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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实践思考

 余文唐 2015-07-18
                近年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始终把建立与完善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作为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一个“司法品牌”和一大“民心工程”来抓,速裁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审判效率日益提高,上诉发改率逐年下降,并且无一涉诉信访,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5年至今,该院审结各类简易民商事案件2073件,其中速裁庭审结1510件,分别占全院民商事案件结案总数的70.5%和50.1%。还创造了个人最高月结案88件、最高年结案404件,法官平均结案334件的建院以来(也是全市法院)最高记录,涌现出了1名省级“优秀办案能手”。

  东营区法院每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始终占全部案件的二分之一强,而简易民商事案件又占到了全部民商事案件的四分之三左右。如何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以便捷高效的办案方式,做到让群众满意、让党委放心,是东营区法院每一名富于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和正义感的法官经常思考的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初衷之一:方便群众诉讼。诉讼往往是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个选择。多数当事人选择诉讼常常出于不得已,他们有的对法院的办案流程、法律的规定等一无所知,有的一知半解,对打官司往往存在一种畏惧心理或怕麻烦心理。基于此,积极贯彻“两便”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诉讼,及时高效处结各类案件,成为东营区法院着手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而简便的办案程序、快速的结案方式无疑成为实现这一初衷的首选。

  初衷之二:缓解审判压力。东营区法院地处东营市中心城区、胜利油田机关所在地和主产区,经济发展快、人口居住集中,各类民商事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而法官数量却未相对增加,审判压力不断加大。鉴于这方面的原因,选择精通业务、善于调解的法官,专司占民商事案件较大比重的简易案件的审理工作,成为缓解基层法院当前最大的审判压力??民商事审判压力的一种当然和理想的选择。

  初衷之三:提高诉讼效率。有的法官因受原先审判机制的制约和陈旧审判理念的影响,存在不求办案效率、只求不超审限的思维定势。在案件过多的情况下,仍按立案排期的先后顺序开庭,不分轻重缓急,没有繁简之别,庭审程序也按部就班,拘泥于一成不变的办案方式,这极易导致诉讼拖延、积案上升,使一些本可短期结案的案件被人为地拉长审理周期,并可能造成证据灭失,可供执行的财产藏匿或转移、贻误执行时机等不良后果。这种低效的、事倍功半的审判理念和办案程序已越来越不适应审判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因而更新司法理念、简化诉讼程序、加快办案节奏、提升审判效率成为该院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

  东营区法院党组一班人经充分调研,认真分析,达成了共识:必须正视法官人数较少而案件数量相对较多的实际,有效缓解案件不断增长与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从制度设计与创新这一角度出发,改革当前与现实状况不相适应的做法,以诉讼效率为办案的重要指标,探索建立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该院确定民二庭为速裁庭,专门负责办理简易案件;民一庭、民三庭则负责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工作。旨在以速裁庭较少的人员办理较多的简易案件,以民一庭、民三庭较多的人员办理较少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案件分工上予以相对固定,转办环节上注重繁简分流,使速裁庭与其他二个民庭职责分工相对明确。简易案件要突出快捷,复杂案件要强调慎重,即一方面速裁庭要高效审结简易案件,即“简出效率”;另一方面民一庭、民三庭要打造精品案件,即“繁出精品”。

  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其内在要求,就是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司法理念,以便捷高效的办案程序,速审速决简易案件,实现审判效率、简易程序价值的最大化。而在收案手续、批案环节、诉讼保全、转办过程、审判程序、文书制作等诸方面的从简与从快,均要为速裁机制良性运行提供必须和可行的人员与机制保障。

  该院为速裁庭提供了必要的人员和装备保障。配备法官4人、书记员6人,预留二个审判庭,专司送达等工作的警车一辆。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工作保障机制。

  一是出台制度,明确职能,扩大速裁范围。该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了《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操作规程》,对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应遵循的原则、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及立案、送达、审理、裁决等诸环节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为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案件类型上不作限制,确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民商事案件均由速裁庭审理:1.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2.当事人地址明确,能够直接送达;3.一次开庭即可作出裁判;4.由独任审判员审理;5.能够在1月内作出裁判。

  二是立案提速,调解前置,送达方式灵活。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立案庭当即立案,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和诉讼须知,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速裁庭。速裁庭收案后,由内勤人员对诉讼主体、事实证据等作简要审查。速裁案件送达工作由速裁庭自行负责,并由其自行决定直接调解或排期开庭审理。速裁庭可以采取打电话或捎口信等简便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调解。法官参与直接送达的,还可就地调解。当事人在辖区之外的,可以邮寄送达,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约定时间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法官自主排期开庭,当事人放弃答辩期限的当即开庭。开庭时再次调解,调解不成的则当庭宣判,绝不人为贻误时间。在审判实践中,为解决有的当事人因开庭时不便请假、有的涉及隐私不想让单位知道、有的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等实际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速裁庭法官可放弃休息时间,在下班后及双休日、节假日开庭审理案件,切实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服务。

  三是强化调解,适时判决,简化文书制作。明确规定速裁庭对速裁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贯穿庭审始终,结案方式以调解为主。要求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有效解决当事人的纷争,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同时还为速裁庭保留了裁判权,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法官及时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固定诉讼请求,立即开庭或择期开庭,并及时作出判决,使之不致流入复杂的审判程序,无谓拖延诉讼时间(此部分案件不作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转其他民庭,但判决也不得超出一个月的审限)。简易程序适用率的提高,相应减轻了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工作量。对速裁庭裁判文书的撰写要求是说理部分力求简明扼要、主文部分叙述准确无误,可以使用更为简便的、格式化的法律文书,固定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格式模板,法官只需填写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调解或判决主文即可完成文书制作。不需制作文书的,则在笔录中注明即可。如婚姻案件,双方若无争议,法官即从电脑中调出相应模板,仅几分钟即制作完毕调解书,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是缩短审限,简化程序,严格程序转换。唯有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审判周期,方能做到速审速决。对符合速裁条件的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庭在收案后立即审理,1月内作出裁判,最长审限不得超过30天。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当日开庭,当日审理,当日送达裁判文书。未能同时到庭的,3日内完成调解或裁判工作。为防止效率低下,要求速裁庭以一次开庭为限,一次开庭率为100%、当庭裁判率为90%,并通过庭审观摩、案卷评查等形式严格监控把关、每月公开通报。庭审程序尽可能简化,不拘于调查、辩论、调解裁判的三段式。根据案情可以简化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对双方意见一致、无争议的事实不再调查,对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不再举证、质证;对双方当事人分歧意见较大的案件,可采取边调查、边举证、边辩论的庭审方式,也可由原告及代理人简略陈述诉请并举证,然后由被告讲明答辩意见并举证。在审理中发现因案情重大复杂疑难需转合议庭审理或被告下落不明、主体变更追加、调查取证、评估鉴定、采取拘传措施的案件,由速裁庭庭长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1日内以表格形式报立案庭排期开庭,由立案庭从民一庭、民三庭指定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成员,转民一庭或民三庭审理。通过合理调配和使用司法资源,充分、紧凑、周密、科学地安排工作,注重各道程序的衔接,畅通各个环节的流转,“六快”(收案快、移送快、传唤快、处理快、转办快、送达快)的特点充分显现,有效地缩短了审理周期。

  通过一年多来的运行,东营区法院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显现出来。

  效果之一:办案能手不断涌现,法官平均结案显著增加。2006年元旦刚过,从省高院传来消息,该院速裁庭法官杨玉玲获得省级办案能手殊荣。而司法统计资料也显示,2005年速裁庭结案较2004年增长659件,增长率50.7%。法官平均结案334件,高出民一庭187件、民三庭215件。

  效果之二:审判质量明显提升,案件无一信访。2005年,速裁庭审结各类简易民商事案件1336件,上诉46件,上诉率仅3%,且无一起发回重审案件,调解834件,调解率62.5%,尤其是实现了涉诉信访的“零”记录。

  效果之三:审判效率提高,审限大幅缩短。2005年速裁庭审限最短1天,平均审限同比缩短3.75天。法官个人最高月结案88件,日均结案达到4.4件。

  效果之四:矛盾纠纷妥善解决,诉讼成本有效降低。速裁机制的运作体现了简便高效的特点,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由于调解率高、撤诉率高、自动履行率高,相应减少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局面。

  效果之五:案件实现繁简分流,审判资源合理配置。该院自立案这第一道程序就把住了案件的繁简分流关口,使70%的案件通过速裁程序得以办结。而对那些在审理中发现的不属速裁范畴的案件设置了及时向其他民庭转办的程序。这就使其他二个民庭的法官们腾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为数较少的重大、复杂、疑难和新型案件的审判工作,有利于提高业务能力,撰写高质量文书,加强调查研究,打造精品案件,审判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优化。

  效果之六:各类案件速裁全面推广,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速裁机制经过一年多来的运行,以其办案周期明显缩短、审判效率较大提升、案件质量充分保证、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办案评价显著提高等特点,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的良好成效,促使东营区法院又紧接制定了《各类案件速裁规定》,在其他民庭、刑庭、行政庭、审监庭和执行局全面推广了速裁的办法。自《各类案件速裁规定》实施以来,全院各类案件平均审限缩短同比18.7天,上诉发改率同比下降41个百分点,速裁机制的优越性日益显现,法官的司法为民宗旨观念树立得更加牢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司法的公信力也提升到了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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