节目播出后,立即引起众多网友和观众不满。

    中国木兰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宋成树认为,花木兰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一个缩影,节目中将她恶搞成贪婪自私的傻大妞形象,严重违背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历史文化的精神。这部闹剧,提供的全部是负能量,是误导群众,尤其是青少年。

    7月7日,中国木兰文化研究中心刊发公开信,要求东方卫视《欢乐喜剧人》栏目组以及主创人员,向社会公开道歉。

    事件二

    2013年5月22日,孙杰在新浪微博上以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博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埋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该文在31分钟后转发即达662次,点赞78次,评论884次。

    2015年4月16日,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其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

    孙杰与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在征得邱少云烈士亲属的同意后,要求加多宝和孙杰(新浪微博网名“作业本”)赔偿精神损害费1元。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

    历史名人有无人格权

    南乐县人民法院法官吴红耀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客观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所必须的权利。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的总的抽象之权利,通常包括人格尊严、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等内容。具体人格权是被现行民事立法明确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贞操权、自由权等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法律规定和法理,公民出生前和死亡以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无法承担民事义务。

    由此可见,历史名人是没有人格权的。

    死者的近亲属可以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

    吴红耀认为,已故之人没有人格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中,提到“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即为明证。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是指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已故之人在人格尊严、名誉等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称:“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该函,养子也可以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

    死者人格利益因其保护对象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保护期限

    西峡县法院法官赛赛认为,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自己不能完成,只能由现在在世的近亲属予以保护,因此,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人,就是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是其他近亲属。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是分时期的,并不是永远都保护,在死者的近亲属不再存在的时候,法律对死者人格利益就不再进行保护。

    吴红耀对此也有相同观点,他认为对死者人格之精神利益保护,目前大多采取“间接说”,即人格权之精神利益因权利人死亡而消灭,死者近亲属因侵权行为受有精神损害,以其自身权利受侵害获得救济。请注意,这里的近亲属应有限制,并非死者的N代子孙仍可以提起诉讼,而应限制在不超过三代为宜。

    在邱少云名誉权一案中,尽管邱少云作为死者不再享有名誉权,亦无名誉利益可言,但生前民事权利或者民事利益之保护效力仍然存在,其利害关系者有权请求法院保护生前权利。

    为历史名人维权陷入法律困境

    三门峡中级法院法官王建锋认为,为古名人维权并非花木兰一例。早在上世纪70年代,我国台湾地区就曾出现一例“谤韩案”。被告郭寿华撰文认为韩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体力过度消耗”。原告韩思道(韩愈第39代直系血亲)以“孝思忆念”为由提起了“名誉毁损”之诉。最近的2010年,因认为影片《孔子》中“子见南子”情节明显不符史实,有损圣人形象,孔健(孔子第75代直系孙)要求导演及剧组删减有关内容。

    为历史人物维权的法律困境,反映了当前我国法律对死者人格权益保护的两核心问题,一是主体资格的确认问题,即谁有权提起侵权之诉。二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问题,即法律对死者权益的保护是否存在一个期限。其实,这个问题的症结可归结为一点:当现行法律将前一问题限定在亲近属时已经决定了不可能对死者的权益进行无限期的保护。因此,要走出为历史名人维权的法律困境,必须扩大增加提起人格权纠纷的主体范围。

    具体而言,可探索建立为历史名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将原告的适格主体扩大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为有效遏制当前历史虚无主义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瓦解和破坏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赛赛认为,法律被称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把所有的社会不良现象都法律化,对于历史人物被歪曲丑化的现象,不应均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且都上升到法律层面也不见得就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这个问题更是道德层面的问题,用其他方式调节效果更好,比如:对公众人物节目、企业发展的限制,让他们受到社会公众的指责、反对,让社会上的“正能量”来驱散这些不良风气。

    另外,企业应站在社会责任感的角度上宣传历史人物,而不是以挖苦、侮辱之能达到营销的目的。如果那样,不仅带来诉讼纠纷,对企业品牌也是极大的损害,最终得不偿失。

    【七嘴八舌】

    河南日报评论员吕志雄认为,贾玲的小品,把贪吃、被忽悠、花痴当作重点段落,最终也弄出个牵强的亲情牌,吃亏是福的口号,来试图蒙混到主流价值里来,实际上是把花木兰这个形象给矮化了,自私化了,这不只是对传统中花木兰形象的亵渎,也是对当下一部分人自私、纵欲思想的迎合。

    @爱学习的土拨鼠:本来作为一个90后我觉得这事情完全是小题大做,没必要上纲上线,直到我和几个小侄子侄女聊天我才知道,电视上那些恶搞的乱七八糟的历史他们是会信的。真的!我们毕竟这么大了有辨别能力,但是小孩子会真的觉得那是历史,还有和历史老

    师争执的,真的有。所以还是希望政府管一管。

    当然,还有一些学者和网友对贾玲版的小品《木兰从军》有其他看法。

    文化学者胡野秋指出,花木兰在中国是一个被广泛认可的人物形象,小品的“恶搞”引发巨大争议,是因为挑战了民族文化心理的底线,“但也不必上升到‘刻意污蔑民族英雄’的程度。此事在更大程度上还是因为无知,造成了对历史的误读和曲解”。

    网友@最佳张子晖表示,花木兰似乎并不能算民族英雄,贾玲的“恶搞”亦是“无心之失”,不必“上纲上线”。这就是个搞笑小品,没什么好计较的,“批判一下也就算了,道歉就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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